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哈拉] 又是一個帝王條款犧牲者~ [列印本頁]

作者: Fpower    時間: 2012-8-6 01:09 AM     標題: 又是一個帝王條款犧牲者~

[iframe]http://tw.news.yahoo.com/%E7%B6%A0%E7%87%88%E4%BA%AE%E5%B0%B1%E7%AE%97%E6%9C%89%E8%B7%AF%E6%AC%8A-%E6%B3%95%E5%AE%98%E8%AA%AA%E4%B8%8D-203606683.html[/iframe]
作者: Odin    時間: 2012-8-6 01:20 AM

我要昏了我...

難道那被撞的就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又要變成受傷的最大了嗎...
作者: okokok2005    時間: 2012-8-6 01:23 AM

交通越來越亂了
作者: 阿甫    時間: 2012-8-6 01:35 AM


作者: coopers_33    時間: 2012-8-6 03:06 AM

:18 :18 :18 :18
作者: Bensen1983    時間: 2012-8-6 03:10 AM

這就是法律啊!!!

法律有明文規定{應注意而未注意}~

法律是死的!!!
作者: Mr.coco    時間: 2012-8-6 06:09 AM

不要出門好了
作者: virtualongod    時間: 2012-8-6 08:22 AM

甚麼鳥法律..
作者: TwingoR    時間: 2012-8-6 08:26 AM

大車賠小車
活的賠死的
沒受傷的賠有受傷的

這就是所謂的的自由心證:15  
作者: starve    時間: 2012-8-6 08:42 AM

法院為什麼不統一見解
有的判有罪
有的判無罪
這叫我們駕駛人如何尊循
作者: sam960103    時間: 2012-8-6 08:48 AM

缺錢者~
請在大路口處~
準備一台腳踏車~
黃燈時起步穿越~

(應該會屢試不爽......)
作者: DDT    時間: 2012-8-6 08:55 AM

sam960103 發表:
缺錢者~
請在大路口處~
準備一台腳踏車~
...

第三次索求50萬 ?!

我看是因為法官站他這邊才獅子大開口吧

一年來個2回,年收入破百了,還不用課稅哩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2-8-6 08:58 AM



唉... 開車上路 真的要自求多福!
作者: tn1371    時間: 2012-8-6 09:00 AM

這位法官一定是悲天憫人的大善人, 請公佈他的姓名及車牌號碼, 想不開的或缺錢的人可以故意讓他去撞, 他會高價賠償的 ......
作者: Dune    時間: 2012-8-6 09:03 AM



闖黃燈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吧:15
作者: kuohsuan    時間: 2012-8-6 09:11 AM

所以龜速車一堆~~~
作者: 左豪    時間: 2012-8-6 09:14 AM

TwingoR 發表:
大車賠小車
活的賠死的
沒受傷的賠有受傷 ...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其實那位腳踏車先生 自己心裡很明白
理虧了卻贏了法沒出面說明什麼 還一再拉高價錢
換作是我 我ㄧ毛都不給 要關就關杯 真為開車的車主氣憤:15 :15 :15 :15 :15 :15 :15 :15
作者: oldman    時間: 2012-8-6 09:22 AM

這位法官應該就住法院附近,每天騎腳踏車上上班,所以希望能有個判例來保護自己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2-8-6 09:30 AM

腦殘法官真的會害死人 ...    
作者: Y-Tai    時間: 2012-8-6 09:34 AM

台灣才有這種爛法律,國外理妳喔,先叫你賠烤漆再說
作者: 趴趴照    時間: 2012-8-6 09:52 AM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寧願罰5萬也不要賠20~50萬....現在是怎樣不守交通規則的人都可以不要臉到極點還敢獅子大開口:15

過失傷害部份被罰...那交通事故的部份可以跟腳踏車要求修理費吧...就算是37分車子的部份也比腳踏車貴很多..至少拿點回來補
作者: JosephW    時間: 2012-8-6 10:06 AM

瞎爆了

作者: 緯仔    時間: 2012-8-6 10:12 AM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子.發生車禍都是同情受傷的人的心理.執法人員以應注意而未注意為由.就要受罰.
我們開車的並不是開在人行道阿.而是開在車子行駛的馬路.但是無法去改變的事實是.撞人的就要受罰.
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所以在法律未修改前.請大家開車注意行車安全.以減少金錢的流失.
作者: 緯仔    時間: 2012-8-6 10:18 AM

趴趴照 發表: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寧願罰5萬也不要賠 ...

別想太多.判罰就是過失最多.罰五萬是給國家.還要賠償人家因事故受傷不能上班薪水及受傷時的開銷.
這騎腳踏車的人是有算過跟請教過法律人員才敢開口50萬元的.所以別想討回修理費用啦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2-8-6 10:29 AM

法官
作者: 綠茶    時間: 2012-8-6 10:34 AM

鬼島萬歲!!!
作者: 雞腿飯    時間: 2012-8-6 10:48 AM

綠燈行
黃燈準備停
紅燈停


這從幼稚園就會灌輸的基本觀念
隨便抓個國小1年級的都知道
為什麼開庭的法官不知道
只知道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幾個字

現在開庭的法官絕大多數都是年輕的檢察官
只會紙上談兵..照本宣課..不曾針對案情下去分析.實地訪談.研究.了解
把自己搞得像市政府和公家機關內的公務員一樣
早上上班..趕中午11點30分吃午餐..外加休息到13點15分..
下午工作趕著15點吃下午茶..接著趕16點30分準備下班


身為平民百姓..只能教育自己的孩子..長大後有機會當法官千萬別這樣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2-8-6 10:51 AM

基本上台灣的法律人員就是充斥著這些很會考試的所謂高知識分子
很多只會死讀書死背法條,根本談不上什麼道理

當一個法律人員連個常識或人情義理都不懂
也不去探究事情發生的原因為何,這樣就是恐龍法官了
當然也就會判出恐龍判決 :15

開車者應注意得注意~~
撞到人致使他受傷這是無法完全脫責的

但是騎腳踏車就不用注意?
即使是黃燈而已要硬闖也要看時間來不來得及吧~~
如果變紅燈了卻還在車道中腳踏車
這不就代表騎腳踏車的人也有疏失嗎?
那這個人到底負了什麼責任? :18

如果因對方獅子大開口故意不和解就要被關
這是什麼鬼法律?難怪台灣會被很多人稱為鬼島
鬼島這詞我越來越認同了
作者: Show1319    時間: 2012-8-6 11:05 AM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都是恐龍法官在用的:15 :15 :15
作者: samuelren    時間: 2012-8-6 11:11 AM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你有背景,它就會為你活一下-----應注意而未注意變成有注意但來不級反應
作者: aikawa    時間: 2012-8-6 12:09 PM

緯仔 發表:

別想太多.判罰就是過失最多.罰五萬是給國 ...

+1...罰也要罰,賠也要賠,不服賠款金額就是給法官判而已
作者: 肥肥熊    時間: 2012-8-6 12:21 PM


作者: lhh123    時間: 2012-8-6 02:00 PM

缺錢的請把馬路當100m比賽的起點
啥爛法律阿 被有心人利用騎/開車不就死了
行車紀錄器也不能佐證
因為行人無敵化
作者: Fo晴天cuS    時間: 2012-8-6 06:33 PM


作者: eggvov    時間: 2012-8-6 07:55 PM

這....以後該怎麼開車呀?
以後大概會在馬路看見一個奇觀
所有人都不想當紅綠燈前的第一台車
作者: 黑大豬    時間: 2012-8-6 08:04 PM


作者: 小帥    時間: 2012-8-6 08:06 PM

撞到人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換個角度說,騎腳踏車的不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掉漆~~
作者: 王大明    時間: 2012-8-6 09:36 PM

紅綠燈通通都可以拆掉啦........那只是參考用的........
作者: kyoko    時間: 2012-8-7 12:13 AM

趴趴照 發表:
拘役50天 可易科5萬罰金~寧願罰5萬也不要賠 ...

這5萬應該是刑法~~
給了是不用關~~

但是那個喀打車的錢~~
是民法不一樣的~~
是另外加給的~~

越想越慘的感覺~~~!!


作者: samuelren    時間: 2012-8-8 05:40 PM

這就是連帝王條款都不考量的特列,連注意都不用阿
[iframe]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0807/7540560.html?utm_source=twitterfeed&utm_medium=twitter[/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