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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恐怖情人狂傳性愛回憶錄 用詞鹹濕被告 [列印本頁]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9-17 04:05 AM     標題: 恐怖情人狂傳性愛回憶錄 用詞鹹濕被告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1名恐怖情人林姓男子,不滿曾姓女友要求分手,勒索5萬元得逞之後,還恐嚇「要把妳逼到無法工作!」不停傳真性愛回憶錄到曾女公司,用詞鹹濕,讓曾女不堪其擾。

46歲的林姓男子,不滿做保險業務員的曾姓女友要求分手,勒索5萬元之後,還不停傳真性愛回憶錄至曾女公司騷擾她,內容鹹濕其中寫到「最不喜歡舔他的,白帶好多,異味又重」等語,傳真數量多到癱瘓曾女公司傳真機,讓曾女身心俱疲憤而提告。

為了證明林男所言虛假,曾女還附上婦產科診斷證明來證明對方以不實內容誹謗她名譽。法官認為,林姓被告傳真散布足以毀損曾女名譽的文字,到曾女辦公處所,公然誹謗曾女名譽,所誹謗之事又不是真實,同時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因此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9-17 04:09 AM

蠻好奇 為何要去
"婦產科診斷證明來證明對方以不實內容誹謗她名譽"

這不是已經算是恐嚇或毀謗了嗎?

而且法官竟然會說
"所誹謗之事又不是真實"

這 .... 甚麼跟甚麼
難道對方隨便說下面臭
若沒去診斷難道要當庭讓大家聞嗎


作者: Demonlee7    時間: 2012-9-17 04:27 AM

賤賤 發表:
蠻好奇 為何要去
"婦產科診斷證明來證 ...

賤大都不用睡!!!!!!!!!!
作者: 三杯鴨舌    時間: 2012-9-17 04:37 AM

賤賤 發表:
蠻好奇 為何要去
"婦產科診斷證明來證 ...

因為所毀謗之內容,屬於林男跟曾女房地私密之事他人無法得知(除了前男友)
所以需有一公正之第三方來佐證曾女所言是不是真實(婦科醫生所檢附之診斷證明書)
這個案件因為林男沒恐嚇曾女,不構成恐嚇之事實
若林男所毀謗曾女之事乃”眾所週知”之事的話(大家都知道她有異味),林男的行為便不構成毀謗了
如果曾女沒有檢附診斷證明的話,說不定法官真的會要求在法庭上當眾堪驗有無異味
作者: 第六特區~逐陽    時間: 2012-9-17 08:27 AM

還是比較習慣賤大使用他的成名照

不然會雄雄不知道是誰
作者: ajaxlo5271    時間: 2012-9-17 08:33 AM

賤賤 發表: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1名恐怖情人林 ...

賤大的小黃瓜又回來了,讚!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2-9-17 08:56 AM

恐怖情人好像是男性居多也

男性的攻擊性真可怕...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2-9-17 12:49 PM

真是太沒品了 !    
作者: 暫停使用    時間: 2012-9-17 02:00 PM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9-17 09:22 PM

第六特區~逐陽 發表:
還是比較習慣賤大使用他的成名照

不然會 ...

現在走可愛風   
作者: ☆大大★    時間: 2012-9-17 09:42 PM

都46歲了還搞的跟小學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