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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列印本頁]

作者: 黑龍波    時間: 2012-5-27 01:36 PM     標題: 老婦穿快車道被撞死 子女須賠肇事者

台北市民生西路靠近馬偕醫院路段,常有行人跨越雙黃線的快車道。   

桃園縣七十二歲婦人陳張有穿越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文勝撞死,鍾也受重傷。老太太
的五個兒女和鍾互告賠償,法院認定老太太侵犯路權,過失較嚴重,判鍾不用賠,反而判
兒女要賠七十三萬餘元,形成老太太被撞死,子女還要賠肇事者。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
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這口氣無論如何
嚥不下去,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我也是受害人」,騎重機車撞到老太太的鍾文勝說,車禍後腦震盪,昏迷一周,一年沒
法工作,至今還會失憶,「覺得可以提醒大家,行人也該注意路權」。

法官認為,不對的就是不對,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判決都是依
鑑定委員會對過失比例的認定做基礎。

桃園地院調查,二○一○年七月三日晚上九點多,陳張有從中壢市延平路過馬路,沒走附
近的人行穿越道和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被騎六百西西重機車的鍾文勝擦撞。老太太倒
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鍾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

老太太過世後,五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向鍾文勝求償四十多萬元喪葬費,以及五人各一
百萬元的精神損害;鍾也反告,主張老太太的繼承人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鍾文勝沒有酒駕也無超
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文勝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七萬五千元到十八萬餘元,但五人各領到強制險
理賠金卅二萬餘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判肇事者不必再掏錢賠。鍾文
勝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賠償七十三萬元,如同要吐還老太太的保險金。



[心得]
看了法院判決書   沒酒駕  沒超速  於正常道路上行駛   
最後還是吃上帝王條款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S~~H~~~I~~~T~~~

作者: Kukalaja    時間: 2012-5-27 01:40 PM

有人身亡總是不好
但我支持這項判決
作者: virtualongod    時間: 2012-5-27 01:41 PM

很好的判決
作者: alishaqoo    時間: 2012-5-27 01:41 PM

自己做錯就乖乖吞下~還趕跑去告別人
陪了錢也只是剛好 哀
作者: 草字頭    時間: 2012-5-27 01:44 PM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
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


聽了就火大! 違規害人家擂纏 死有餘辜 自己要死不去乖乖自殺
跑去馬路上害人 結果死了還要要求賠償?
作者: a7006282004    時間: 2012-5-27 01:58 PM

這種法官不多了~一般汽車跟機車   或是汽車跟人~都判汽車錯~這種明是非的法官太少了
作者: chenss    時間: 2012-5-27 02:11 PM

恐龍法官?
我倒是很訝異原來法官不全是恐龍地
每天開車騎車小心翼翼
怕的不只是為自己的違規買單
更怕的是得為其他人的違規買單甚至背上人命

以前我騎機車撞上一個找死的腳踏車小鬼
兩人摔成一團...小鬼被我撞倒...我是因為急煞犁田
還好兩人都傷得不重
那個小鬼跟我說聲對不起就落跑了
我根本不敢追上去要修車費
畢竟撞人的根本百口莫辯...只好摸摸鼻子牽去車行換掉破碎的整流罩
作者: chris0150    時間: 2012-5-27 02:48 PM

早該這樣判了
作者: 綠茶    時間: 2012-5-27 11:01 PM

a7006282004 發表:
這種法官不多了~一般汽車跟機車   或是汽車 ...

真的! 這種好法官應該多來幾個~
還精神賠償一人一百萬?? 笑死人了
作者: 綠茶    時間: 2012-5-27 11:03 PM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鍾文勝沒有酒駕也無超
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文勝四分之一。


沒超速沒酒駕還有四分之一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2-5-28 01:36 AM

快點賠一賠吧 ...

個人覺得最冤枉的才是那位騎士 . 真是無端飛來橫禍 !
作者: 動力機械    時間: 2012-5-28 01:40 AM

過馬路要走斑馬線
作者: coopers_33    時間: 2012-5-28 03:54 AM


作者: 屁屁大輸    時間: 2012-5-28 05:55 AM

支持法官+1
新聞在這↓

[iframe]http://www.appledaily.com.tw/animation/today/headline/20120528/34258883/Today[/iframe]
作者: KCPEI    時間: 2012-5-28 12:03 PM

從物理學角度來看
假設個人和車子所需的反應時間總和是0.6秒
當自己的車速是 50 公里/小時(相當於 13.8 公尺/秒)

當看到車前有狀況起
到煞車開始動作之前
車子仍將以等速度的方式運動

因此在0.6秒內
車子將多滑行8.28 公尺
另假設車子輪胎的摩擦係數 是 1
(13.8)2/(2*9.8*1)=9.71 公尺的停車距離
8.28+9.71=17.99

若狀況是在17.99公尺之內(從路邊竄出)
就不能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2-5-28 12:17 PM

KCPEI 發表:
從物理學角度來看
假設個人和車子所需的反 ...

加上速度,就不只這樣了.......
作者: 蔡百筌    時間: 2012-5-28 12:19 PM

KCPEI 發表:
從物理學角度來看
假設個人和車子所需的反 ...

真專業
作者: KW003082    時間: 2012-5-28 06:57 PM

支持判決+1...........
作者: Mick    時間: 2012-5-29 10:00 AM

光考慮輪胎摩擦係數仍不夠 還需考慮來令與跌盤的摩擦係數 其他才算是人與車子的反應時間0.6秒 如此才能達到判決 應注意而未注意 簡單說 就是"故意"?
KCPEI 發表:
從物理學角度來看
假設個人和車子所需的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