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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遠天亦有鳴 時間: 2006-9-5 10:56 AM 標題: [轉貼]法律Q & A
標會捲款逃逸,法官重判六年
新聞:桃園縣中壢市59歲謝姓婦人自87年間起連續召募親友、鄰居組成13個民間互助會,趁擔任會首機會,連續假冒會員名義標得會款,詐欺達2700餘萬元,直到90年5月間東窗事發、逃逸無蹤,經會員數10人提出告訴,桃園地院日昨以詐欺罪將她判處6年徒刑,此為民間倒會案件當中罕見的重刑。
互助會,是台灣民間籌募資金、賺取利息的一種特有資金流通方式。由於這種資金籌募方式有不錯的獲利空間,相對的也就存有極大的風險。一旦倒會,活會的會腳之前所拿出來的錢,恐怕通通都會血本無歸。
有鑒於互助會活動在民間的盛行,我國民法在修訂時,便增加了合會一節,以明確規範合會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然而參加合會的人當中,如果有人自始就不打算好好參加合會,而是想要在標到會以後,拿錢閃人,這就很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參加合會的人,先騙其他人,讓他們以為自己會好好跟會,實際上卻是以攫取金錢之意思加入,並付諸實行,使他人蒙受損失,如此,就會構成上述法條之罪。
捲款逃走,或是耍賴不還的人,以會首居多,就像本案中的謝姓婦人,藉口召集合會,實際上卻是要騙取金錢,金額高達兩千多萬。法官在審判時,以她連續詐欺為由,判處高達六年的有期徒刑,算是嚴懲她這種惡質的行徑,以儆效尤。(之所以在新法生效施行後,仍繼續用連續犯處罰,係因行為的時間點在新法修正之前。)
Lifelaw 法易通
沒有借據,有可能要回我的錢嗎?
<問題>
我男友因快要服兵役,但他本人還有債務要還,所以拜託我先貸款20萬﹝他當保證人﹞借他償還債務,說以後會每個月分期還給我,分手後,就更換手機號碼找不到人,打給他的家人總是以推拖之詞說找不到他的人,會替我傳話請他打給我,但始終還是沒有下文,我沒有借據,只有他當保證人的資料和每筆提款借他繳款的資料,這些在法律上有用嗎?請問夠證據寄存證信函給他嗎?有可能要回我的錢嗎?
<解答>
沒有借據就要看你前男友承不承認這筆借款,如果他不承認的話,你的證據確實太薄弱了,因你提款借他繳款的資料只能證明你有提出錢來,或他有支出某筆錢,但二者之關係究竟是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仍然不明,尤其男女朋友之間的金錢往來,要認定成借款的機率要比一般朋友低;不過,你倒是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若他有回你文的話,倘若文中有提及他向你借款的事,這倒是可以作為借款的證明。
吳政遇律師事務所 吳政遇律師
債權人沒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還有效嗎?
<問題>
之前因為跟朋友的債務關係所以有開了一些本票,至於開票日期及兌現日期真的已經不記得了,我想請教律師,如果債權人沒有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本票的權利,這些本票還有效嗎?
<解答>
本票經發票人開出,並具備形式要件(發票日、金額、發票人,無條件兌付均有寫明),即有效力,執票人可持票於到期日(未載到期日即為見票即付)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請求付款。若不獲付款,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而本票於到期日起算超過三年(未載到期日者自發票日起算),發票人可拒絕支付票款。
因此,本票還是有效,只是執票人有無行使權利而已。
末按,前已提及本票發票或到期已屆三年,發票人固得拒絕支付票款,然而發票人若因票據時效消滅而取得之利益,執票人仍得請求發票人返還(以上均請參照票據法第22條)。另因發票之原因債權(例如因借款而簽發本票,其借款債權),其請求權時效長於本票請求權時效,仍得依原因債權請求債務人給付,併予敘明。
理維國際法律事務所 李偉如律師
聽信代書未幫小娃辦拋棄繼承,四歲負債七百萬
新聞:屏東縣鹽埔鄉蔡姓男童才四歲,小小年紀就欠了銀行七百多萬元。原因是他的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內外子孫輩共廿四人,獨漏當時年僅一歲的他,當時她的孩子剛滿一歲,代書說一歲小孩不必辦理拋棄繼承,就沒有為小孩辦。去年五月她收到土地銀行的拍賣通知書,上面記載債務人是她的兒子,才知道兒子被土銀代辦繼承登記。當時她覺得很奇怪,請母親詢問辦理的代書怎麼回事,代書回答說「沒問題,快要修改法令了」。她後來覺得代書講的話不可信,才叫丈夫到屏東地方法院為兒子辦理拋棄繼承,但早已罹於兩個月的辦理時效,使得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新聞中的這位代書實在是太誇張了!為人辦理拋棄繼承,還是以之為「專業」,竟認為會有年齡的差別!好,就算法令真的要作修改,認為未來未成年人可以不用去繼承,或是以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是,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該繼承的情事是發生在修法之前,仍然要適用舊法規定來處理,小娃兒的債務還是必須要擔下來,根本沒有翻盤的機會。
按照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遺產的繼承,除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以外,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而若是要辦理拋棄繼承,以避免繼承到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債務,依法必須上述所有的繼承人都一起辦理,才能夠成功。且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的規定,要辦理拋棄,必須要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在本新聞案例中的情形,就是當時未滿一歲的小娃的法定代理人,必須為他作這個動作才行。
然而,其父母親卻未去作,等到事情都過了將近三、四年才出來爭執,恐怕已經沒有翻盤的空間。不過,當初既然是委任代書去辦理,該位代書卻出了這麼大的包,恐怕已經違反了委任的義務,所以,該位小娃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依照當初簽的契約,去向代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責任。
Lifelaw 法易通
申請債務協商等於信用破產?
<問題>
因父母欠下債務無力清償,便要求我使用信用卡、現金卡及辦理信用貸款幫忙還債,而目前本人已無法償還各家銀行的最低應繳款,想申請債務協商,但銀行小姐說協商等同於是信用破產,我想請問一下,銀行小姐跟我說申請債務協商等同於是信用破產,那對於我以後的信用會有什麼影響?
<解答>
關於此點,其實該銀行小姐的說法並不誇張,我的太太本身任職於銀行信貸部門,依他經驗,有過債務協商的人,將來要再借款,基本上可說是困難重重,但是「信用破產」和「破產」不同,破產是要依據破產法的程序由法院宣告,經過破產宣告者,將來擔任公司經理、財產管理人等職務,皆被限制,至於所謂等同於信用破產,則是我所稱,因為你有此紀錄,將來你要貸款融資等行為,將會被嚴格檢視。
楊久弘律師事務所 楊久弘律師
我要怎樣做才能確保男友以後可以還錢?
<問題>
如果男友跟我借錢,沒寫本票,但是我都有寫他幾月幾日跟我借錢,借多少,然後再叫男友簽名,請問以後如果分手了,這張只能當是借據嗎?我要怎樣做才能讓男友以後可以還我錢?我跟男友有個小孩,我有讓他認領孩子,用他的姓,但是監護權在我這裡,請問我以後可以更改小孩的姓氏嗎?需要經過男友的同意嗎?
<解答>
妳有註明借款之金額及日期,並經男友簽認,形式上即可證明有借款之事實。只不過日後男友不還錢,僅可以此「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請求男友還錢。較本票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來得周折費時。至於如何叫男友還錢,應該說是如何確保男友能夠還錢,法律方法無他,除明確保留證據外,只能叫男友提供擔保(例如拿不動產抵押,以值錢之珠寶、汽車質押,或覓保人),才能確保將來男友不還錢時,至少還留有財產供妳強制執行。
依據最新戶政法令﹝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台內地0920072403號函﹞,非婚生子女原則從母姓,生父認領時若要從父姓需得生母之同意(變更以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當然從父姓之見解)。若生父認領並約定從父姓後,可否再改從母姓,本律師遍查法規及實務見解,均無相同之規定及案例,惟若據雙方既已約定之性質來看,若要推翻原約定,當然要經過對方的同意。因為無實務案例可尋,將來若碰到此問題,不妨試試看,說不定會創造一個造福全天下女性的判例出來。
作者:
Eri3388 時間: 2006-9-5 12:01 PM
超收~~~
作者:
skypig 時間: 2006-9-5 12:18 PM
借錢給目前親密的友人,不要直接給現金,可依對方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逕存入(或匯入)對方帳戶,存根保留,如一年內雙方因其他問題反目時,
可依返還不當得利為訴訟依據,並向對方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