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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LINE] 先這樣 (小鄧大事件存證信函暫訂稿)
   Michael0825 (Michael)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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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松山區 來自 台北(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3:45 PM 
謝謝小律師提供修改意見..
綜合修改版本如下, 我想先這樣吧 !
這次公函不是存證信函, 主要是向六和公司提出訴求,
未來也可視處理進度再由小鄧寄存證信函給中太汽車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

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41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貴公司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送至該公
      司保養廠維修之車輛(車號:3638-RJ車型:FOCUS ST)遺
      失案,經車主與該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依
      車主請求妥善處理,本團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
      達不滿和遺憾,敬請 貴公司儘速指派負責主管協助處理本
      案,以免損及 貴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車友俱樂部鄧姓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車輛送至中太汽車公司
    溪園廠維修,經數週零件待料及維修後,該公司於312日竟
    告知車輛失竊。隨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事後中太汽車公司
    經車主詢問,始稱保養廠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設備,前一晚亦
    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並將鑰匙留置於車內。該公司管理鬆
    散,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離譜至極;如此荒謬管理作業,
    顯違一般常理,而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門之嫌。

二、中太汽車公司遺失該車輛後,處理過程草率缺乏誠意,失竊近
    一週後遲至318日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未積極重視車
    主權益協調賠償事宜。鄧姓車主乃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
    經消保官於324日陪同至中太汽車公司協商,該公司僅提供
    參考方案,並以國內已無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
    亦未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三、貴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
        為經營理念,但 貴公司之經銷商中太汽車公司卻如此漠視顧客
    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
    意,其處理方式不僅嚴重危及福特汽車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
    人失望及遺憾。

四、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為
    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避免 貴公司商譽受害,希冀 貴公司儘
    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鄧姓車主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
    案。中太汽車公司係 貴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為 貴公司整體服
    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 貴公司應與中太汽車公司對車主
    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
    結論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中太汽車公司
    列入不受歡迎之經銷商。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一、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公

    司授權之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
    業及服務,但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
    失。


二、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有下列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
        1.  將車主的鑰匙留置在車上。
        2.  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導致竊賊輕易將車輛開走。
        3.  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因此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

    主購買加裝配備之損失,而不同意中太汽車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之賠
    償方案,亦無法接受以其它車型作為賠償條件。(因車主不是賣車,無所謂
    折舊問題,該車對車主的價值遠超過折舊後價格。)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
    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車主可請求支付原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償。

四、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
    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
    廣大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小鄧

Sentra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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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土城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3:51 PM 
感謝 冷小ㄚ 發揮其專長,
謝謝大家的支持!

剛才中太有和我聯絡,約4/10消保官辦公室談細節~(其實蠻久的)
我想我應該要先問清楚如何賠償,
不然到時又沒有滿意的答覆,很浪費時間!
怕又是拖延戰術,後續的動作可能還是要繼續!


 
   jamche9 (阿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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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汐止區 來自 汐止
發表於 2008-4-1 03:59 PM 
堅持下去!各位加油


 
   lenin (劣獰)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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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4:14 PM 
原帖由 小鄧 於 2008-4-1 03:51 PM 發表
感謝 冷小ㄚ 發揮其專長,
謝謝大家的支持!

剛才中太有和我聯絡,約4/10消保官辦公室談細節~(其實蠻久的)
我想我應該要先問清楚如何賠償,
不然到時又沒有滿意的答覆,很浪費時間!
怕又是拖延戰術,後續的動 ...

4月10日,
會不會太久了點?
要剛好被偷滿一個月,才開始跟被害者談喔?

10天的時間,
車友大概會自動運作到總公司抓狂,
是不是請對方先提一下,他們的方案有哪些?


   冷小丫 (小律師)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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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正區 來自 台灣
發表於 2008-4-1 04:18 PM 
呃...先不管內容如何...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都不會是公家機關, 所以不會是公函...
"一般信函"理論上也不會公開, 公開的話就不能稱為信函...

並且, 寄這類文件不論格式是什麼, 都有通知對方若不積極處理, 將進行下一部動作的目的,
也就是說, 如果當不幸進入了訴訟程序, 這些都會成為證據...
這是存證信函的意義......

當然, 郵局的存證信函是經過郵局紀錄, 跟律師函什麼的有些不同...不過目的相同...
...


最後是說,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冷小丫 (小律師)

腳踏車魔人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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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正區 來自 台灣
發表於 2008-4-1 04:32 PM 
不過, 有個訊息是正面的,

至少是在消保官那談, 有個中間者, 也沒有叫你們到他們的地盤去談...
算是好的開始...

要談的話, 先算好一個自己可接受的合理價格再去給對方殺吧...

這點很重要...要合理, 要讓對方有還價空間...
不然就失去這次談判的意義了...


 
   lenin (劣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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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4-1 04:45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4:32 PM 發表
不過, 有個訊息是正面的,

至少是在消保官那談, 有個中間者, 也沒有叫你們到他們的地盤去談...
算是好的開始...

要談的話, 先算好一個自己可接受的合理價格再去給對方殺吧...

這點很重要...要合理 ...

小鄧要求也沒很多,
感覺上是對方一開始就亂殺。


 
   hza (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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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發表於 2008-4-1 04:55 PM 
大公司的齒輪都比較鬆??

車被偷一個月才要開始協商?



   冷小丫 (小律師)

腳踏車魔人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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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中正區 來自 台灣
發表於 2008-4-1 10:53 PM 
要上談判桌前的第一個要求, 也是唯一的一個要求...

永遠永遠不要高估自己手上有的籌碼!!


 
   jerryfocus (就叫我"Jerry"吧)

版主
文章 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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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Taipei H.Y.J.C 001
發表於 2008-4-2 12:27 A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22:53 發表
要上談判桌前的第一個要求, 也是唯一的一個要求...

永遠永遠不要高估自己手上有的籌碼!!

這點很受用
也謝謝小律師的熱情相助


jerryf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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