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10年以上或行駛有安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時檢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並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1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注意事項及應備證件
如收到本處寄發之臨時檢驗通知單,請攜帶下列證件至本處或北區分處檢驗
1.行車執照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自用小型車免附)
3.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證
4.臨時檢驗通知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