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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怎麼那麼愛告阿!! [列印本頁]

作者: coolegg0943    時間: 2010-10-26 12:57 AM     標題: 怎麼那麼愛告阿!!

看了好多文到最後就是提告的有的沒有的!!

拜託一下吧!!沒那麼好告啦~~有這麼好告的話全台灣三分之二的人都告到死了!!

具小弟我常跑地檢署的經驗來說~~要告對方妨害名譽的前提是因什麼狀況發生的..

如果是某方故意挑起對方來惡言相向的話基本上是不成立的..

不要告人的反被告誣告阿!!

法律不是大家想的那麼簡單壓!!

就算真的上地檢署好了啦~~兩邊一定都會先被檢察官靴一頓然後叫你們和解!!

就算不和解的話如果像我上面所說的是某方故意挑起對方惡言相向而提告妨害名譽的話~~大概都是不起訴處理啦!!

所以要告人請先確定能不能100%成功~~不然請不要浪費納稅人金錢做些無聊的事..

把這些多餘的時間讓司法好好去處理真正有罪的人!!
作者: 無言    時間: 2010-10-26 01:06 AM

嘿呀
作者: 校長A私生子    時間: 2010-10-26 01:10 AM

法律是有錢有閒人的一種嗜好~~~~~
作者: Ben.chung    時間: 2010-10-26 01:11 AM

人不犯我 . 我不犯人囉 !!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26 01:18 AM

coolegg0943 發表:
看了好多文到最後就是提告的有的沒有的!!
...

但只要逼出對方有做出人身攻擊的字眼~
那會告的贏唷!!
就看有沒有那個技巧逼到對方罷了!!
作者: 亞倫經紀    時間: 2010-10-26 02:34 AM

終於看到有點成熟的談話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0-10-26 04:56 PM

Ben.chung 發表:
人不犯我 . 我不犯人囉 !!

沒錯...

me too

另一方面...

被罵的人要看被罵什麼才能成立!
作者: 激賞..    時間: 2010-10-26 09:06 PM

不要輕易的被文字給激怒ㄌ~~太認真是傷了自己..
這些遣詞用字這麼偏激的人通常都是EQ很低的!!
這種人下場通常跟善化的強哥差不多!! 有家歸不得~每天還有陌生人去他家拜訪之類的!!
作者: coolegg0943    時間: 2010-10-26 09:54 PM

<i>otis0824</i> 發表:<br />

<br />

<br />
但只要逼出對方有做出人身攻擊的字眼~<br />
...

<br />

這樣做還是不成立的~~

要告贏除非你根本不理會他而對方卻針對你作人身攻擊..

如果同你所說的那樣就告的贏的話~~那法律有何意義呢!!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26 09:57 PM

coolegg0943 發表:
<br />

這樣做還是不成立的~~

...

但不就像是現實生活吵架一樣
如果吵到一半~有一方罵對方是豬或是人身攻擊
甚至辱罵對方髒話...
有備份或是人證~且有時間...
那是不就是會告贏?
作者: 台灣    時間: 2010-10-26 10:06 PM

機車騎士罵公車司機一字經:"x" ,這樣公車司機告的贏嗎?

[iframe]http://news.msn.com.tw/news1911317.aspx[/iframe]
作者: coolegg0943    時間: 2010-10-26 10:11 PM

<i>otis0824</i> 發表:<br />

<br />

<br />
但不就像是現實生活吵架一樣<br />
如果吵到 ...

<br />

妳說得這種是不同的~~妳這種是屬於雙方因某一件事起衝突造成當然是成立的!!

但版面上是很多所謂的公親~~像這種的讓你打十年還是不起訴有很大的爭議!!
作者: coolegg0943    時間: 2010-10-26 10:14 PM

我發這篇文是要告知大家!!

很多事情不是那麼簡單!!

要玩就要有穩贏的把握不然不要玩~~不然真的會告人反變被告!!

再來就是為何不把這種處理小事情的時間留給那些真正要被判刑的人呢!!

不要浪費社會資源壓!!
作者: 台灣    時間: 2010-10-26 10:27 PM

多花點時間精神關心一下台灣, 影展不要再被欺負了
作者: ☆大大★    時間: 2010-10-26 10:51 PM

最近真的是無顏阿...........
作者: 小老師    時間: 2010-10-26 10:54 PM

像我服務的學校裡
有一位老師
去年底到今年初間
把全校上從校長、人事、總務、教務、學務、會計,
中把三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裡的三十幾位老師
下到學校的四個工友,統統一起告了
不只是告校長、總務貪瀆,老師的損害他班上學生權益
還告了說教室分配教師工作的不合理
洋洋灑灑三大本,
已出庭二次囉~~~~~
這幾個月搞得很大,大家都很不愉快
原因只因為他不爽二件事(老實說都是小事,也根本不是該生的事)
註冊費用中的簿本費用,他不覺得要花錢買
(結果很堅持的他教的班,學生都沒簿子.....連聯絡簿也沒有)
另一個就是他將班上某學生(已低收入戶減免學費到只剩150代辦費)註冊費申請學校的仁愛基金
校方的二十幾位老師審核沒通過(因為學生家長有工作,仁愛基金是救急不救窮),他就通通告遍了~~~
說老師們都瞎了眼,仁愛金都自己黑掉了~~
聽說上法院時,都講話問話到旁邊的書記、法警都打盹了~~~

他為什麼那麼愛告
因為以前他告人成功過一次,賺得了賠償金一百多萬,食髓知味......
要我是他班上的班導,那區區僅150早就被我私底下自己掏錢了事了~~~~~
北縣府有一個學童註冊學費繳出有困難的
可報請核准補助(我班上就補了四個),那位老師卻視而不見
操作手法其實顯而易見
作者: 老蘇    時間: 2010-10-27 12:12 AM

小老師 發表:
像我服務的學校裡
有一位老師
去年底到今 ...

怎麼沒有人去告他誣告?
作者: chris0150    時間: 2010-10-27 12:17 AM

小老師 發表:
像我服務的學校裡
有一位老師
去年底到今 ...

這樣還可以當老師!?

想說看能不能告出運嗎?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27 12:29 PM

公然污辱最不是可以告的成?

只要是在言語上有污辱到對方的意義在....??
作者: sepher    時間: 2010-10-27 12:40 PM

打當然要打能保握贏的戰爭,你說的誣告應該不會出現在絕大部分的妨礙名譽告訴中。
有時候告人不是為了最終結果,而是為了其他過程,這是一種手段,相信有此經驗和了解手段的人都知道我在說什麼。
作者: brett    時間: 2010-10-27 12:40 PM

有些人就是管不住自己的嘴巴...

愛放話...

說別人眼瞎算嗎?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27 12:43 PM

brett 發表:
有些人就是管不住自己的嘴巴...

愛放話. ...

我覺得不算ㄟ


最近不是有新聞說罵對方向陳為民就被告....
除非他罵你像李炳輝才有機會吧!!
作者: 只剩    時間: 2010-10-27 07:26 PM

果然法律只會保護壞人阿....

我還覺得中東國家 以暴制暴對台灣最好

台灣就是過太爽 民主過了頭 才出現那種一堆嘴砲畜牲....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27 09:36 PM

只剩 發表:
果然法律只會保護壞人阿....

我還覺得中 ...

我們嘴砲黨都中槍...
我也有算你一份嘴砲黨ㄟ
作者: focus1    時間: 2010-10-28 01:39 PM

大概跟這個人一樣
林英典第二
誠天冷氣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97&t=1831959&m=f&r=3&last=2345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