小弟找到一些文章,大家參考看看!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明文告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是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或是交通助理人員。
此外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義交大隊),係地方警察局民力編組團隊。
各地方警政法規均以內政部84年12月23日臺80內警字第8003510號函頒「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指示,作為付予義交執維持交通任務法源依據。
所以除了警察,交通助理人員,及義交外,其他人都不具有維持交通秩序合法性。
二、有關大樓或公司之保全指揮交通問題,依交通部84年5月24日 交路字第024464號函釋,大樓或公司所僱用之人員,自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所稱「依法令執行指揮交
通人員」之適用。另保全人員屬於私人僱用性質,並無公權力,僅可於私人職責範圍內執行其勤務,不可影響交通安全與順暢。
三、原則上保全人員可在業主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管制車輛進出建築物停車場,惟應兼顧雙向車流且不得任意阻擋其他車輛行進,否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第1款規定
(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四.保全人員的確因為缺乏執行的法律保障而無所謂的交通指揮權,但這裡所強調的是協助疏導道路交通,而非指揮道路交通或管制。
因為保全非執法人員所以僅配合交通號誌燈號變換示意駕駛人注意安全而已。
五.除非修改法令,否則保全員要背負無執行權的交通疏導責任確實是沉重的負擔。
其實保全員沒有所謂的交通指揮權!保全人員只有所謂的協助雇主在大樓或工廠的所有權區裡疏導!
六.當保全員走出大樓或工廠進行管制!就是保全員的不對了! 而如真的有所求及必要的話,應該是以主線幹道的交通流量為主,要擋車也是擋自家的,而不能去阻擋所謂原有的交通
用路人!並多留意自身安全!
全文轉自
http://tw.myblog.yahoo.com/s778228/article?mid=71&prev=73&next=61
另外提供一些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六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四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
臺八十內警字第 8003510號函頒「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