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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唉~~~ [列印本頁]

作者: AsLaN.曉嵐    時間: 2012-8-28 06:07 PM     標題: 唉~~~

剛剛在掃雅虎新聞
覺得現在法官到底是用什麼基準辦事的

1.
未經同意借用雨衣事後再拿回去還就不算偷?
因為有拿回去還
(有經過物主同意才算借吧)

2.
賓士撞到老翁有下車看一下就離開就不算肇逃?
因為有下車查看這個動作
(致人受傷又沒有留在現場就算肇逃吧)


不美麗的天氣配上不美麗的心情加上不美麗的新聞
作者: Zacck    時間: 2012-8-28 06:31 PM

這社會早就病了....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2-8-28 06:33 PM

AsLaN.曉嵐 發表:
1.
未經同意借用雨衣事後再拿回去還就不算偷?
因為有拿回去還
(有經過物主同意才算借吧)

竊盜罪要有"不法所有意圖"

其中"所有" 必需要佔為己有的意思

如果在偵訊時說... 我是借用一下沒有打算佔為己有~~~
=============題外話=========================
大家都覺得刑法不要過度擴張解釋,不然會很容易犯法  
例如併排停車 構成公共危險罪
例如違規停車被別人撞到還構成過失傷害罪(這情況其實很容易發生)

所以大家會希望,刑法有規範到的才有罰!
那麼,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就像私自拿了隔壁同學的橡皮擦用用就還一樣
還真的不犯法哩...

”(有經過物主同意才算借吧)"   有同意才算借, 但沒同意也不叫偷

結論1:偵訊時的回答很重要
結論2:我也搞不懂為何有下車就不算肇逃
作者: 紅噗噗小葉    時間: 2012-8-28 06:44 PM

前幾天上班聽廣播~說到現在很多做出很違反常理的案情的恐龍法官~
大部分都是從學校畢業之後直接去當實習法官或是其他title(法職)的工作~

法務部因為考量到此點~因為大部分的新上任法官缺少許多實際的社會經驗
就缺乏社會歷練就直接升任為法官~導致做出一些判決會讓人吐血

所以法官的升等以及資格審查部分最近要修改了

不過我聽起來~還是換湯不換藥~只是提供更多元的管道讓比較多人可以當法官

這樣恐龍法官不是也不會減少嘛!!??!!??

:18 :18 :18
作者: scsi    時間: 2012-8-28 07:20 PM

如果有陪審團的機制可以改善這個恐龍法官的問題嗎?
作者: eric5731    時間: 2012-8-28 07:23 PM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8-28 11:11 PM

愛慣習  不是愛冠希唷  災某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2-8-28 11:17 PM

那.....我可不可以拿了別人的1000萬鈔票,等我進棺材前再還?
我真的有還錢的誠意啊......絕對沒有佔為己有之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