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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LINE] 福特中太丟車事件, ST-Line準備正式發函福特六和公司
   Michael0825 (Michael)

遊客
文章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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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松山區 來自 台北(ST-Line)
發表於 2008-3-31 04:18 PM 
ST-Line 為聲援小鄧
及向福特汽車公司正式表達對中太公司丟車之不滿和遺憾,
準備正式發文給福特六和汽車公司 !

先將函稿放上來, 請ST-Line的隊友看看是否需增補修訂..

聯絡人資料暫時先空白..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機關地址:

人: 

聯絡電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41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貴公司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送至該公
      司保養廠維修之車輛(車號:    車型:FOCUS ST)遺失案,
      經該車輛車主與該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依
      車主請求妥善處理,本團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
      達不滿和遺憾,敬請 貴公司指派適當負責主管協助處理本
      案,以免損及 貴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車友俱樂部鄧姓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車輛送至福特中太汽車
    公司溪園廠維修,經數週零件待料及維修後,該公司於312
        日竟告知車失竊。隨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向該保養廠
    查詢車輛遺失過程,始得知該廠不僅將鑰匙留置於車內,前一
    晚竟然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而保養廠也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
    系統,該公司管理鬆散,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荒謬離譜至
    極。

二、福特中太汽車公司遺失該車輛後,處理過程草率缺乏誠意,事
    發近一週後於318日僅由委託之保險公司處理,並未積極重
    視車主權益協調賠償事宜。直至鄧姓車主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
    申訴,並於324日由消保官陪同至中太汽車公司協商,該公
    司始提供參考方案,但仍未提出具體賠償金額,並以國內已無
    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

三、貴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
       為經營理念,但 貴公司之經銷商中太汽車公司卻如此漠視顧客
    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
    意,其處理方式不僅嚴重危及福特汽車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
    人失望及遺憾。

四、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希
    冀 貴公司本於誠信與負責之態度,儘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鄧姓
    車主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案,福特中太汽車公司並應

    賠償鄧姓車主一切損失。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
    結論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福特中太汽車
    公司列入不受歡迎之經銷商。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鄧姓車主申訴要求如下:

一 消費者購買福特公司生產製造之車輛送回福特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原
   廠具有維修之專業能力,但原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因此不同意福特中太汽車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賠償
   解決。(因車主不是賣車,無所謂折舊問題。)此事件影響福特汽車公司
   維修體系的公信力及品牌形象,福特汽車公司應妥善處理,車主要求福特
   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


二 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惡性

   近故意」的重大疏失,包括:

      1. 將車主的鑰匙留置在車上。
      2. 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導致竊賊輕而易舉將車輛開走。
      3. 依據消保官建議,可請求原廠支付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三 除原車配備之外,有關車主自行購買安裝之改裝品,亦應一併賠償損失。

四 福特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要
   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廣大車
   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lenin (劣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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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3-31 04:25 PM 
哇!

Michael要出手了!
讚喔!

初步先這樣應該可以,
覺得應該將「這段期間,考慮通報各車主,將福特中太列入不受歡迎之觀察名單」加進去。


   Eri3388 (李餅)

Focu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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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南屯區 來自 大台中
發表於 2008-3-31 04:26 PM 
可以引述民事法條嗎
看樣子非進入訴訟不可

重點是他們會拖拖拖

昨天聽龐德節目說
消費者以為跟大廠買車就會有保障
錯! 因為大廠有很多相關的人可以跟你耗

反倒是跟二手小型車商 搞一稿說不定嫌麻煩就退錢


小藍8891 祝福您 一路順心 
   lenin (劣獰)

版主
文章 15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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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內湖區 來自 ST-Line
發表於 2008-3-31 04:29 PM 
機關聯絡人,
應該是田隊長。


 
無頭像
   大頭嬰兒 (大頭嬰兒)

腳踏車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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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糕雄→新竹
發表於 2008-3-31 04:29 PM 


下猛藥囉!厲害!!


有英文強強滾的....弄一封去美國原廠



 
   moccacino (疾速幻影)

Focus 2.0
文章 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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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信義區 來自 國境之北
發表於 2008-3-31 04:31 PM 
副本是否要給消保官...


 
無頭像
   Duncan (當肯)

100cc
文章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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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蘆洲區 來自 新莊/蘆洲
發表於 2008-3-31 04:34 PM 
談判的時候
是不是該去地方的調解委員會談
這樣才有紀錄可查


 
   og0801 (阿卡)

Focus 2.0
文章 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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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松山區 
發表於 2008-3-31 04:36 PM 
我只能說................

文筆真是好阿



 
   Rex (田哥)

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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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來自 汐止
發表於 2008-3-31 04:36 PM 
隊友小律師可以提供意見協助嗎?謝謝!


禮 遇 專 屬 :  
   focusst3512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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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屏東市 
發表於 2008-3-31 04:38 PM 
此次事件雖未處理完成,福特六和的每一家保養廠都應借由此事件而做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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