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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綜合討論] 莫名其妙的要被某汽百業務告!請教各位… [列印本頁]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2:40 AM     標題: 莫名其妙的要被某汽百業務告!請教各位…

文章冗長…但是有些糟遇到的問題想請益各位車友

我剛接觸focus8個月而已…實在不知道這家店的這個人到底是怎麼回事?

今天的狀況是莫名其妙的有人私訊我要告我?
今天在自己的私人群組談論分享,
前題我只是接收到別人分享的訊息(不管有無查證)
我提出我的想法竟然會有人要告我?
事實不就這樣當你聽見這訊息當然會質疑!

別人說你的車改爛了要去別人家修?
我接受到訊息了我不能提出我覺得的想法!
自己改的車車修不好誰敢去他家改…這邏輯是我有問題嘛

要告我的好像是桃園楊梅某間汽百的業務嘛?我不知道他代表的立場是什麼!

但這是白色恐怖嘛?還是只準州官放屁不準百姓拉屎?

評論只能有好的不準有負面的?他覺得不爽然後就恐嚇你說要提告?我不知道文中哪裡有毀謗他的名譽
,我的發言只有他換避震,換避震事實啊他自己也回其他車友他去換!

那請教一下我是今天不爽你就可以嗆度我要找人買你手腳…我不知道現在的人是講話從肛門出來的還是腦子長在肛門上
講話都不用負責任的?

他這種舉動挺困擾我的!我覺得我的精神緊繃耶?有被害忘想症我還想告他叫他賠償我精神損失耶!








作者: RU486_Eddy    時間: 2016-7-7 01:17 AM

如果本著無愧於他,這種言論就任他去告吧,反正公評自在人心,這方面的論述、轉傳每個line群都有過,見怪不怪了

果真上法院了~不幸宣判他敗訴或者不起訴處分,記得把精神撫慰金、交通車馬費、公司請假的就業損失賠償一次請完呀!

到時候你想換什麼避震就先開好菜單吧
作者: shifty    時間: 2016-7-7 08:12 AM


作者: calvinchenyl    時間: 2016-7-7 08:26 AM

賴群好像沒辦法告的成 未公開群組

如果告公然侮辱的話

不知道他要告你甚麼?
作者: evilbaby007    時間: 2016-7-7 08:48 AM

我只想問
我在這發表心得也會被告嗎???
我在這發表心得也會被告嗎???
我在這發表心得也會被告嗎???
作者: 呆群    時間: 2016-7-7 09:04 AM

愛告就讓他告
檢察官不一定會起訴的
搞不好原告還會被檢察官洗臉
作者: 4881rz    時間: 2016-7-7 09:08 AM

該不會是版上的贊助商吧?!
因為有關鍵字………
作者: of2ks    時間: 2016-7-7 09:20 AM

說真的,要告就讓他告,這種告的成才有鬼,
開庭就去被法官電,電完還會變成法院認證的…嗯…
我是認為動不動就要用提告來嚇唬人也不會是什麼正派的店家啦…
作者: orienthauz    時間: 2016-7-7 09:29 AM

拉板凳

法X應該會有人出來說話的XD
作者: HTCedwin    時間: 2016-7-7 10:13 AM

這應該告不成啦!
記得跟對方求償律師費,車馬費,工作損失等等
這是你的合法權益唷
作者: 陳小佛    時間: 2016-7-7 10:16 AM

人人都有權利提告,沒成立也是人人都有權利反告誣告
接著就是樓上大大說的
"把精神撫慰金、交通車馬費、公司請假的就業損失賠償一次請完"
請求民事損失囉
作者: wolf327    時間: 2016-7-7 10:27 AM

這間廣告打很兇?
作者: steven_yayaya    時間: 2016-7-7 10:27 AM

怕怕~~~會不會哪天去桃園改RS包 之後因為如果我說有色差......然後我跟同好車友分享有色差 我就被告了???   怕怕
作者: 恩寵    時間: 2016-7-7 10:28 AM

恐龍法官通常喜歡大件一點的...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1:38 AM

我比較質疑的是不是都以這樣的手段去操弄…不知道有沒有其他受害者!
作者: sshengyun    時間: 2016-7-7 12:25 PM

從來沒打算改裝車子
對改裝的法規不熟
只是修車廠可以合法改裝這類零件嗎?
作者: collins    時間: 2016-7-7 12:37 PM

其實可以耶 只是你不能開上路 台灣交通法規好棒棒

話說我剛才收到廣告 是什麼騰那間嗎?

廣告信裡面沒有避震器是真的啦
作者: PenYin    時間: 2016-7-7 12:43 PM

記得有誣告這種告訴喔!
作者: 81016230416    時間: 2016-7-7 01:32 PM

告你誹謗名譽不成 可以告回去  誣告
作者: fast307    時間: 2016-7-7 04:02 PM

各位車友大家好~
我是法騰汽車負責人葉治相,關於這次的紛爭在此做個說明
事情的經過如下:
本公司業務阿緯, 數次跟我提起想換裝他牌避震器做比較
但是這陣子因為比較忙空不出時間幫他換裝, 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朋友推薦他一個品牌,
急性子的他馬上就答應人家也未告知我…….
於是就演變成現在板上大家看到的這樣.




阿緯得知之後立刻私訊了兩位在討論的車友
原PO瞭解了以後馬上跟我們道歉


至於小狼他認為他的發言是他的自由,
即使他接受的是錯誤的訊息錯誤的評論也不用道歉…….

法騰這塊招牌對很多人來說可能不用多少錢就可買到的東西
而對我來說他是無價的, 我投入的時間,金錢,心力是無法計算的…..

我在業界也20幾年了從來沒有跟誰有什麼糾紛訴訟, 要知道我的為人問一下應該也不難知道

你誤會我了我只要一句道歉很難嗎?
作者: shifty    時間: 2016-7-7 04:29 PM

亂入一下

我只想知道貼紙有沒有被PS掉
作者: ysl63lv    時間: 2016-7-7 04:58 PM

這家在我家附近
收到
本來想去裝某樣東西的
現在也不敢去了
動不動就要興訟
不是我能接受的交易ˋ模式
作者: aggg1206    時間: 2016-7-7 05:06 PM

個人想法 大店家以和為貴 非很刻意的惡性中傷 只需告知 不需以提告字眼威嚇 參考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06:30 PM

我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志相要我跟他道歉!
我只知道他們要放消息的那位跟他們道歉!
我接受訊息就只有我要被告
今天不管哪家有這種事發生?你們不會評論嘛!
我說這如果傳出去他就不用開了!這句話錯在哪?

如果老師教書
教的內容教錯
學生受教
那最後要學生出來跟大眾道歉?

重點我在自己的line裡聊天
發送錯的消息不是我
我要道歉!
然後恐嚇我的不用道歉沒事都不用出面

這神邏輯大家自行評斷
作者: 小DVD    時間: 2016-7-7 08:07 PM

千萬別學某某店阿

動不動就要告

你時間多人家不ㄧ定有時間跟你告來告去

開店的本來就要接受好跟負
而去做改善

某某我就不想再這說了
懂的懂.....
作者: ASHBABY    時間: 2016-7-7 09:28 PM

喔~目前看來情況好像逆轉了喔..
之前看過某個案例...也是在LINE社團對商家有毀謗之類的
後來商家提告成功好像是說散佈的LINE群組是針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就算是公開評論
所以這跟板主你說的在自己的LINE裡聊天不一樣吧?
你那看起來是群組吧?有一百多人耶....
還有另外一位有道歉的 店家還繼續追殺他嗎???
作者: steven_yayaya    時間: 2016-7-7 10:23 PM

本想去改RS前後保桿,會不會改了以後,我跟其他車友說改後心得,如果說負面的,會不會也被告,然後要求公開道歉呀?滿想知道的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0:32 PM

ASHBABY 發表:
喔~目前看來情況好像逆轉了喔..
之前看過某個案 ...

感謝分享唷!不過有連結嘛不然無從考證!

關起門在自家line群聊天打屁…原來是不合法的唷!我筆記一下
那我比較想了解他要告我什麼?
也是說我在朋友群聊天都不能有評論的意思囉!

重點來了!發出未經証實的人…不是我⋯他也已經道歉了!

我聽到a事有b這感覺…所以我要道歉…
然後就要被恐嚇被告…
我還想知道他何德何能?
作者: ycchen    時間: 2016-7-7 10:33 PM

前陣子聽廣播,line的群組,其實算是公開的喔~
只要不是1對1,都算公開~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0:36 PM

steven_yayaya 發表:
本想去改RS前後保桿,會不會改了以後,我跟其他車友 ...

蠻可怕的…提告這回事
假如我忙跑法院不知道我公司會損失多少!
小弟只是小小外商業務…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0:42 PM

ycchen 發表:
前陣子聽廣播,line的群組,其實算是公開的喔~
只要 ...

公不公開現在這對我來說都不是問題吧!

說他車壞去別人家修的人後來也道歉了…

我只知道我接收到如此訊息⋯我講我的感想…
陳述當下所接收到的一般人都有反應啊?

這樣為什麼要來說要告我!
作者: Avant    時間: 2016-7-7 10:44 PM

有啥大不了的就算修車廠拉廠內的車給別間修也很正常啊,,
作者: 龍貓    時間: 2016-7-7 10:49 PM

小DVD 發表:
千萬別學某某店阿

動不動就要告

你時間多人家 ...





游先生,又要開始了嗎?

要我再把判決書再po上來嗎?
用 畜x 這種字眼罵人,誰對誰錯?
法院判決書要看嗎?
不要未查明狀況,又開始準備發這種文章。
也不用說,我又不是說你,你自己要跳下來這種話。
成年人了。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0:59 PM

Avant 發表:
有啥大不了的就算修車廠拉廠內的車給別間修也很 ...

我也沒覺得不行啊!
但前題有人說他們的車亂改⋯

我說聽到的感想!
然後提出假設這消息外流的後果!

他要告的是我耶?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1:04 PM

龍貓 發表:

http://www.focus-sport.club.tw/attachments/2 ...

感謝分享提醒!
敝人是還沒失控到辱罵…
我蠻理性在面對這事情!
作者: steven_yayaya    時間: 2016-7-7 11:10 PM

龍貓 發表:

http://www.focus-sport.club.tw/attachments/2 ...

我是覺得,罵人畜x,是真的很過分,已經污辱人了,可是版主的留言內容要被告,真的就有點無言,只能說有夠雖,還是別去好了⋯⋯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7 11:18 PM

steven_yayaya 發表:

我是覺得,罵人畜x,是真的很過分,已經污辱人了,可是 ...

欸…我好像有去消費過一次耶…哈哈

但我也沒做什麼評論的說…

單單這內容…又要告我又要我道歉…我臉都綠了
作者: yoeyoe    時間: 2016-7-8 12:28 AM

Caesarprince 發表:


感謝分享提醒!
敝人是還沒失控到辱罵…
我蠻理 ...

龍貓大提到的兩個法條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

刑法310條 誹謗罪
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法律沒有規定要辱罵或髒話或不堪入耳的話才成立309或310
---------------------------------------------------------------------------------
其實很多事,只要雙方講開了,其實不用到法院這一步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8 05:09 AM

yoeyoe 發表:


龍貓大提到的兩個法條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罪
...

蠻詳細的!感謝…

但始作俑者不是我…
未證實真相的不是我…
截圖散播的也不是我…

我實在不知道我的罪行符合309還是310
能夠讓他直接對我說要提告…
所以我現在是要等他送傳票來的樣子
作者: ekin1982    時間: 2016-7-8 01:40 PM

動不動就要提告...太恐怖了...還是謝謝再聯絡好了...

店家加入群組 為了不就是推銷生意 評價好 車友自然會光顧

車友間的改裝完後的評論與心得交流這很正常 難道只會有好評價不能有負評嘛

反正改裝FOCUS店那麼多 不差這一間可以改
作者: ASHBABY    時間: 2016-7-8 03:26 PM

ekin1982 發表:
動不動就要提告...太恐怖了...還是謝謝再聯絡好 ...

我想店家如果要提告應該是毀壞商譽的部分吧?
畢竟看板主PO出來的內文跟店家PO出來的澄清文
情形似乎並不是車主分享改裝心得這方面的
而是看到店家的車在其他家店
然後就說了一些.......
然後店家看到覺得被誤會了.....
作者: duncan0147    時間: 2016-7-9 12:29 AM







以上 圈起來  紅色部分 可能會觸法:
傳播不實謠言/毀壞商譽 這兩條刑責
一、傳播不實謠言,可能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刑法上所謂煽惑,係煽動蠱惑之意,凡勸誘他人使生某種行為之決意,或對已有某種行為決意者加以慫恿鼓勵傳播不實謠言﹑均足當之,從而問指明某種或某一特定犯罪而加以煽惑,或未指定犯罪內容為之,皆包括在內。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煽惑,乃以前揭方法使不特定人從行為人之企圖而為之,一有傳播不實謠言煽惑行為即行成立。 二、傳播不實謠言,可能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一)意圖散布於眾;(二)須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三)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毀損他人名義。另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一)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二)損害他人之信用。綜觀上開二法條規定,可知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並有指摘或傳述之散布行為,始足當之。  三、傳播不實謠言,選舉中可能涉犯選罷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成立,旨在杜絕濫發黑函、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對手等妨害選舉行為,以端正選風,維護候選人之權益。該條文既未明定以競選活動期間內犯之為成立要件,為導正但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自不限定須在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之競選活動期間內為之。重在行為人所述不實,有使他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意圖,倘所述非不實,縱表達辭句不當,尚難以該罪相繩。  又散布文字、圖畫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固為加重誹謗罪,但對於所誹謗之罪,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須以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公職候選人名單以後,即公告選舉活動期間內,行為人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足當之。故祇須所散布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為已足,而不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必要。  四、傳播不實謠言,可能涉犯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之成立,須行為符合:(一)散布流言或施以詐術;(二)損害他人之信用。綜觀上開二法條規定,可知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並有指摘或傳述之散布行為,始足當之。

「商譽」--簡單的說就是「商人的形象」,如同「自然人的名譽」。自然人愛面子,商人同樣希望有個良好的市場形象,如果商人的形象受到不法侵害,致有所貶損,不免連帶產生對商人營收折損之虞。 然而,商譽在法律上是屬「人格權」的一種,當人格權受到侵害時,依照損害填補理論(回復原狀原則),請求權的範圍是「彌補人格權因遭受侵害,而導致之損失」,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例如「登報道歉」或「公開聲明更正」。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此所謂的特別規定,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謂之「相當之金額」,即與民法第十八條之「慰撫金」相當,因為法人的商譽受到侵害,理論上並無情感上痛苦的問題,因此,條文以「相當之金額」替代自然人之慰撫金,其意義相同,均屬損害賠償的範圍。 但所謂「相當之金額」究竟應該是多少,才能「彌補法人商譽因遭受侵害,而導致之損失」?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面臨訴訟時,均仍有舉證問題,即證明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之具體請求,與侵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屬有理。這就是為什麼「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是訴訟實務上之重點,欠缺合理性的證據,雖有法律上請求權,仍然是不足的,也就是說,請求權之具體實現(想要獲得勝訴判決的話),必須靠合理的證據做為支撐。 在說明這個問題前,得先釐清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與所謂「財產上之損害」概念不同。通常,財產上之損害,以填補財產受損害前之狀況(即回復原狀),為請求之範圍。財產之價值得以鑑價估定,但非財產性質的人格權(商譽),受到損害時,並無法實施損害鑑價。然而,應如何認定賠償金額(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著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近有一則最高法院民事庭關於妨害名譽的判例,表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散布於眾」,通常是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但名譽人格權的損害,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屬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由上述之司法實務見解得以窺之,妨害名譽(侵害商譽)只須侵害行為發生「足以使他人名譽或商譽受有損害之虞,即可依法請求相當之金額」。但是,此所謂之相當金額之判斷,仍有「影響是否重大」的具體考量,也就是說,請求權雖然依法存在有理,證據也充足了,終究也可能因此獲得勝訴判決,但是,法院在判決相當之金額時,仍將考量「具體之損害情形」,以免被害人有偏離具體損害情形之過大請求額,與填補損害理論相左,而造成另一種不當得利。





以上 圈起來  粉紅色部分:
不屬於 恐嚇/威脅 在法律上不成立
因:先前有他人對他做出
傳播不實謠言/毀壞商譽 語言重傷他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  一、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二、須致生安全之危害:危害」,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之通知者,因受恐嚇,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依法律實務之見解,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能成立本罪。 依法提出告訴,是法律賦予人民之權利,你對他人表示說,要對其提出告訴,這是屬於正當權力之行使,依上述之說明,是不會構成刑事之恐嚇罪的。









以上 圈起來  藍色部分
line聊天室群組的成員如果都是家人,這些人就不是公眾。如果是同學、
同事或其他人,因為不是家人,就算是公眾,即使是封閉群組,也是公眾。

所以截圖的車友 沒事喔  免擔心



總結論:

個人覺得   反而 到處在各大平台 發布的那位 要小心

建議:被傷害的 多截圖 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讓 傳播不實謠言/毀壞商譽

這兩條刑責 更加成立

我相信 車友 心中 都有一把尺 誰對誰錯 我想大家 應該都很清楚

再說 今天 誰去哪改什麼避震 關你什麼事情

同行和同業間 不能交流嗎?

例:難道你家隔壁鄰居 衛生紙去哪裡買 你都要管嗎?

麻煩認同的車友 麻煩分享文出去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9 01:51 AM

duncan0147 發表:
http://www.focus-sport.club.tw/attachments/24 ...

感謝走路新手特地來幫忙注解
網路鍵盤手辛苦您了
這些資訊網路上都有勞煩您copy過來!
也讓大家知道原來你這樣熱心要幫截圖者脫罪!
作者: called123    時間: 2016-7-9 01:58 AM

其實店家不是說要提告了!


司法會還他們清白


等待結果吧~~
作者: k680983    時間: 2016-7-9 02:02 AM

其實群組太多也是容易紛爭.參加了些群組也都退出了.啥聚會強制要到.沒到要踢?交一大堆資料.沒交要踢?
又不是吃飽不用顧店.  顧群組有飯吃??
分享改裝用車資訊?? 分享過頭就容易起糾紛..我還是淺水默默自己改自己玩
作者: Caesarprince    時間: 2016-7-9 02:35 AM

k680983 發表:
其實群組太多也是容易紛爭.參加了些群組也都退出 ...

沈默是金我這次也學到了…

看了推翻文雖然我不作任何評論我只覺得嘴角失守…
無下限
作者: KKEACESD    時間: 2016-7-9 08:37 AM

呼吸~

作者: shifty    時間: 2016-7-10 09:26 PM

本來要裝ST大包...

嗯...


作者: limojoivi    時間: 2016-7-10 09:43 PM

其實我看不出哪一點有防礙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