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唉~~~ [列印本頁]
作者:
AsLaN.曉嵐 時間: 2012-8-28 06:07 PM 標題: 唉~~~
剛剛在掃雅虎新聞
覺得現在法官到底是用什麼基準辦事的
1.
未經同意借用雨衣事後再拿回去還就不算偷?
因為有拿回去還
(有經過物主同意才算借吧)
2.
賓士撞到老翁有下車看一下就離開就不算肇逃?
因為有下車查看這個動作
(致人受傷又沒有留在現場就算肇逃吧)
不美麗的天氣配上不美麗的心情加上不美麗的新聞
作者:
Zacck 時間: 2012-8-28 06:31 PM
這社會早就病了....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2-8-28 06:33 PM
AsLaN.曉嵐 發表:
1.
未經同意借用雨衣事後再拿回去還就不算偷?
因為有拿回去還
(有經過物主同意才算借吧)
竊盜罪要有"不法所有意圖"
其中"所有" 必需要佔為己有的意思
如果在偵訊時說... 我是借用一下沒有打算佔為己有~~~
=============題外話=========================
大家都覺得刑法不要過度擴張解釋,不然會很容易犯法
例如併排停車 構成公共危險罪
例如違規停車被別人撞到還構成過失傷害罪(這情況其實很容易發生)
所以大家會希望,刑法有規範到的才有罰!
那麼,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就像私自拿了隔壁同學的橡皮擦用用就還一樣
還真的不犯法哩...
”(有經過物主同意才算借吧)" 有同意才算借, 但沒同意也不叫偷
結論1:偵訊時的回答很重要
結論2:我也搞不懂為何有下車就不算肇逃
作者:
紅噗噗小葉 時間: 2012-8-28 06:44 PM
前幾天上班聽廣播~說到現在很多做出很違反常理的案情的恐龍法官~
大部分都是從學校畢業之後直接去當實習法官或是其他title(法職)的工作~
法務部因為考量到此點~因為大部分的新上任法官缺少許多實際的社會經驗
就缺乏社會歷練就直接升任為法官~導致做出一些判決會讓人吐血
所以法官的升等以及資格審查部分最近要修改了
不過我聽起來~還是換湯不換藥~只是提供更多元的管道讓比較多人可以當法官
這樣恐龍法官不是也不會減少嘛!!??!!??
暗:18 :18 :18
作者:
scsi 時間: 2012-8-28 07:20 PM
如果有陪審團的機制可以改善這個恐龍法官的問題嗎?

作者:
eric5731 時間: 2012-8-28 07:23 PM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8-28 11:11 PM
愛慣習 不是愛冠希唷 災某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2-8-28 11:17 PM
那.....我可不可以拿了別人的1000萬鈔票,等我進棺材前再還?
我真的有還錢的誠意啊......絕對沒有佔為己有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