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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法律車險] 簽和解書仍挨告 - 法律常識
州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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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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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士林區 來自 P.S.T (北士幫)
發表於 2010-6-16 03:09 AM 
社會事真的是一輩子也學不完 ...


 
   傑德斯 (小寶)

Focus 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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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新城鄉 
發表於 2010-6-16 08:20 AM 
當初我被酒駕的機車騎士從左方撞擊,機車全毀
我只有左葉子板跟左後照鏡還有些許左車門需要鈑烤

但是因為我是支道轉幹道,路權部分我有責任

他們家屬後來很嗆的說要告我過失傷害,可是我就冷冷跟他老婆說"要告? 來呀,你以為軍人這麼好告喔"
我就掛電話

後來警察也打電話過來說對方要告我,我也跟他說"ㄟ菜鳥,人家說要告會怕喔,還是你有收對方家屬的好處?"
警察也不敢多說幾句話
因為那位菜鳥警察一開始未對對方實施酒測,也把我車禍當天的筆錄刪除,也完全忽略那天在路口的6台違規停車
他明顯就有很大的行政疏失

車禍後,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但是過了半年對方連屁都不敢放

車禍家屬說要我賠醫藥費,我跟他們要當天看病的掛號費等等收據
他們就是不敢給我

還說他們沒有保健保,要我多出點錢,有沒有健保,看醫院收據就知道,但是他們就是不給

我當時也有跟他們說"沒有健保? 剛好我是承辦人,我請健保局來幫你們全家清查健保欠費,再幫你們加保"

後來他們家屬三字經全部都出籠了。

之後那位機車騎士的爸爸出面了,只說一句話"喝酒還騎機車,你沒死,對方沒告你算不錯了"
他們家屬到現在都乖乖的.....


加油吧!!!生活!!! 
   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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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新城鄉 來自 高雄
發表於 2010-6-16 12:29 PM 
難到法律不能便民一點嗎? 這有幾個人懂? 個人覺得如果報警來處理 警察應該有相關知識並告知當事人
日後法官可請警察作證負責


孟母3000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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