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哈拉] 護士領錢遇刺 陸軍司令部逃兵行搶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5 11:36 AM     標題: 護士領錢遇刺 陸軍司令部逃兵行搶

[youtube]IgQ8uO0jMK8[/youtube]

中視新聞》

苗栗一名女護士,深夜在提款機領錢時,突然遭到一名逃兵,持藍波刀行搶。

護士的腹部被刀子刺中,血流如注,她忍痛將刀子拔出,大聲向路人呼救。

最後搶匪被熱心的民眾和警方合力逮捕,而這名逃兵搶匪,還是一名在陸軍司令部服役的志願役軍人。
作者: bm2aej    時間: 2013-1-25 11:43 AM

刀不能拔
作者: 彈射達人    時間: 2013-1-25 11:51 AM

這樣軍法可以開掉他嗎?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5 11:55 AM

彈射達人 發表:
這樣軍法可以開掉他嗎?

記得結夥搶劫是死刑

這 預謀犯案 持刀械傷人 使人重傷 搶劫財物

應該也是死刑  我猜啦
作者: 彰化凱文    時間: 2013-1-25 12:01 PM

逃兵加殺人搶劫 看來不是死型或無期徒刑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3-1-25 12:46 PM

這下罪一定判很重了 ....
作者: 三杯鴨舌    時間: 2013-1-25 01:34 PM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加上軍人、逃兵的身份,應該關個10年躲不過
作者: FSC9732    時間: 2013-1-25 01:37 PM

三杯鴨舌 發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 ...

酒駕為啥那麼輕
作者: 三杯鴨舌    時間: 2013-1-25 04:35 PM

我猜想可能立尾豬公們也會酒駕吧?
如果今天我有能力訂立法條的話,
我怎麼可能訂個死刑或鞭刑來懲罰我自己都會犯的錯?
如果真的被抓到、被執行的話不就笑死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