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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事故法律車險]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列印本頁]

作者: leochen1999    時間: 2012-11-21 12:15 PM     標題: 路權被侵犯 開車撞死人…不起訴

作者: 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11月21日 上午2:48

曾姓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林姓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道竄出,曾煞車不及撞上,
林住院3天後死亡,家屬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板橋地檢署根據監視器畫面和事故場圖,
認為林違規在先,曾反應不及無過失而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
並非所有事故都用「未注意車前狀況」認為駕駛有過失;
檢察官認為國人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才可減少車禍數量。

新北市警局股長吳恆隆表示,閃光黃燈是「幹道」、閃光紅燈是「支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先行;
支道沒先停車再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處分書指出,44歲曾姓貨車司機今年3月1日晚間6時許,開車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
以30多公里時速緩慢開過,25歲林姓女子忽然騎車從左側閃紅燈支道衝出,遭貨車重擊、夾在車下,住院3天後身亡。

林母控告曾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曾喊冤說當時車速很慢,開過巷口才看到林,根本來不及煞車;
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認定曾有過失。
但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後,認為當時騎在支道的林女絲毫沒減速,侵犯曾路權在先;
再根據現場事故圖和煞車痕跡推算,貨車時速約35公里,沒有超速,曾反應時間明顯不及,因此推翻行車鑑定結果;
且曾事後賠償300多萬元,林母也不追究,因此不起訴。
作者: alishaqoo    時間: 2012-11-21 12:18 PM

貨車司機真雖小~遇到這種的 還要賠三百萬
作者: 遠天亦有鳴    時間: 2012-11-21 12:21 PM

刑事上不起訴,不代表司機無責,民事上還是要賠的,300多萬可能包含強制險的150萬~
作者: Odin    時間: 2012-11-21 12:25 PM

這個真的是....

我保險一堆還不賠自殺...
作者: cccdavid    時間: 2012-11-21 12:30 PM

這個檢察官不錯~路權優先...不要每次都拿應注意而未注意出來講
理論上貨車壞掉也要侵犯路權的人賠償
國外就是這樣

鬼島才就有大小車這種歪理
作者: acion    時間: 2012-11-21 12:37 PM

現在多數車主都已經有裝行車紀錄器,行經路口(閃黃燈有減速或閃紅燈有暫停),就很容易證明是否有侵犯對方路權
行車紀錄器不一定是證明對方有錯,也在紀錄自己有沒有安全駕駛,這些都可以做為證據
遠天亦有鳴 發表:
刑事上不起訴,不代表司機無責,民事上還是要賠的,300 ...

刑事已經不起訴,民事怎麼判也不可能會抓去關,可以慢慢耗
作者: starve    時間: 2012-11-21 12:41 PM

這樣還要陪300多萬
真雖小
是說貨車才開35
這樣都會撞死
那機車應該速度很快吧
作者: 遠天亦有鳴    時間: 2012-11-21 12:49 PM

acion 發表:
現在多數車主都已經有裝行車紀錄器,行經路口(閃黃 ...

通常當事人雙方都是希望早早結束一場噩夢,除非真的沒錢賠....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2-11-21 12:53 PM

真雖洨 !   明明就不是司機的錯 ... 這樣還要賠人家三百萬 ~
作者: 偉恆    時間: 2012-11-21 12:57 PM

在國外的案例

死者家屬還有可能要賠司機錢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