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0/05/18修訂 [列印本頁]
作者:
jaa 時間: 2011-10-10 08:53 PM 標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0/05/18修訂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該條是指大家都要裝行車紀錄器嗎?!
作者:
kenbz 時間: 2011-10-10 08:57 PM
假的吧

作者:
jorserf 時間: 2011-10-10 08:58 PM
是大型車的條例嗎?
作者:
TERIOS-小杰 時間: 2011-10-10 08:59 PM
假的吧!
作者:
jaa 時間: 2011-10-10 09:01 PM
jorserf 發表:
是大型車的條例嗎?
沒說大小車 只說汽車!?
所以我也看得一頭霧水~~
作者:
okok1013 時間: 2011-10-10 09:06 PM
是大型車那種圓盤式行車紀錄器嗎?
作者:
孤寂之風 時間: 2011-10-10 09:29 PM
這是大車的條例 強制要裝的 就跟大貨車那種 一定要加裝防捲護欄的意思一樣
作者:
bean0417 時間: 2011-10-10 09:32 PM
這一條是說大型車裝的那種圓盤式行車紀錄器
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大餅
只能記錄時間跟速度
這一條處罰的是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24項所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處罰條例要搭配道安規則一起看喔
作者:
jaa 時間: 2011-10-10 09:42 PM
bean0417 發表:
這一條是說大型車裝的那種圓盤式行車紀錄器 ...
原來是這樣啊 難怪看了 一頭霧水~~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1-10-10 11:11 PM
以後也該立法修改強制每輛車都該加裝行車紀錄器才對 
作者:
jaa 時間: 2011-10-10 11:13 PM
賤賤 發表:
以後也該立法修改強制每輛車都該加裝行車紀 ...
對阿 這樣保障開車人免得被對方咬著不放 跳到黃河洗不清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1-10-11 12:50 AM
以後出廠的車把行車紀錄器列為標配不是更棒 ... 
作者:
賤賤 時間: 2011-10-11 01:35 AM
士林小班 發表:
以後出廠的車把行車紀錄器列為標配不是更棒 ...
讚 醬就對了 
新車價再多個1萬塊
終究羊毛出在羊身上

作者:
動力機械 時間: 2011-10-11 01:40 AM
士林小班 發表:
以後出廠的車把行車紀錄器列為標配不是更棒 ...
這樣也不錯耶
只是天天都要把記憶卡該存的就存該清的就清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