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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警告] 我對不起國家,我藐視了國家的法律!
   ㄚ暐

小50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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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文山區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2006-7-3 01:36 AM 
.....


 
無頭像
   even315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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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FOCUS籌備處
發表於 2006-7-3 01:37 AM 
那今天闖紅燈也算對不起國家嗎?


 
   3219-JZ (PB-阿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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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蘆竹鄉 來自 桃園
發表於 2006-7-3 01:43 AM 
= =...


 
   uniquefox (柯博士(柯博文是我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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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中壢市 來自 鬼樓
發表於 2006-7-3 01:44 AM 
大概只有開車去TIS跑賽道才會對的起國家吧

因為規定一定得帶安全帽


台耀化學研發部研究員 
   長腳 (樂咖)

Focus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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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台中
發表於 2006-7-3 01:45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RC at 2006/7/3 01:
我今天開車沒戴安全帽啦! :mad:



 
無頭像
   少年仔 (阿男)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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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北投區 來自 台北市
發表於 2006-7-3 01:49 AM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P at 2006-7-3 01:35 AM:
還好我今天沒開車
不過我騎車有繫安全帶

是背包ㄉ背帶嗎...


 
   小老師 (小老師)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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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莊區 來自 仙境
發表於 2006-7-3 01:50 AM 
我是乾脆不出門~~~~


 
無頭像
   小藍4D

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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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豐原區 來自 豐原
發表於 2006-7-3 01:56 AM 
安全帽早就不知被偷到哪哩去了,警察對不起。


 
   RC (阿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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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店區 來自 你心裡
發表於 2006-7-3 01:59 AM 
根據新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mad: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小老師 (小老師)

遊客
文章 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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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新莊區 來自 仙境
發表於 2006-7-3 02:12 AM 
條杯杯沒逕行舉發是他失職啦

不要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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