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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 二審大逆轉 目擊義交:司法不公枉然
   賤賤

GT野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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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fsc 賤男幫
發表於 2012-10-10 10:01 PM 


中天新聞》

究竟肇事者是誰?

纏訟了7年為了找出車禍的真相,家屬公布車禍照片和肇事車上2個人的長相,

能蒐集的證據和證人一個也沒少,卻從一審到二審案情大逆轉全都判無罪,也全都免賠,

我們找到目擊車禍的義交聽到這樣的判決結果,也得很訝異。


   FSC9732 (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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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三峽區 來自 台北到處跑
發表於 2012-10-10 10:04 PM 
是鬼 月喔!

這樣的法官  是有在吃飯過日子嗎?

想到每年度繳了稅是給這樣的人 領薪水  就很不爽!:15 :15 :15 :15


 
   Blueheart (Blue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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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風的故鄉
發表於 2012-10-10 10:05 PM 
車上兩個人都沒罪
所以是阿飄撞死了受害者嗎?
這可列入鬼島司法教科書當典範了  :15


 
   楊智超 (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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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路竹區 來自 高雄
發表於 2012-10-10 10:11 PM 
馬 狀的啦


 
無頭像
   christang (chris)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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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板橋區 來自 台北
發表於 2012-10-10 10:26 PM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千古不變的定律
加油加油~~


 
   Mr.Shin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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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12-10-10 10:51 PM 
判賠吧!:15 :15 :15


 
   黑龍波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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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林園區 
發表於 2012-10-10 11:04 PM 
當初出事的時候  
一開始被告是下屬的陳某
陳某自始至終都承認是他開的車
願意負責也願意賠償
一審檢察官起訴陳,法官也判陳過失傷害
不料家屬不知哪裡找來兩名證人
咬死開車是陽明海運的高階長官
所以陳某才會被判無罪定讞

之後家屬就追著陽明海運的高階長官提告
然後證人的正詞反覆被法官認為無法信任而使得被害人家屬敗訴定讞



所以問題在哪裡??
是法官的錯嗎??還是貪心不足蛇吞象的印證??


 
   遠天亦有鳴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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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 台東市 來自 美麗東海岸
發表於 2012-10-10 11:11 PM 
黑龍波 發表:
當初出事的時候  
一開始被告是下屬的陳某
陳某 ...

沒錯~

整個新聞斷章取義,有看沒有懂,實在是....


 
   Blueheart (Blue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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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竹北市 來自 風的故鄉
發表於 2012-10-10 11:41 PM 
所以這是詐財案囉?
想要把加害人變成高官,這樣可以賠更多是吧?
如果車不是那高官開的....而家屬只告那高官
應該就是敗訴吧

問題是.....如果法官認為不是那高官開車撞死人
那另一個人不需要起訴?
兩個人都無罪也太奇怪了吧
是阿飄撞的????


 
   FSC9732 (莫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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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三峽區 來自 台北到處跑
發表於 2012-10-10 11:45 PM 
7年前,陽明海運現任副總經理葉陳輝,跟屬下陳奕正共乘一車在高雄跟民航局職員王銘麟擦撞,王銘麟四肢癱瘓,7年臥床意志消沉,曾有輕生念頭
法院一審判葉副總跟陽明海運公司要共同賠償1174萬
但葉副總上訴,7年後二審,竟然以無法確定當時轎車上2人誰是肇事者,判無罪
王銘麟癱瘓得不到賠償,家屬相當不滿。

37歲的王銘麟,車禍四肢癱瘓,只能臥床仰賴家人照顧,他意氣消沉,曾自暴自棄大喊「把我弄死可以嗎」,原本是民航局職員,英俊帥氣的他,7年前一場車禍,人生全變了調。
更讓家屬難以接受的是,官司纏訟7年,警方查不出是誰開車

找不到肇事者竟然判免賠。家屬王媽媽:「車子上面只有2個人,2個人都判無罪,那車子會自己跑嗎,它是電動車?還是遙控車?」

車禍當年,王銘麟30歲剛考上公務員,也還在成大唸研究所,就在2005年3月7日下午,在高雄市中山四路,由陽明海運上司葉陳輝,和部屬陳奕政共乘的轎車,左轉時和王銘麟的機車碰撞,王銘麟人車倒地,四肢癱瘓。



有2個人在肇事車上,究竟誰是開車的肇事者?當年有2位目擊證人,都說親眼目擊葉陳輝從駕駛座下車,就是肇事駕駛,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一審判葉陳輝須賠家屬1744萬,但車禍後,車上另一人陳奕政向警方坦承,他才是駕駛,一審證人說詞,前後矛盾,指證有多處重大瑕疵,警方當時竟然也沒查驗方向盤上的指紋民事二審法官又改判,肇事駕駛應該是陳奕政,不是家屬告的葉陳輝,改判家屬敗訴

被控肇事者公司經理曾秉仁(04.13):「陽明海運公司會尊重本案,所有司法判決的程序。」
一場撞人癱瘓的車禍,竟然沒有人需要負責,也不用賠任何一毛錢,家屬痛批,司法無能,如今的司法判決,對家屬來說,是無以承受更大的傷害。
由於王銘麟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王家能夠採取的司法救濟管道,在刑事部份,因為已經無罪定讞,如申請再審 難度很高,家屬打算聲請非常上訴,但須經檢察總長同意後,再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部份。



所以 紅色部份應該告當時處理的條子


       桃色部份應該起訴一審跟二審的法官! 不是葉XX 就判敗訴? 然後再弄一次 狀告陳XX? 浪費司法資源


小弟不是很懂法律, 想起常常聽到的一句......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希望大家行車平安 ~不要遇上這種鳥事~也不要遇到這等級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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