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綜合討論] 為什麼台灣會有這條法令呢 [列印本頁]
作者:
懷念手排的日子 時間: 2012-5-10 08:35 PM 標題: 為什麼台灣會有這條法令呢
在新聞上常看到,A車開在自已的路線上,完完全全沒有違規。
B車因為不守規矩,結果A、B車撞上了,B車駕駛過逝了。
A車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法辦。
我想問的是人家A車好好的,也是有家庭要養,就因B車的違規,結果A車被定這麼重的罪
這公平嗎~~~~~~
還是過失致死只是一時的罪名,到後來A車的駕駛會沒事呢??
作者:
TPC-魔人 時間: 2012-5-10 08:37 PM
其實我也很好奇說
三不五時都會看到類似的新聞
作者:
beanyar 時間: 2012-5-10 08:39 PM
過失致死罪~~~
之後經過判定...歸屬雙方責任
如肇事責任完全是因乙車所致...
那甲車駕駛就沒事~~如判定是1:9
甲車要賠一成
但不管怎樣...台灣有個不成文的道義責任@@
乙車身亡即使全因乙車自己造成的..甲車道義上還是會賠一些
作者:
chenss 時間: 2012-5-10 08:42 PM
鬼島神級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還有明明是隻恐龍的法官總喜歡當好人(死者跟傷者至高無上)
真正的公理正義是...假使路人違規被撞死
那這個死者其實是必須賠償肇事駕駛的...而不是肇事駕駛變成搖錢樹
但我相信在台灣估計永遠都不會有這一天出現
開車騎車還是自己多保重
作者:
apaul 時間: 2012-5-10 08:47 PM
可以反駁,沒有過失,何來過失致死,法律是文字遊戲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2-5-10 08:54 PM
在台灣法律上,
所謂的過失就是"應注意 未注意而沒有注意"
對應的作為要"在有迴避可能性上,盡到迴避的義務"
很抽象籠統吧~ 但不知道台灣是否有在講信賴原則就是了
作者:
apaul 時間: 2012-5-10 09:03 PM
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88&p=3#11736483
"""
過失的定義: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對方律師主張你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刻意略過 "能注意" 這句.
別理他. 他是做他律師該做的事而已.
"能注意" 這句才是重點.
你到時就告訴檢察官(應該還沒起訴吧?)或法官:
你依照規定的速度. 標誌. 燈號(不管有沒有都要說有)
行駛在該走的車道上.
你 "無法" 注意到從路旁突然竄出的告訴人
你也已經盡到注意的義務.
是告訴人的行為超出你能注意的能力
所以你"無法" 注意
以上所言
要記清楚喔.
"""
作者:
福特小蘇 時間: 2012-5-10 09:06 PM
因為 這裡是台灣.......
作者:
愛你無真 時間: 2012-5-10 10:34 PM
台灣怪法律,交通法律看人心情在判.....
還有...傷者為大.....
還有媒體也很大,亂七八糟的報導,沒事也變有事

作者:
愛你無真 時間: 2012-5-10 10:35 PM
台灣怪法律,交通法律看人心情在判.....
還有...傷者為大.....
還有媒體也很大,亂七八糟的報導,沒事也變有事

作者:
小咖 時間: 2012-5-10 11:27 PM
這就是我們的社會~~~
作者:
Pete 時間: 2012-5-11 09:46 AM
就是有怪法律
恐龍法官才能做怪
作者:
Dune 時間: 2012-5-11 12:30 PM
但不是人人都有正常心態
假設駕駛A & B,或許之前雙方在行駛間有磨擦
駕駛A保持著我沒違規心態~~
駕駛B突然來個違規舉動
所以駕駛A來個不小心撞死你心態 (反正到時無過失致死)
這法律總是有個提醒及嚇阻作用,雖然對於絕大部分真的不是故意的人有點不公平~~但事實是你撞(傷)、(死)人,還是必須付點法律責任。
個人見解~~
作者:
Tatung-Baby 時間: 2012-5-11 12:35 PM
我如果沒記錯~
之前有聽人說過~
在台灣的法律認定裡~
不管今天誰對誰錯~
都會先被標上你有錯你是罪犯!
然後再透過法律訴訟及證據的指向~
才來認定誰對誰錯~
這個我也覺得蠻詭異的!!!!!!
作者:
TwingoR 時間: 2012-5-11 12:46 PM
台灣法院判賠鐵律
1.大車賠小車
2.沒受傷的賠有受傷的
3.活著的賠死亡的
各位用路人自求多福~
作者:
tetsu46 時間: 2012-5-11 12:49 PM
Tatung-Baby 發表:
我如果沒記錯~
之前有聽人說過~
在台灣的 ...
台灣法律精神:嫌犯 = 犯人 → 嫌犯要舉據 證明自己無罪
西方法律精神:嫌犯 = 清白 → 司法要舉證 證明嫌犯有罪
確實存在不小的差異!
台灣的法律 有很多都訂的不合常理 無怪乎有車友稱這塊寶島為”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