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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男子車停路邊 騎士撞上傷重不治 竟被依過失致死函送
   js818av (不魯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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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發表於 2012-8-15 04:07 PM 
怎麼這麼久的新聞又被挖出來,是有結果了是嗎?
如果被這麼判,就去找"事故鑑定委員會"家住那裡,車放那裡,若沒開燈半夜就開車撞上去:18
馬上就可以拿這條賠那條
然後被撞的委員會員一樣可以找其它委員會的,家住那裡,車放那裡,若沒開燈半夜就開車撞上去:18
一直撞到路邊停車格都有供電可以閃黃燈了,這個就不是亂判了


 
   蘇福 (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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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三重區 
發表於 2012-8-15 09:45 PM 
停在停車格內要繳停車費給政府
政府單位施工沒路燈發生車禍
然後在怪民眾停車沒開警示燈?
還他媽是酒駕騎士
撞死剛好而已阿


 
   iisguagua (龜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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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楊梅鎮 來自 Taiwan
發表於 2012-8-16 12:16 PM 
js818av 發表:
怎麼這麼久的新聞又被挖出來,是有結果了是嗎? ...

2009年就有結果了...

合法停車挨撞 車主逆轉免責
施工無照明害騎士喪命 改認定包商疏失

2009年06月22日蘋果日報

【涂建豐╱高雄報導】高市一輛貨車停在合法停車格內被酒駕騎士撞上,騎士身亡。貨車車主不但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更認定該路段路燈不亮,貨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誌有責任,車主不服提出覆議,經過兩年多的訴訟,高雄地檢署終在本月八日將貨車車主做不起訴處分;貨車車主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

大快人心
該貨車車主、男子黃建信,前年十一月將小貨車借給朋友,朋友白天將車停在高市博愛一路合法停車格,隔天才知有人酒駕撞上他的貨車身亡,黃男因此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蘋果》報導引發關注
去年七月,高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當時該路段進行捷運施工,路燈不亮,「黃男於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次因」須負肇事責任。黃男聞訊大呼:「太扯了!」
黃男質疑市府若認為施工期間不能停車,應塗銷停車格,他向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此事經《蘋果》披露,鑑定結果引發各界批評。覆議鑑定委員會今年三月改認定黃男無責任;施工單位未依交通維持計劃塗銷停車格並繪製禁止停車線,則是肇事次因。
主持覆議會的交通局副局長黃萬發說,覆議會調出當初工程期間施工單位提出的交通維持計劃,發現當時因施工路燈不亮,且須塗銷停車位,但包商未確實執行,覆議會約談包商時,包商主動提到已賠死者家屬三百多萬元,確認包商未落實交通維持計劃是肇事次因。

「本就不應該被起訴」
檢察官發現事故地點雖無路燈,但施工護欄有警示燈,難認定「照明不足」,且貨車停在合法停車格中,難認定停車者有疏失。覆議鑑定會提到施工單位未塗銷停車格並繪製禁止停車線,檢方將另行偵辦。黃男說「我的車子停在停車格內,本來就是合法。誰知晚上路燈不亮?我本來就不應該被起訴。」

停車遭撞致死事件簿
◎2007/11/08
黃建信友人將他的小貨車停在高市博愛一路一處合法停車格
◎2007/11/09
孫姓騎士酒駕撞上黃建信的小貨車,送醫不治
◎2007/11
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將黃建信函送高雄地檢署法辦
◎2008/06/01
高雄地檢署請高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事故責任歸屬
◎2008/06/26
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孫男酒駕為主因,黃男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次因」
◎2008/07/10
黃男不服,向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2009/03/27
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認定黃無責任,但施工單位未依交通維持計劃塗銷停車格並繪製禁止停車線,為肇事次因
◎2009/06/08
高雄地檢署對黃男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高雄市交通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黃建信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e/20090622/31727105


受盡苦難而不厭,此乃阿修羅之道。所謂強,不是指力氣,也不是指技巧,而是心!by Roronoa Zoro ロロノア・ゾロ 
   綠茶 (壞男人&吸血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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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三重區 來自 P.S.T (北士幫~三重分舵)
發表於 2012-8-16 12:33 PM 
這麼簡單的東西還要訴訟近2年??
應該連起訴都不用了吧!


 
   gucci3808

90cc菜籃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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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來自 新竹
發表於 2012-8-16 12:47 PM 
不過舊是換個人揹責任罷了~~還是要拖人下水~怎麼不說酒駕活該   悲哀


 
   樂咖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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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員林鎮 
發表於 2012-8-17 09:22 AM 
這種類似案子我有經驗~~
詳如下 第四頁有照片
http://www.focus-sport.club.tw/viewthread.php?tid=177194
當時我車停路邊,雖無格子但也停在白線內(我家對面幼稚園的空地)~
他老兄酒測值2.22~住了1個禮拜的加護病房後~~走了~~
隔幾天我就接到通知,我被已"過失致死"的罪名函送~
後續的往來就不多說了~時間,精神的煎熬啊!!結果就是~
對方家屬先行脫產,所以賠償責任因為當事人死亡而結束~他不用賠我~
然後和解條件是~我用我的保險賠他,他在拿保險的錢賠我車的修復費用~其餘他家屬拿去花~
家裡長輩覺得人死為大~而且不花錢也不用背案底~就簽下去了~
就此開始~~我就對這鬼島所謂的法律有了更深一層的感觸!!


   ~康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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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竹北縣政特區
發表於 2012-8-17 09:28 AM 
之所謂死者為大~鳥法律遇到鳥法官無解~慘的是一般守法的老百姓~自認倒楣!
遇到這種事~不是保險賠就算了~趕快脫產就對了


   JosephW (DST 喬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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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大安區 來自 台北,淡水,內湖
發表於 2012-8-17 09:33 AM 
樂咖熊 發表:
這種類似案子我有經驗~~
詳如下 第四頁有照 ...

真是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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