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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公布惡狼個資 恐將引發仇殺!? [列印本頁]

作者: 史迪奇    時間: 2011-3-30 11:26 AM     標題: 公布惡狼個資 恐將引發仇殺!?

內政部長表示,將公布高危險性侵犯的姓名照片,你贊成嗎?90則文章|2011/03/29 11
標籤:性侵、人權、個資

http://tw.forum.news.yahoo.com/topic/tbn_1301368414.html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表示,將公布高危險性侵犯的照片、姓名相關個人資料。消息一出,有人認為此舉有助無辜民眾再受害。但人權團體則持反對態度,因為犯人家屬可能因此受到影響,而且犯人若未滿18歲,恐影響其未來發展。你贊成公布姓名照片嗎?


針對性侵犯一再犯案,內政部提出台灣版的梅根法案,也就是95年6月30號之前犯案的性侵犯,如果有高危險性,法官可以衡量公布性侵犯的照片跟姓名,只是一旦公佈,是不是就能遏止犯罪,司改團體認為,這可能會把性侵犯逼向死路,產生更多難以預測的犯罪問題。
18年前美國紐澤西州,7歲小女孩梅根遭到鄰居性侵殺害,由於罪犯是性犯罪慣犯,當時美國社會認為有必要公佈性侵犯資料,讓鄰居防範,所以連這裡住了性侵犯都被直接公佈出來,梅根法案就此誕生,而現在台灣也要有屬於自己的梅根法案了嗎?

內政部提出所謂的台版梅根法案,簡單來說,就是95年6月30號之前犯案的性侵犯,只要年紀超過18歲,一旦有高危險,法官就可以衡量公布他們的姓名跟照片。只是這麼一來知道狼是誰,問題就解決了嗎?就怕問題沒解決,性侵犯被逼急了,還衍伸出更多社會問題。尤其梅根法案在美國實施後,性侵再犯沒有因此下降,甚至還發生性侵犯被追殺,如果在台灣呢?會不會挑起另一個暴力問題,沒人知道。
為了防範性侵犯,這些年白玫瑰協會多次走上街頭,就是希望政府效法美國,11年前立委也曾考慮是否公佈性侵犯個資,但礙於人權考量作罷了,如今台版梅根法案浮出檯面,支持反對都有,該怎麼走得好好思考。

公佈才沒有性侵犯敢亂來~一亂來等於沒辦法在台灣生存~變向的"死刑"

政府法律不這樣做           下一個被性侵就是你 :18 :18 :18
作者: roach0320    時間: 2011-3-30 11:27 AM

哪裡犯罪剁哪裡

永絕後患

:15 :15 :15
作者: goto52610    時間: 2011-3-30 11:29 AM

樓上說的真讚...
作者: 夢幻握壽司    時間: 2011-3-30 11:38 AM

叫性侵犯去性侵一下那些人權團體的子女以後, 再看看那些人權團體說的出什麼樣的話來~
維護性侵犯的人權 = 犧牲無辜百姓的人權
:15 :15 :15 :15 :15
作者: SPEED-YANG    時間: 2011-3-30 11:51 AM

大家要理智一點~~
公布名字~~也讓""它""嚐嚐~在那樣子的陰影下生活~~
作者: apaul    時間: 2011-3-30 12:12 PM

公佈只是個手段,我相信不是很有用,講白點,通緝要犯坐我旁邊吃飯都未必認得出,何況,要性侵被害人之前難道會說:妳好,我是xxx嗎?

要嘛鞭刑,要嘛去勢,法律都不保護人民,罪犯又何需恐懼,酒駕、性侵、偷車都罰太輕
作者: 我住記妳願    時間: 2011-3-30 12:12 PM

我也反對公佈性侵犯個人資料
這麼做~對一個沒有人性的畜牲來說~根本不痛不癢
要就直接去勢外加每月定期實施鞭刑~要不就終身監禁加鞭刑
相信這樣才有辦法減少性侵犯的增加
每個人都有人權~但受害者的人權比較重要吧
再說一個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我
沒有辦法像正常人的心理的人~他哪知道什麼是人權
如果能在加害人犯案之前先嚇阻
那麼後面有就沒有人權的問題存在了
作者: 小胖熊阿亮    時間: 2011-3-30 12:17 PM

切掉gg就好啦~~~哼!!
反正留著也是害人~~~

作者: 士林小班    時間: 2011-3-30 12:28 PM

若要人不知 . 除非己莫為 .   敢做就不要怕被人公佈 !
作者: 猴死囡仔    時間: 2011-3-30 12:32 PM

公佈的用意應該只是要讓大家注意周遭有無惡狼....
作者: cccdavid    時間: 2011-3-30 12:37 PM

再多衡量跟評估或修法都是浪費精神
學學對岸吧...性侵害一率死刑
很多配套的法律措施都可以免了

樓上的大大說的有理...
法律都不保護人民,罪犯又何需恐懼,酒駕、性侵、偷車都罰太輕
每次看到社會新聞酒駕.性侵...經常鬧出人命...政府都還不知道要修法
只在那邊顧犯罪人的人權...
那我們善良老百姓的人權又在哪?

台灣的法律太輕太寬鬆了...


以後闖紅燈跟紅燈右轉如果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話...台灣的交通應該會改善很多 相對交通事故應該也會少很多
作者: horace    時間: 2011-3-30 12:39 PM

剁掉+1:18


支持只為了我2個寶貝女兒...
作者: enusic    時間: 2011-3-30 12:59 PM

有性侵前科的
我就不信真的會悔改
社會有多少案子是放出來後又性侵的...真是敗類:18 :18
作者: 猴死囡仔    時間: 2011-3-30 01:02 PM

其實"去勢"非最好的做法
因為惡狼本身心理就有問題
去勢只會讓惡狼用其他方法來對待被害者.....

我讚成......公佈照片+公開鞭刑
每個人都可以參觀加電視直播......
作者: 小賭    時間: 2011-3-30 01:02 PM

我也覺得公佈惡狼個資無用,大家又不是警察,誰會去記通緝犯強姦犯長相!?
而且外貌要改變太簡單了,實在沒啥根本的用處!

很多人都說閹刑,但請別忘了,很多性侵害案件,受害者是被異物入侵,切了gg,
只會讓惡狼更加變態而已!

我贊成像新加坡的鞭刑,受刑人可以蒙面,鞭打過程LIVE全國新聞放送,旁邊加註罪行原因!
看過外國鞭刑的影像後,那種痛應該會令人以後心生歹念的時候,但想起以前被鞭的痛,敢再
亂來的比例應該很少吧!
作者: Hands    時間: 2011-3-30 01:06 PM

就算公布了 ! 你會記得有多少 !? 十大通緝要犯你都知道是誰嗎 !?
但 !!! 卻可以讓附近的人小心他的子女 !!!  

人權 是給人的 不是給畜生的!
作者: dinardo    時間: 2011-3-30 01:09 PM

個人覺得

1.公布姓名、照片,可以增加20%的防範率!(最好 在明顯處刺各代表性logo)
2.可仿效 鞭刑, 但要依照"哪進去鞭哪裡" 的原則!
3.監禁...一切費用 由家屬負擔,(判刑確認進行扣押),不可使用納稅人的錢  (被害人 父母還要幫你付監獄錢,那門子道理)
4.每天讓看 變性手術的影片,久了 就軟了啦!
作者: 黃耀東    時間: 2011-3-30 05:43 PM

我認為公佈了以後跟沒公布都不會影響犯罪人數的降低!
作者: frank1018    時間: 2011-3-30 05:46 PM

除了公布之外,需要效法古代把他的臉上刺「我是淫蟲」?

或是其他的替代方案,剁掉吧!
作者: Tatung-Baby    時間: 2011-3-30 05:49 PM

學電影神鬼奇航裡面~
曾經被抓到過的海盜手上都會有烙印~
如此一來~
犯強姦罪的~
手背上烙一個淫or姦~
如此一來就容易發現這個人曾經犯過強姦罪!!
作者: caic86    時間: 2011-3-30 05:51 PM

個人不太喜歡回文

但這要支持一下

可以不公布沒關係

但要在臉上刺青->強姦犯

兩種給牠選

夠有人權了吧....我們已經給牠選擇權了
作者: Arson    時間: 2011-3-30 05:58 PM

對於一個無恥的強姦犯來說,公布可能也是不痛不癢吧

一直把牠們關著又浪費社會資源,放出來又繼續危害社會

看能不能閹掉或是給牠們打乖乖針吧,讓牠們喪失性慾 & 勃起能力的那種針,不曉得有沒有 = =
作者: QsTyLe小乖    時間: 2011-3-30 06:00 PM

哪個無腦的訂的~ ?
作者: frank1018    時間: 2011-3-30 06:08 PM

<i>Arson</i> 發表:
對於一個無恥的強姦犯來說,公布可能也是不 ...

把他的蛋蛋直接割掉,

要不然裝一個勃起警報器,

只要有反應馬上會響鈴....
作者: Arson    時間: 2011-3-30 06:14 PM

frank1018 發表:


把他的蛋蛋直接割掉,

要不然裝一個 ...

襪塞,醬不就 該逼 每天都一直叫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1-3-30 06:25 PM

贊成刺青+鞭刑.....
作者: Eric的夏天    時間: 2011-3-30 06:37 PM

說真的台灣的法律真的太鬆散了!!
從來感覺不出來這是法治的國家!!
警察圍捕飆車族不可以追趕讓飆車族受傷!!
對待強姦犯要講人權??
對待霸凌欺負人的只需要上上電視鞠躬道歉就可以沒事嗎??
現在的年輕人不知道是陳浩南看多了~
覺得沒滿20歲砍幾個人進去關一關~
出來就可以當大哥??
現在殺人犯根本也不怕死刑~
因為關幾年後表現良好就可以假釋!!
酒駕撞死人~
賠錢關一關就沒事!!
總總的社會事件~
你們大家有覺得這是法治國家嗎??
為什麼法律總是保護壞人!?
那我們這些正常的老百姓~
只想安居樂業的老百姓~
我們的人權又在哪!?
做錯事犯了錯~本來就該負責!!
別在接受處罰時還要講什麼人權~
人權不是用在做錯事的身上!!
我覺得我們應該學學新加坡的鞭刑!!
而且要在大庭廣眾之下執法~
這樣對受罰者跟社會大眾才有警惕的效果!!
:18 :18 :18 :18
作者: 小光哥    時間: 2011-3-30 08:47 PM

奄 掉
作者: 黃耀東    時間: 2011-3-30 08:53 PM

如果是加以刺青的話!
搞不好會造成生活上的一種另類流行!...(刺青貼紙熱賣... )
作者: William    時間: 2011-3-30 09:08 PM

支持鞭刑!
來個幾鞭保證這輩子永遠不敢了!
像什麼公開個資、還是化學去勢!
只會讓惡狼更變態或極端!
作者: 綠茶    時間: 2011-3-30 10:08 PM

caic86 發表:
個人不太喜歡回文

但這要支持一下

...

看到第一句我笑了

你申請帳號來潛水就是了
作者: matsumoto523    時間: 2011-3-30 10:18 PM

為何有強姦犯真的會用海綿體硬化版去督被害者嘴巴..........

還以為會和動作片一樣進展

不用法律制裁

海綿體一分為二理所當然......
作者: 瑞奇    時間: 2011-3-30 10:25 PM

刺青+鞭刑 +1
傑德斯 發表:
贊成刺青+鞭刑.....


作者: DarkStar    時間: 2011-3-31 06:13 AM

冒著被追殺的危險看還敢不敢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