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現役軍人持藍波刀搶劫 婦人遭刺重傷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4 02:31 PM 標題: 現役軍人持藍波刀搶劫 婦人遭刺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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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
苗栗一名婦人到ATM領錢,遭到一名潘姓現役軍人持藍波刀搶劫,
沒搶到現役軍人竟朝婦人的腹部刺下去,婦人奮力抵抗,打鬥尖叫聲引來民眾加入圍捕歹徒,
這名現役軍人被制伏之後,搶劫傷人還裝傻,挨了一頓揍。
作者:
aa951285 時間: 2013-1-24 02:44 PM
太誇張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4 02:45 PM
軍法 讚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判死刑
作者:
馬汀 時間: 2013-1-24 02:47 PM
完了!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3-1-24 02:56 PM
這軍法一判下去最可是很重的 ... 
作者:
kantlin 時間: 2013-1-25 12:21 AM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修過了,死刑或無期應該不太會
但當不完的兵是肯定的,如果關出來未滿45歲......嘿嘿進精誠連繼續當到退伍
作者:
殷海薩 時間: 2013-1-25 12:2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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