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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新法! 未經警同意 「錄影蒐證」恐觸法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0 11:56 PM     標題: 新法! 未經警同意 「錄影蒐證」恐觸法

[youtube]jnB7cjcRiQI[/youtube]

中天新聞》

新法上路員警辦案時,民眾可不能隨意的自行錄影蒐證了!

高雄市一位楊先生和大樓的清潔婦發生糾紛,雙方鬧到連派出所員警都出面關切。

楊先生自行錄影蒐證,卻遭員警出手阻擋,還多次推掉他的相機。

他指控員警執勤過當。

但警方表示,新法規定員警執勤公務時,民眾要是沒經過同意錄影蒐證,警方可以拒絕,要是勸阻不聽就是違法。
作者: 板橋~~阿輝    時間: 2013-1-21 12:00 AM

這法是誰想出來的....
作者: ya7358    時間: 2013-1-21 12:04 AM     標題: QQ

一堆吃屎的....這種法都可以通過????
標準的只許官州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阿九ㄚ..........你到底在幹麻????瞎忙???
作者: 崑仔    時間: 2013-1-21 12:05 AM

那員警,也沒經過民眾同意就可以錄影蒐證喔.說那什麼狗屁話...
作者: TERIOS-小杰    時間: 2013-1-21 12:05 AM

自保竟違法...鬼島無誤
作者: 爛人情歌    時間: 2013-1-21 12:06 AM

人權是用在誰身上的...
作者: 崑仔    時間: 2013-1-21 12:08 AM

這種法就是說我們連人權都沒了是嗎
作者: ya7358    時間: 2013-1-21 12:10 AM     標題: QQ

不是故意要談政治...
馬X九上任以來..."所有的團隊.所有的公務人員"幹了多少離譜的事???
立了多少離譜的法條???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1 12:17 AM

立委諸公們 你們有看到嗎 難道這就是保護.保障人民 ?
作者: bsk    時間: 2013-1-21 12:19 AM

個資法, 肖像權

作者: daniel50    時間: 2013-1-21 12:36 AM

OOXX真的是~無言~
:18 :18 :18
真悲哀~
作者: 殷海薩    時間: 2013-1-21 12:37 AM


作者: 三杯鴨舌    時間: 2013-1-21 12:42 AM

那行車紀錄器???經過剛好拍到警車或警察在指揮交通???
我算違法囉???太無限上綱了吧!!!
鬼島的立委定出來的真的是鬼法
作者: hou123456    時間: 2013-1-21 12:43 AM

這樣來說...
臨檢被攔...行車紀錄器沒關的話...是不是也違法...
各大新聞台的錄影畫面是不是也違法...
各大店家的錄影監視器也是違法的???

為了表示鬼島的太平盛世...
改天會不會立法---夜不閉戶...
誰關門誰犯法...

官的鬼事太多...這是他們自保的法條吧...
作者: 陳小佛    時間: 2013-1-21 01:03 AM

跟阿九好像沒甚麼關西,法務部又不是他開的
中天新聞專業度倒是很大的問號
標題下的很聳動,新法兩個字擺明就是鬼扯

明明就是法務部"解釋函"就說是"新法"~完全天差地遠
法務部解釋函只是解釋法律的一種公文
可以直接拿來當法律??
那還要立法院幹嘛??發公文就好了....

這個例子是解釋"社維法"裡面的"妨礙公務罪"行使權利的範圍
基本上要看案例,不能通用
舉個例子~
難道路上攔檢,你車上有行車記錄器,你就變錄影蒐證犯了妨礙公務??

再說一次~解釋函不是法律
波力士大人基本上是在嚇人用虎的
台灣的法條很老舊,跟不上時代的變遷
說實在波力士大人在執勤的時候,不用虎的....很難做事

也別期待波力士大人能把法條背的多滾瓜爛熟
就算波利士大人函送你,法院又不是一定判決有罪~
不然幹嘛要分警察,檢察官,法官
檢調跟判決兩者的功用不同

幹嘛法務部立法院要分開??
這才能互相牽制,這才是五權分立的目的啊~分享之
作者: -硬漢-    時間: 2013-1-21 01:09 AM

法務部是他開的沒錯
作者: 楊智超    時間: 2013-1-21 07:13 AM

鬼島的鬼人事務官 公務人員考試 還烤對面的法律 他馬的肝我們屁是阿
作者: gets    時間: 2013-1-21 07:22 AM

陳小佛 發表:
跟阿九好像沒甚麼關西,法務部又不是他開的
中天 ...

同意
基本上對警方的法律程度
都是不予置評
新聞也亂報一通
作者: jesse0209    時間: 2013-1-21 07:37 AM

新聞台常亂報一通
X天的素質實在是讓人不敢恭維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3-1-21 09:01 AM

gets 發表:
同意
基本上對警方的法律程度
都是不予置評
新 ...

再+1

警察特考要考的法條算少了,

但是唬人的技倆倒是很多!
作者: 遠天亦有鳴    時間: 2013-1-21 10:00 AM

ya7358 發表:
不是故意要談政治...
馬X九上任以來..."所 ...

靠臉吃飯的你能祈求他做啥大事出來?
作者: HTCedwin    時間: 2013-1-21 10:29 AM

基隆丫凱 發表:
再+1
警察特考要考的法條算少了,
但是唬人 ...

曾經看過警察臨檢的套路
盤問一番之後,其中一位大人問
"你知不知道你已經被通緝了?"
"你知道你被通緝的原因嗎"
後來問不出什麼,兩位大人就走了
作者: 騵騵    時間: 2013-1-21 10:30 AM

人民對於法律或是解釋函是分不清楚的,而法務部發出此函根本就是在自保,雖然人民不會違法,但以後警察一定以此函示來當後盾……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3-1-21 11:58 AM

HTCedwin 發表:
曾經看過警察臨檢的套路
盤問一番之後,其中一位 ...

好扯  
作者: RU486_Eddy    時間: 2013-1-21 12:04 PM

賤賤 發表:
立委諸公們 你們有看到嗎 難道這就是保護.保障人 ...

立委諸公們...應該沒有開福特的,殘念了...

上鏡頭的就固定那幾個咖,其他不是輔選就是躲起來避風頭
作者: nightmare1984    時間: 2013-1-21 12:22 PM

鬼島開始戒嚴了嗎!!!!
作者: codomo0826    時間: 2013-1-21 12:28 PM

這樣有牌的流氓才能真正無憂無慮的耍流氓阿!:18 :18 :18
作者: moccacino    時間: 2013-1-21 03:13 PM

我翻了翻社違法...
85條...
整個法條要看哪邊說錄影有對警察顯然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
很好奇那個解釋令寫啥.....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3-1-21 03:17 PM

唬人的啦~~~關於自身利益的事情當然可以收集錄影
何況還是在公共場所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這裡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6%B3%95.ht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在這裡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80%8B%E4%BA%BA%E8%B3%87%E6%96%99%E4%BF%9D%E8%AD%B7%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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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家所疑慮的的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的收集與公布問題
收集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19條
使用請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20條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47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20條(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除外情形)[相關罰則]第一項~§41§47;第二項或第三項~§48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作者: 小光哥    時間: 2013-1-21 08:04 PM


作者: SOUL777    時間: 2013-1-21 08:15 PM

誰想出這法條的ㄚ.腦袋是裝什麼?  講難聽一點的人名的保母ㄚ. 你也是領我們大家的薪水.評什麼我不能錄影
那不然也弄一條法條.看到執法過當的警察.我可以 XXX%&* 他  
作者: 幻化微風    時間: 2013-1-21 10:54 PM

法務部只對警察發函!那怎們不對人民解釋發函呢?絕對有黑箱作業的可能!!!畢竟人都是會犯錯的(波麗士)!!:15 :15 :15
作者: roger7313    時間: 2013-1-21 11:02 PM

馬英狗政府, 不意外ㄚ

不要告我, 我沒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