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護士領錢遇刺 陸軍司令部逃兵行搶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5 11:36 AM 標題: 護士領錢遇刺 陸軍司令部逃兵行搶
[youtube]IgQ8uO0jMK8[/youtube]
中視新聞》
苗栗一名女護士,深夜在提款機領錢時,突然遭到一名逃兵,持藍波刀行搶。
護士的腹部被刀子刺中,血流如注,她忍痛將刀子拔出,大聲向路人呼救。
最後搶匪被熱心的民眾和警方合力逮捕,而這名逃兵搶匪,還是一名在陸軍司令部服役的志願役軍人。
作者:
bm2aej 時間: 2013-1-25 11:43 AM
刀不能拔
作者:
彈射達人 時間: 2013-1-25 11:51 AM
這樣軍法可以開掉他嗎?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5 11:55 AM
彈射達人 發表:
這樣軍法可以開掉他嗎?
記得結夥搶劫是死刑
這 預謀犯案 持刀械傷人 使人重傷 搶劫財物
應該也是死刑 我猜啦
作者:
彰化凱文 時間: 2013-1-25 12:01 PM
逃兵加殺人搶劫 看來不是死型或無期徒刑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3-1-25 12:46 PM
這下罪一定判很重了 .... 
作者:
三杯鴨舌 時間: 2013-1-25 01:34 PM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加上軍人、逃兵的身份,應該關個10年躲不過
作者:
FSC9732 時間: 2013-1-25 01:37 PM
三杯鴨舌 發表: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 ...
酒駕為啥那麼輕
作者:
三杯鴨舌 時間: 2013-1-25 04:35 PM
我猜想可能立尾豬公們也會酒駕吧?
如果今天我有能力訂立法條的話,
我怎麼可能訂個死刑或鞭刑來懲罰我自己都會犯的錯?
如果真的被抓到、被執行的話不就笑死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