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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綜合討論] 為什麼台灣會有這條法令呢 [列印本頁]

作者: 懷念手排的日子    時間: 2012-5-10 08:35 PM     標題: 為什麼台灣會有這條法令呢

在新聞上常看到,A車開在自已的路線上,完完全全沒有違規。

B車因為不守規矩,結果A、B車撞上了,B車駕駛過逝了。

A車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法辦。

我想問的是人家A車好好的,也是有家庭要養,就因B車的違規,結果A車被定這麼重的罪

這公平嗎~~~~~~

還是過失致死只是一時的罪名,到後來A車的駕駛會沒事呢??
作者: TPC-魔人    時間: 2012-5-10 08:37 PM

其實我也很好奇說

三不五時都會看到類似的新聞
作者: beanyar    時間: 2012-5-10 08:39 PM

過失致死罪~~~

之後經過判定...歸屬雙方責任

如肇事責任完全是因乙車所致...

那甲車駕駛就沒事~~如判定是1:9  

甲車要賠一成

但不管怎樣...台灣有個不成文的道義責任@@

乙車身亡即使全因乙車自己造成的..甲車道義上還是會賠一些
作者: chenss    時間: 2012-5-10 08:42 PM

鬼島神級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還有明明是隻恐龍的法官總喜歡當好人(死者跟傷者至高無上)

真正的公理正義是...假使路人違規被撞死
那這個死者其實是必須賠償肇事駕駛的...而不是肇事駕駛變成搖錢樹
但我相信在台灣估計永遠都不會有這一天出現
開車騎車還是自己多保重
作者: apaul    時間: 2012-5-10 08:47 PM

可以反駁,沒有過失,何來過失致死,法律是文字遊戲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2-5-10 08:54 PM

在台灣法律上,
所謂的過失就是"應注意 未注意而沒有注意"
對應的作為要"在有迴避可能性上,盡到迴避的義務"

很抽象籠統吧~ 但不知道台灣是否有在講信賴原則就是了
作者: apaul    時間: 2012-5-10 09:03 PM

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88&p=3#11736483

"""
過失的定義: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對方律師主張你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刻意略過 "能注意" 這句.

別理他. 他是做他律師該做的事而已.

"能注意" 這句才是重點.

你到時就告訴檢察官(應該還沒起訴吧?)或法官:

你依照規定的速度. 標誌. 燈號(不管有沒有都要說有)
行駛在該走的車道上.

你 "無法" 注意到從路旁突然竄出的告訴人
你也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是告訴人的行為超出你能注意的能力
所以你"無法" 注意

以上所言
要記清楚喔.
"""
作者: 福特小蘇    時間: 2012-5-10 09:06 PM

因為 這裡是台灣.......
作者: 愛你無真    時間: 2012-5-10 10:34 PM

台灣怪法律,交通法律看人心情在判.....
還有...傷者為大.....
還有媒體也很大,亂七八糟的報導,沒事也變有事

作者: 愛你無真    時間: 2012-5-10 10:35 PM

台灣怪法律,交通法律看人心情在判.....
還有...傷者為大.....
還有媒體也很大,亂七八糟的報導,沒事也變有事

作者: 小咖    時間: 2012-5-10 11:27 PM



這就是我們的社會~~~
作者: Pete    時間: 2012-5-11 09:46 AM

就是有怪法律
恐龍法官才能做怪
作者: Dune    時間: 2012-5-11 12:30 PM

但不是人人都有正常心態

假設駕駛A & B,或許之前雙方在行駛間有磨擦

駕駛A保持著我沒違規心態~~

駕駛B突然來個違規舉動

所以駕駛A來個不小心撞死你心態 (反正到時無過失致死)

這法律總是有個提醒及嚇阻作用,雖然對於絕大部分真的不是故意的人有點不公平~~但事實是你撞(傷)、(死)人,還是必須付點法律責任。

個人見解~~
作者: Tatung-Baby    時間: 2012-5-11 12:35 PM

我如果沒記錯~
之前有聽人說過~
在台灣的法律認定裡~
不管今天誰對誰錯~
都會先被標上你有錯你是罪犯!
然後再透過法律訴訟及證據的指向~
才來認定誰對誰錯~
這個我也覺得蠻詭異的!!!!!!
作者: TwingoR    時間: 2012-5-11 12:46 PM

台灣法院判賠鐵律

1.大車賠小車
2.沒受傷的賠有受傷的
3.活著的賠死亡的


各位用路人自求多福~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2-5-11 12:49 PM

Tatung-Baby 發表:
我如果沒記錯~
之前有聽人說過~
在台灣的 ...

台灣法律精神:嫌犯 = 犯人 → 嫌犯要舉據 證明自己無罪

西方法律精神:嫌犯 = 清白 → 司法要舉證 證明嫌犯有罪

確實存在不小的差異!

台灣的法律 有很多都訂的不合常理 無怪乎有車友稱這塊寶島為”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