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綜合討論] 大家列印出來背熟吧,臨檢交戰守則 [列印本頁]
作者:
jerryfocus 時間: 2007-2-24 12:56 PM 標題: 大家列印出來背熟吧,臨檢交戰守則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作者:
MiG29 時間: 2007-2-24 01:11 PM
推一個..........遇到爛警察時應該很有用...@@"
作者:
SCAMPDIDI 時間: 2007-2-24 01:24 PM
劈:15 劈:15 劈:15
作者:
jeans_abc 時間: 2007-2-24 01:33 PM
太棒了~遇到口氣不好的條子杯杯就可以派上用場了
不用在白受氣了^^
作者:
Michael8_12 時間: 2007-2-24 01:57 PM
推推推.........
但遇到警察時,態度還是要好一點~~~~~除非是很機車的條子北北
作者:
customs 時間: 2007-2-24 02:40 PM
背起來有點累喔
可是增加不少法律知識
但是真正遇到
好像還是表現善意一點好
除非遇到很積歪的條子
作者:
ok3065 時間: 2007-2-24 03:35 PM
真利害...
作者:
cckuok 時間: 2007-2-24 04:09 PM
一般看到這種文章都是直接印一份放車上
根本就記不起來阿~
不過最好是彩色列印加護貝
遇到臨檢時備而不用
作者:
shelby8898 時間: 2007-2-24 06:57 PM
原帖由 customs 於 2007-2-24 02:40 PM 發表
背起來有點累喔
可是增加不少法律知識
但是真正遇到
好像還是表現善意一點好
除非遇到很積歪的條子
很討厭喜歡擺架子的警察~ > <
作者:
jerryfocus 時間: 2007-2-25 02:02 AM
基本上
要改就不要怕
被臨檢本來就是客客氣氣的配合
但是就是有不懂裝董會是根本不懂的警察
喜歡擺架子
喜歡配合一些根本不叫常理的法規
不合理
不被時代所允許的法規
他自己不會心虛嗎
可以賣
不能裝
還是有發票的
那吸毒跟販毒呢
誰有罪
菸酒公賣局
賣菸賣酒
然後再取締抽菸的人(我不抽菸,但是我覺得很好笑)
說菸是有害的
那你還賣個狗屁蛋
誰有罪
女生穿太暴露
也有引誘犯罪嫌疑的法規
這證明了什麼
訂法律跟執行法律
兩頭都要拿
兩頭都要好處
誰苦
百姓苦
所以很多事情講白了
就是看不起
看不起沒有能力卻在那裡說大話
演戲
訂法律
結果
跟他腦子裡的東西一樣
垃圾
所已演變成
百姓自保就好
我管他人死活
不是這樣嗎
優良的警員也不少(不是不開單的警員就叫優良)
認真做事的
在維護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的
認真在自己的業務與責任的
很多很多
跟一班百姓一樣
都是為生活與理想在努力的
都是優良的警察
我們也給予支持與鼓勵
但是那些愛擺架子
喜歡巡邏時去一些奇怪地方喝茶的
在那一步開始
他就失去被人名百姓尊重的權力與價值了
所以在不能改變的狀況下
我們還是自保吧
作者:
hsbc923041 時間: 2007-11-5 02:11 PM
推一下......
作者:
sharkwu 時間: 2007-11-5 02:21 PM
可是通常會這麼機車的警察
大概態度都不會太好
如果我們也這麼硬,可能很快就會被一群警察刁,搞不好還會被抓進警局去
個人是建議如果在場有帶隊官,或是較年長的員警
可以試著請教他們一下這位員警的作法適不適當
PS.之前發生過幾次事故,
除了台北市交大的警員真的很資深,雖然只有一個人來處理,但他的動作熟練而且處理正確,一個人也是很ok的
其他在北縣及其他縣市碰到的都是一老+N少,
老的在現場看戲,讓N個年輕的去處理(可能是另一種帶學弟的方法...)
有幾次老的看到我車上有某軍方單位的識別證,就會來問問什麼單位的
我就會直接打個招呼,然後問問「學長,他們這樣處理好嗎...」
通常後面的處理動作就會很正確而且快速了...

作者:
躍 時間: 2007-11-5 02:24 PM
原帖由
jerryfocus 於 2007-2-25 02

AM 發表
基本上
要改就不要怕
被臨檢本來就是客客氣氣的配合
但是就是有不懂裝董會是根本不懂的警察
喜歡擺架子
喜歡配合一些根本不叫常理的法規
不合理
不被時代所允許的法規
他自己不會心虛嗎
可以賣
不能裝 ...
真的太畜生了!! 說的真棒
作者:
華仔 時間: 2007-11-5 02:30 PM
重點就是..............
1.就算是警察也不能隨便動你的車.........請出示搜索票
2.態度和緩的對待,必要時錄音存證..........先禮後兵
3.就算是警察也不能隨便抓人...........不能用妨礙公務來嚇人
作者:
otis 時間: 2007-11-6 07:49 PM
人手一份啦~~~~用來應付那些擾民的警察

作者:
小尤 時間: 2007-11-6 07:53 PM
沒有違法也不用怕ㄊ臨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