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趣味] ■漏列違規法規■■罰單無法辨讀■■短暫地離開車■ [列印本頁]
作者:
趙譽本 時間: 2006-12-13 11:29 PM 標題: ■漏列違規法規■■罰單無法辨讀■■短暫地離開車■
只要罰單上填有違規情事敘述擧即便填寫員當時漏列了該法規條款編
號(Section of the code)擧或是錯填了法規編號擧仍屬有效芪但是
擧如果填表員對於違規情事的敘述不清楚擧或是所敘述與事實不符擧
則罰單乃自動失效擧必須撤銷芪
如果罰單無法辨讀擧則應認同失效。
但是假如是因為罰單填具時因表格複寫而造成的字跡不清擧或者是因
為天候(如雨淋雪覆或曝晒)所造成擧則受罰人可以要求PVB補寄一
張原罰單微縮影片複印芪如果申訴人以「罰單字跡不清」為由答覆
PVB擧PVB就必須先取得一份原罰單微縮影片複影本擧寄給申訴人後擧
才可採取下一步行動芪
這個理由只適合用於「違規停於禁止停車區域(No Parking)」的案例
芪如果是「禁止暫停」(No Standing)的犯規擧就不能援用芪
「禁止停車」可以引用來申訴罰單的理由擧是你因為有現實的需要擧
必須「短暫地」離開車擧而就在這短暫的期間擧你的車子被開了罰單
擧通常裁決官會接受的合理理由擧是你當時「確實正在協助乘客下車
卸除貨品」芪最常被引用的理由擧是你在幫忙扶持一名年長者乘客
進入建築物擧或是你正卸除貨品搬進離開被開罰單處極近的店裡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