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代位求償的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基隆丫凱 時間: 2012-3-21 12:36 PM 標題: 代位求償的問題
請教各位學長
小弟上個月發上事故,後車追撞我,經宜蘭鑑定單位確認我是0肇事責任
當時我的後保桿和後車門都受損,保桿上的行車記錄器及擋泥板也掛了 雙方都有保險
後車主告訴保險公司他不賠,要等鑑定報告出來才賠
如今報告出來我是0肇責,現在又說不賠要告我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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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台北九和廖桑來電告知小弟對方不賠, 但小弟認知是既然我沒有責任就代位求償呀
但廖桑說代位求償是OK, 但行車記錄器及擋泥板若不是原廠配件所以無法代位求償
想請教大家, 1.非原廠就不能代位求償嗎? 2.事故後除受損,個人交通費或其他金錢求償是否可行呢?
謝謝
作者:
台南阿志 時間: 2012-3-21 12:44 PM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歡迎指正唷~
通常保險公司理賠的部分都是針對原廠既有的東西,
不能把改裝品或是外加品復加上去,但並不是就求償無門唷~
因為保險公司沒有理賠的部份,可以另外向對方請求,
保險無法理賠的部分,加上可以確定是否此次事故中損壞,
需對方自掏腰包,不然你可以不簽和解書給對方,加上你的精神損失,
以及交通不便、搭車收據,這些都可以向對方求償的~
作者:
YUANK 時間: 2012-3-21 01:13 PM
一、要先看你跟保險公司保約
1.非原廠不保? 請參考下列契約條款,基本上每家都差不多。他少看第二項,如果變更零件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要依原來規格賠付。
簡單說,不管你換了啥大燈、擋板...,反正就是照原來的原廠零件價格去算。
2.行車記錄器,第三項不賠。
兆豐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自用
第三條 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契約所稱「被保險汽車」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汽車,並包括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於車上且包括在售價中之零件及配件。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前項所指零件、配件之規格,而未經聲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僅依變更前之規格賠付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加裝第一項所指零件、配件以外之零件、配件,未經聲明並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不在保約範圍內的行車記錄器、個人交通費、其他金錢求償,當然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更講不到代位。
要求償必須自己來,有興趣可搜"假扣押聲請狀""支付命令聲請狀" 網上很多資料,不過,很耗工,上法院還可能受一肚子氣,看你覺得是否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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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車體部分,你就請保險公司理賠就對了。投保車體險就是在出險時省事,保險公司去代位是保險公司的事。
作者:
愛你無真 時間: 2012-3-22 02:21 PM
+1樓上兩位大大說的都對~
現在的人對保險的認知都提高了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