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TAIWAN [列印本頁]
作者:
RC 時間: 2013-3-13 04:55 PM 標題: TAIWAN
文章出處: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 ... ;type=1&theater
最近的台灣特別團結,其實我一直在想,當台灣人在國外遇到"知道台灣的人"會很興奮跟驚訝得說「你知道台灣?!」,好像大家本來不應該知道,知道是一件很令人訝異的事,前幾年在歐洲或東南亞的時後我也常常說一樣的話,當人家知道台灣在哪裡,甚至說出台北一零一時我就興奮得不得了,後來才覺得,拜託誰不知道台灣阿?不知道台灣真的是他的問題。
去年有個歐洲的朋友去香港順道來台灣玩,那時剛好是總統大選前後,吃飯的時後他問我總統大選情況如何?當他說出蔡英文跟馬英九的名字,幾個台灣朋友大聲尖叫「你怎麼知道~」,他有點尷尬得說「BBC和CNN不是都有嗎?」,後來有一次我們聊到這件事,他說「台灣人是不是覺得外國人都很笨?上次我提到國民黨來台的事情,大家都驚訝的説你怎麼會知道?但是學校不是都有教嗎?連我媽媽都知道,不知道的人是自己歷史沒有念好吧?我在香港的時後,如果提到香港的歷史他們也不會這麼驚訝,他們露出"你知道也是應該的"的態度,這對別人也是一種尊重吧?如果對方露出很驚訝的表情會讓我覺得他們原本覺得我很笨不應該知道嗎?」
其實說穿了,是不是因為我們不夠有自信,我卻無法明確得說出原因,在旅行時遇到的人,幾乎沒有人會在回答完自己來自哪裡後,補一句「你知道在哪嗎?」,有些英國人、澳洲人或是美國人,他們甚至只回答城市或洲的名字,覺得你裡所當然知道我的國家我的城市。記得之前遇過一個英國人說自己來自Brighton,說實話Brighton不是什麼大城市,但是他說「不知道Brighton的人是他自己的問題吧!損失真大,這是全世界最棒的城市。」
我在比利時的某間bar裡時,旁邊的人問我哪裡人,他一聽到台灣就舉杯跟我說,你們才是真的中國!在衣索比亞三千多公尺的山上,衣索比亞人聽到台灣馬上說台北一零一,還說他朋友是拿台灣獎學金念大學,在蘇丹的邊境時,有蘇丹人帶著台灣捐過去的帽子,上面還寫著台灣加油,之前有個烏干達人問我從哪裡來,「你猜猜看,一個在東亞的小島。」,「台灣嗎?台灣不小阿!我的意思是,台灣面積也許是不大,但是他不是一個小國,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連瑞士的朋友都說太魯閣真的很美,我的荷蘭朋友說小小的台灣有這麼多傑出的導演,真得很不簡單,法國人有多喜歡侯孝賢,我的美國朋友最喜歡的插畫家是幾米。好多來台灣玩的朋友都說,他們覺得台灣人真的有一種說不上來的特殊人情,有一次我搭小巴,車上除了兩個台灣女生其他都是大陸人,到一半時有一些爺爺奶奶上車,我和兩個台灣女生對到眼,都覺得應該要讓座給他們,除了我們之外的人好像忽然都有自己的事要忙了,專心的用手機和專心的打瞌睡專心的吃菜包。
有這麼多人想讓世界看到台灣,去歐洲找朋友時約他們一起看少年pi的奇幻漂流,我們跑了兩家電影院,場場都爆滿,最後只勉強買到蠻前面的位置,最後的劇組名單跑馬燈裡,所有台灣人的名字後括號加註台灣,當我朋友問我劇組怎麼那麼多台灣人的時候,我只是説導演是台灣人,其實我心裡很想哭,也許是離家久了吧。
我知道台灣還有好多問題,但是哪個國家沒有問題,跟德國人聊到核電問題時還激動的打翻啤酒,講到了台灣政府如何偏坦大財團,他笑笑得說你該不會以為德國不是這樣吧?
當然還是有人不知道台灣在哪,跟泰國搞混,甚至以為台灣大多數人都活在貧窮線下,就跟我在去非洲前一樣,我以前不知道其實非洲的首都也是有模有樣,我以前不知道衣索比亞菜這麼美味,我在戰亂的中東遇到最溫暖的事,反而打了自己一巴掌,對於自以以前的無知感到羞愧。
有一次有人問我「你們台灣人有電腦可以用嗎?」,我呆呆的看著右手敲華碩筆電鍵盤左手拿HTC的他,覺得不可思議,我開玩笑的説「沒有,我們一個村子只有一台電腦,有特殊需求才可以用,如果你今天為村子裡的人獵到食物的話就可以優先使用一小時。」,他自己也笑笑的覺得不好意思。
世界第十九大經濟體,每天出門不用擔心被炸彈或坦克車波及,半夜三點走到巷子口有便利商店繳費訂票買年菜一次辦好,捷運跟歐洲國家比起來整齊又明亮,大眾交通工具四通八達,我們不隨地吐痰,我們排隊上下車,我們可以自由得集會遊行,我們的人口只佔全球華人的2%,卻是華人世界唯一實施政黨政治、已產生政黨輪替的民主國家,記得為台灣感到驕傲的時後。
挖喜逮丸郎!
作者:
6486 時間: 2013-3-13 05:01 PM
其實很多國家都知道TAIWAN.......
就台灣人自己不認自己
作者:
cjyang69 時間: 2013-3-13 05:13 PM
我真的覺得~~
是台灣人自己的民族性不夠強~~
如果像韓國一樣~~
我想~~今天台灣就不只這樣了~~
作者:
kith 時間: 2013-3-13 05:24 PM
真的是…連外國人都看不下去啊…
http://tw.news.yahoo.com/%E9%87%91%E9%B6%AF%E6%95%99%E9%A0%AD-%E4%BD%A0%E5%80%91%E6%98%AF%E5%8F%B0%E7%81%A3%E4%BA%BA-%E5%88%A5%E5%86%8D%E7%94%A8%E4%B8%AD%E8%8F%AF%E5%8F%B0%E5%8C%97-202026987.html
只有我們的官員,用的很開心~~
作者:
starve 時間: 2013-3-13 05:34 PM
台灣郎,讚啦!
作者:
RC 時間: 2013-3-13 05:34 PM
kith 發表:
只有我們的官員,用的很開心~~
棒協 並非官方組織
理事長也並非官員
是個依據人民團體法申請的民間團體
我們也可以申請一個福克斯促進委員會
作者:
birtsong 時間: 2013-3-13 06:02 PM
台灣人不懂台灣的好.反倒一些外國朋友一直讚美台灣
如果自己都不認同自己的國家.想必別人也不會認同你
台灣的社會福利.環境安全.交通設施.社會自由.和一些生活便利等等...
已經很不錯了.一些所謂的大國某部分還跟不上我們
但還是有美中不足的地方.只希望好還要更好
要團結還是要團結.台灣人靠自己努力創造不少台灣奇蹟.台灣第一
作者:
阿格諒 時間: 2013-3-13 06:07 PM
I'm Taiwaner. = 我是台灣人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3-13 06:57 PM
中華 到底是哪個中華
作者:
小咖 時間: 2013-3-13 07:03 PM
沉重~但是卻是值得咀嚼的一段文章
good~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3-3-13 07:06 PM
當然可以用台灣的名字啊
如果人家願意給你用這個名字參加的話 
若不願意~~你有什麼辦法?
就退而求其次~~要不然就是不要參加那些組織吧
最後也是沒得玩.....
要在國際上走路有風~~得要自己有實力
否則人家反對你阻擋你.....結果還是沒輒的
自立自強比較重要啦~~大家一起打拼
作者:
kith 時間: 2013-3-14 11:20 AM
Blueheart 發表:
當然可以用台灣的名字啊
如果人家願意給你用這 ...
重點是,統一、獨立、保持選現狀,台灣人選的是什麼?
敢大聲出來說我要台灣獨立有多少人?
更有不少的台灣人,為了自已的利益,努力的在把台灣往統一方向推。
一拿對岸不排除武力犯台,一堆人+台商就乖乖的願意保持現狀或甚至願意被統了。
自已都不願意走出去了,別人要幫,也無從幫起。
又或者該說,台灣人自已到底想怎樣?
喜歡把自已放在這個灰色地帶,靠這樣的狀態來撈好處,總是要付出代價。
只是,好處誰撈走,代價又是誰來付。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3-3-14 12:54 PM
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台灣加油!
作者:
RC 時間: 2013-3-14 04:29 PM
kith 發表:
重點是,統一、獨立、保持選現狀,台灣人選的是什 ...
問題就是 當今全世界各大國 都希望台灣維持現狀
這是不爭的事實 老美不准你變 這樣才有個制衡中國的槓桿
日本儘管私底下希望你獨立但是永遠不表態
其他國家也希望不如就這樣吧 不要生事端就好 反正不甘我的事
即使每天喊著要獨立 沒有幾個大國的支持 在中國已經強盛之下也難成事
當然有些人會焦慮認為 不獨立就等於被統一 畢竟兩岸在語言在文化上實在很難切割
但是就現實而言 當全世界都希望你不要改變 我們也很難背道而馳
即使假若你現在想統一 恐怕也很難過美國那關 美國其實是最不想看到兩岸統一的國家
這是個非常複雜的三角關係
早就不是台灣單方面可以決定的
儘管中國大陸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
但是美國當年也成立了"國內法"
宣稱他是"臺灣統治當局"的老大(是否也等同洲政府?)
詳細請參閱附註的 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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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
(本譯文僅供參考,引用請以原始英文條文為依歸)
January 1, 1979
台灣關係法
Public Law 96-8 96th Congress
An Act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Be it enacted by the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Congress assembled,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美國的政策如下: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 -- 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202項(b)款規定對待臺灣。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不應對臺灣適用。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1961年援外法案231項第2段第2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任何根據上述(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之約束。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911及913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
美國與臺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分支機構、機構等)。
撥款之授權
第十六條: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3-3-14 04:51 PM
kith 發表:
重點是,統一、獨立、保持選現狀,台灣人選的是什 ...
整個台灣有2300萬人啊~~
同住在一個島上~~以誰的想法為準?
每個人都有選擇他要過什麼生活的權利
每個人考慮事情的角度也不一樣....
並不是少數人說了台灣要獨立就能獨立
民主國家是以人頭來決定事情的...若要這樣做就來個公投吧
如果大多數人決定要改國號~~不管會發生什麼事
結果當然是全島的人一起承擔
這就跟現在的總統應該由誰來當的問題一樣
目前大家也一起在承擔不是嗎?(我可沒有投給他) 
今天如果台北市要從台灣獨立出去自己成立一個國家
你認為台灣有多少人肯呢?有的是因為面子問題不肯
有的是因為實際利益擺不平不肯.....有太多的因素了
同樣的~~對岸當然也不肯放棄台灣~~就跟我們不放棄對岸是一樣的 
兩個對立的政治實體....都會說對方佔的地盤其實是他們的
自己才是正統的~~這是很合理的行為啊
有的人可以為了一口氣(或者說尊嚴吧)去跟對岸嗆甚至犧牲生命
但卻不是所有人都想冒這個險~~有的人他只想單單純純的賺錢養家活口
你能保證把國名改成"台灣"之後可以讓這些人安居樂業嗎?
現在都不能保證了.....政治或軍事動盪的時候就更別談了 
我想這問題沒人敢保證的~~即使真的有人敢保證
他是憑哪一點可以保證?(只出一張嘴說了就好以後卻不關他的事?)
主動權根本不是操之在他的手裡.....
要不要以武力或其他方式解決兩岸問題~~
決定權是在對岸.....誰叫我們實力小 
很顯然的~~這個問題並沒有這麼單純.....
你可以認為這些人是懦弱想在中間撈好處只想圖安逸的生活
只要這是大多數人的想法.....還是得尊重他們的想法
就跟廢核的議題一樣~~我不要核能~~
那.....要不要現在直接關了三座核電廠?不行.......
反正同一個島上....代價就是2300萬人來承擔 (核四公投的問題也一樣)
就是這樣而已~~~難不成應該少數人來決定台灣的命運嗎?
我只能說~~如果你認為台灣獨立比較好~~
就去感動你周圍的人讓他改變心意....埋怨是沒有用的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3-3-14 05:06 PM
RC 發表:
問題就是 當今全世界各大國 都希望台灣維持現狀
這是不爭的事實 老美不准你變 這樣才有個制衡中國的槓桿
日本儘管私底下希望你獨立但是永遠不表態
其他國家也希望不如就這樣吧 不要生事端就好 反正不甘我的事
即使每天喊著要獨立 沒有幾個大國的支持 在中國已經強盛之下也難成事
當然有些人會焦慮認為 不獨立就等於被統一 畢竟兩岸在語言在文化上實在很難切割
但是就現實而言 當全世界都希望你不要改變 我們也很難背道而馳
即使假若你現在想統一 恐怕也很難過美國那關 美國其實是最不想看到兩岸統一的國家
其實台灣還是可以獨立的....
可以切斷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一切關係
也可以不甩其他國家承認與不承認的問題~~
完全不要外交甚至不要什麼邦交國
想跟台灣做生意的國家就自己來....
只是.....這後果2300萬的人承受的起嗎?
這個就留給大家自己判斷了 
作者:
閒雲野鶴 時間: 2013-3-14 05:25 PM
在情感上 我喜歡 用台灣(Taiwan)
因為這一個大灣傳奇更有胼手胝足克服萬難成就輝煌的意涵
至於中華民國
除非對岸也承認這一個政治實體 不然就是永遠的 Chinese Taipei
不管如何 都不能改變我對這片土地的熱愛
要是哪一天必須要用槍桿子護衛這美麗的地方
我是不會猶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