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趣味] 沒帶身分證 拒絕臨檢,警察開槍 過當? [列印本頁]
作者:
狄昂 時間: 2010-10-12 08:07 PM 標題: 沒帶身分證 拒絕臨檢,警察開槍 過當?
[youtube]MPGMxCCTHlE[/youtube]

作者:
藍點點瓢蟲 時間: 2010-10-12 08:13 PM
此影片很早就PO過了....小弟的看法是...那些耍流氓的阿莎布嚕....唉......如果我是警察我也會開槍...射死這些小王八蛋
作者:
杰仔 時間: 2010-10-12 08:14 PM
狄昂 發表:
MPGMxCCTHlE
現在當警察只有可憐來形容~~
開槍就被說執法過當
沒開槍就被說警察太過軟弱
怎麼做怎麼錯

作者:
ㄚ佑 時間: 2010-10-12 08:16 PM
這也太扯了,檢查身份需要開槍示威嗎?這樣子不就隨時隨地都要有準備備開槍
人民的褓母也太偉大了一點了吧...
(附帶一提:歪著頭看了9分多鐘的影片,脖子真是酸ㄚ)
作者:
阿本本 時間: 2010-10-12 08:20 PM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0-10-12 08:22 PM
你有種...

作者:
jkone 時間: 2010-10-12 08:22 PM
這個影片被人斷章取義 我記得這群人好像涉嫌暴力討債吧 之前在別的網站有看過 他們態度不佳 警察才開槍 至於用槍時機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這還有討論的空間...畢竟一個警察也是人 一個人要面對一群人 他也是會害怕的.........
作者:
abcdpage 時間: 2010-10-12 08:22 PM
ㄚ佑 發表:
這也太扯了,檢查身份需要開槍示威嗎?這樣子 ...
ㄟ 這好像是去討債 警察來處理
小混混 人多要欺負 警察喔
之前新聞有撥阿
作者:
luckbenz 時間: 2010-10-12 08:23 PM
這影片好像比之前的完整。
但我覺的警察沒錯咧~
作者:
木頭 時間: 2010-10-12 08:25 PM
ㄚ佑 發表:
這也太扯了,檢查身份需要開槍示威嗎?這樣子 ...
這早就上過新聞了~!!而且事發地在台北三重~~
個人覺得不扯丫~警察伯伯也是正當使用他的警察權而已~
若是在國外的話~這些人早就被押在地上拷起來了!!
他們若好好配合的話~其實也就相安無事了~

狄昂 發表:
現在當警察只有可憐來形容~~
開槍就被說執法過當
沒開槍就被說警察太過軟弱
怎麼做怎麼錯
同意+1~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2 08:29 PM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以上~
作者:
小老師 時間: 2010-10-12 08:30 PM
我覺得要是換另一場景同樣是要臨檢的話
拒絕臨檢的人要是開車就衝了過去
任何警察都會要強烈懷疑車上有不良物品甚至槍械和制止危險行為
以前就是有太多臨檢,老是警察被不爽停的人開車衝撞
導致受傷甚至癱瘓
勤務的安全性和自保也很重要
作者:
狄昂 時間: 2010-10-12 08:31 PM
這個影片只是我無聊逛逛看到的
po上來讓大家看看
大家的回應是怎樣
標題中過當後有的問號注意
別誤會我阿
因為我也覺得
警察是對的
作者:
erictai7138 時間: 2010-10-12 08:50 PM
去GOOGLE一下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就可以把這警察申訴到被釘死了吧..
以下引用解釋文內容..很白話..不是法律人也看的懂~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不是警察爽在任何狀況下要對誰臨檢都可以的~~
當然..身為沒有槍可耍屌的市井小民我們..還是配合一下啦~
不然萬一他情緒管理不好~把你斃了...再國賠多少錢~你也只能在天堂看你家人幫你燒紙錢了@@
大法官也算給面子...這麼落後的條例..只給警告性解釋..憲法上概略講..下次再被大法官碰到有人針對這個釋憲..就會宣告違憲囉.
大白天這樣要實施臨檢..而且對象也只是一群看起來沒什麼異常的..應該就很勉強了吧@@...還開槍示警...他回去報告應該是寫不完吧~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2 08:51 PM
警察是對滴............
很多媒體都故意炒作把是非顛倒ㄌ............
為ㄌ就是炒新聞..............:18 :18 :18
作者:
minigazette 時間: 2010-10-12 08:52 PM
可以拒絕臨檢嗎........................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2 08:53 PM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這些條例明坦護警察吧....第一條第二條太空洞了,差不多可以在任何時候開槍,台灣是警察國家,誠不虛也....
第三條使警察權力過大,在英國,警察根本不帶槍,用槍之條件:除非面臨自己或他人之生命危險,才可以用槍,
第四第五條又不夠,假若他人之生命受到威脅,當然可用槍...
第共條仍然過當,警察應已用盡較温和的方法且自己或他人生命受到威脅時,才可用槍.....
這些條例應是戒嚴時期留下的產品,不足以論文明,跟大陸差不多...
作者:
apaul 時間: 2010-10-12 08:54 PM
剛剛好而已,何況也只是對空鳴槍,倒希望朝他們大腿射幾下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2 09:01 PM
shihchenchen 發表: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
法規名稱:
|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
第 1 條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
第 2 條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一、指揮交通。二、疏導群眾。三、戒備意外。 |
第 3 條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
第 4 條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第 5 條 |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
第 6 條 |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第 7 條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第 8 條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
第 9 條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
第 10 條 |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
第 11 條 |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
第 12 條 |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
第 13 條 |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 14 條 |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第 15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轉貼於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B0080008
你民國91年還在戒嚴哦~不容易不容易
再附註一條~忘記在那看到的~警察第一槍在必要情形下"不必"對空嗚警示槍~
看影片他起初只是依法行事~並沒任何不妥~
當被盤問者一度拒絕~警察行使公權力也沒問題~
他開槍個人認為是因為其同行友人於警察行使公權力途中~上前與警察拉扯~正因在值勤~所以認定有危險的可能才對空嗚槍~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2 09:12 PM
小弟是說:戒嚴時期的惡法還留下來,法令修過又如何?惡法還留下
警察自身或他人之生命沒有威脅時,有何理由可以開槍?警察有一千種方法制服對方,為何要用槍????
學學英國的警察吧!英國才是人權國家,台灣是警察國家,學不來的
作者:
阿賢 時間: 2010-10-12 09:16 PM
shihchenchen 發表: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 ...
警察跟憲兵就是有這些行使權,基本上警察跟憲兵都是受過訓練的,用槍時機都清楚,
警察或憲兵要你配合就配合,他們感覺有問題需要臨檢就是可以臨檢,都是依法有據,
什麼憲法保障人民自由之類的,在警察或憲兵行使職權法時是沒用的,因為這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你覺得這個影片警察自身安全沒有受到威脅?在一開始那些人大小聲的時候早就可以對空鳴槍威嚇了,
槍是拿來鎮壓暴民的最後手段,面對多數暴民更是唯一手段!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0-10-12 09:17 PM
shihchenchen 發表:
小弟是說:戒嚴時期的惡法還留下來,法令修過 ...
請問當時如你是警察...
他們沒有一個人鳥你...
你要怎樣做讓他們聽你的?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2 09:32 PM
shihchenchen 發表:
小弟是說:戒嚴時期的惡法還留下來,法令修過 ...
>>>警察自身或他人之生命沒有威脅時,有何理由可以開槍?警察有一千種方法制服對方,為何要用槍????
再來回答你~
1:他們上前拉扯難保其中一人拿出利物、槍械…等殺傷性器械,警察是"人類",有這種反應,反問你那裡不妥?換作是你不會害怕?
2:制服對方他並沒用槍~而是剛開始的"徒手擒拿"~影片有在放而你沒在看哦~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2 09:35 PM
我也認為警察沒有不當用槍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2 09:45 PM
在人權國家,這個開槍的警察只有陪阿扁一起坐,別無他法,警察遇到攻擊時,應有軟性的攻擊武器,如糊焦噴霧,警棍,電激槍...召集大群人馬等,何用開槍,不鳥你就開槍???這不是警察國家是什麼????:15 在台灣,只有政府才能合法擁有並使用槍械,使用時,是何等重大的事,當時只是一些爭執,這就開槍,還有人替這群濫用公權力的小混混說話,真是天理何在啊
當時那個濫用公權力的小混混,亦無表明要隸捕當事人,亦無宣讀當時人涉嫌觸犯何法,(只是沒帶身分證,中華民國的公民沒有帶身分證的義務,又不是香港)亦無宣讀當時人的權利,何來合法執行職務???那小混混只是在爭執時心虛,在濫用職權吧
作者:
二寶 時間: 2010-10-12 09:51 PM
窩有多次被臨檢~我態度也沒有不佳~他們卻要窩放軟好聲好氣對他們講話態度好點...
拿政見窩也有拿~我態度一樣冷冷淡淡的~它就要開始ㄋ一ㄠ我的車~
直到窩火大直接在馬路上大喊~警察就可以跩的258萬的唷~然後一群人為過來他才放窩跟我馬子走...
發生過那麼多跟警察的事件後~我的感想還是很多警察都濫用職權~窩個人實在是非常唾棄!!!!
一樣是領錢的不知道跩什麼~難道都沒有條法率可以保護被臨檢的人嗎?
每次遇到人民保母我就滿肚子委屈~他們真的是人民保母嗎??
看那影片~各都有錯~警察事不是槍開上影了阿~
如果是窩的話~我可能也不會理會它的趴下ㄅ~
如有學長要指導窩的話~歡迎^^
作者:
erictai7138 時間: 2010-10-12 09:54 PM
"警察跟憲兵就是有這些行使權,基本上警察跟憲兵都是受過訓練的,用槍時機都清楚,
警察或憲兵要你配合就配合,他們感覺有問題需要臨檢就是可以臨檢,都是依法有據,
什麼憲法保障人民自由之類的,在警察或憲兵行使職權法時是沒用的,
因為這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
所以希特勒時期的秘密警察哪天在台灣重現你也不意外囉@@..而且你也都願意配合囉?!
那如果發生他們把你家坐輪椅的老奶奶..從頂樓推下去摔死你也接受囉~
這不是唬爛..二戰時期的確發生過很多..
我義務役不幸是憲兵警務士退伍的.."訓練"?!別傻了~~用槍時機都清楚?!你知道台灣不打仗多久了嗎?
我相信還是有很多直得敬佩的職業軍人或義務役..但是也的確很多濫竽充數..社會混不下去只好把自己關在裡面讓自己自我感覺良好~
幹到中校..打靶都打地瓜.....真的打仗我還不敢站在他旁邊..免得是被"自己人"打死的@@..
不過倒是有點出個基本論點是對的..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但也保障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職權..基本權衝突本就是天秤的兩端..這是動態平衡的~
法律不是真理..但講求的是師出有名..符合法治國原則.此原則重點強調的是國家要守法...不要跟我抝所以人民不用守法這種結論
想當然是不可能的..
只是要實施臨檢..最高指導原則就是釋字535..
這新聞之前有看過..對方似乎人多勢重...但他們那些年輕人大多都穿貼身的衣物..短袖短褲..
警察在視野上應可判斷應無武器藏身..
如果沒有一些客觀上(這裡客觀是指社會上一般有理智理性的旁觀第三人)充分合理的依據..
要說難保其中一人拿出利物、槍械…等殺傷性器械而無上述依據..似有過度懷疑人民之虞...
難道今天各位看官你們晚上肚子餓或是沒事在外遊蕩..只是穿著污穢..或是看起來就讓一些人主觀上覺得你是匪類..
這時就被警察臨檢..互相對答不爽..就被優勢力量的警察強押到警局詢問...你會爽嗎?
當然這裡講優勢警力是相對我們這種市井小民而言..釋字535案由就是這樣來的~
所以說警察的訓練很重要~穿制服執勤至少都是老鳥帶菜鳥..如果那個開槍的是老鳥..
我相信他的仕途也不會太順遂@@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2 09:54 PM
eertrc452000 發表:
>>>警察自身或他人之生命沒有威 ...
假如可以如此任意推斷警察的生命受到威脅,則警察差不多可在任何時候開槍了....所以是警察國家,又不承認,又要扮人權國家,真好笑
只是在爭執一下就開槍,當事人又無逃跑之意圖,又無攻擊之意圖...開槍???....真是如此危險,為何事後那些濫用公權力的警察又不上手拷拷那些危險分子,真是笑死人了,還好像有講有笑似的
真是這麼危險,應該全部抱頭跪下,上手拷,香港的警察就是這樣的
作者:
郭旭裕 時間: 2010-10-12 09:56 PM 標題: 亂世用重典
現在社會太亂~
就是因為太自由了~
又高喊人權主義~
好人?壞人?法官全部傻傻分不清楚~
偏偏黑社會又很會鑽法律漏洞~
有時還寧願回到戒嚴時代~
舉例:強姦幼童-->直接就地正法~
寧殺錯~不放過~
或許社會不會那麼亂吧~
如果我是影片中的警察~
為了自身安全~
為了我的家人(活著回去)~
我應該也會開槍~
作者:
小光哥 時間: 2010-10-12 09:58 PM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2 10:02 PM
我只覺得校聯ㄟ沒配合出示證件
頑強反抗??我是沒看到...
結果警察就鳴槍了...
感覺警察吵架吵不贏就開槍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2 10:30 PM
1.當自己身為警察遇到同樣ㄉ情形.....我很難相信所謂ㄉ1000種以上方法說ㄉ人真ㄉ會用嗎?
2.警察圈也是社會ㄉ縮影~有壞人也有好人...不能在遇到壞警察就一干子打翻一船人.....好警察ㄉ犧牲及付出我們不能當作沒看到......
3.民主???越民主ㄉ國家,社會就越亂........因為人民民主素養不夠.......經常口說民主卻時常侵犯他人ㄉ民主...口說自由卻經常侵犯他人ㄉ自由.....民主是要在守法ㄉ情形下實行ㄉ~而不是我想怎樣都可以~那不是民主!!!
4.人權????犯法ㄉ人本來就不該有人權!!!因為他不是人!!侵害他人ㄉ人權有什麼資格講人權??法律應該剝奪他ㄉ人權~別老是跟人權團體一樣..是非不分.....要是自己或家人受到傷害~我不信受害者家屬會支持壞人ㄉ人權...........:18 :18 :18
5.我不是一個完全守法ㄉ人...
但我盡量不去侵犯他人造成他人不便或傷害...盡量去守法.....
我只是希望大家正視這個社會現象......大家都不希望被約束(所謂ㄉ惡法)...但適當ㄉ約束是維持社會秩序最消極ㄉ作法~為什麼新加坡那麼多人種社會治安卻那麼好??因為人民守法,法律嚴峻~這些是相輔相成的~要是人人都能守法~自己能約束自己~那何必有法律?也絕不會有警察或法官~更不會有刑罰~哪會有什麼惡法????????
不要炮我......如果真ㄉ忍不住..........那就用力吧~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2 10:41 PM
shihchenchen 發表:
在人權國家,這個開槍的警察只有陪阿扁一起坐 ...
在人權國家,這個開槍的警察只有陪阿扁一起坐,別無他法,警察遇到攻擊時,應有軟性的攻擊武器,如糊焦噴霧,警棍,電激槍...召集大群人馬等,何用開槍,不鳥你就開槍???這不是警察國家是什麼????:15 在台灣,只有政府才能合法擁有並使用槍械,使用時,是何等重大的事,當時只是一些爭執,這就開槍,還有人替這群濫用公權力的小混混說話,真是天理何在啊
當時那個濫用公權力的小混混,亦無表明要隸捕當事人,亦無宣讀當時人涉嫌觸犯何法,(只是沒帶身分證,中華民國的公民沒有帶身分證的義務,又不是香港)亦無宣讀當時人的權利,何來合法執行職務???那小混混只是在爭執時心虛,在濫用職權吧
"只是一些爭執"?
軟性攻擊武器~警棍我認同啦~糊焦噴霧,電激槍你以為防狼呀…
但是不一定要用警棍吧~以對方人數你認為警棍夠有壓制性嗎?
再來看一下第4條的部份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一開始就強調過不要碰他~這句沒錯吧~因為他在執勤~
再來紅字部份~先前已經警告不能碰觸執法人員~他們還上前拉扯~我認為紅字部份是成立的~
只是沒帶身分證,中華民國的公民沒有帶身分證的義務,又不是香港~你這不是打自已嘴巴嗎?沒帶身份證又如何證明身份呢?所以你覺得身份證不重要囉?所以沒帶碰到警察說"我沒帶"就可以放行了嗎?
如果附近有重大案件或要犯逃脫呢?~要配合查身份~沒帶身份證~警察請他回所裡協助查明身份也很合理吧~
我們是討論警察開槍是否不妥~我的論點是~在當時情形下(指一堆人上前拉扯警察時)開槍警示是合理的~
你想得太簡單了~
作者:
JAMES-KAT 時間: 2010-10-12 10:43 PM
基層警察很可憐的。
福利制度好,誰會想去收黑錢。
沒有業績壓力,誰會想開單。
作者:
osisstickup 時間: 2010-10-12 10:48 PM
脖子真的很酸......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2 10:49 PM
二寶 發表:
窩有多次被臨檢~我態度也沒有不佳~他們卻要 ...
這位大大您是抱怨針對你那次警察對您的臨檢不滿~
如果你確定認定他們有不對的地方~是有管道可以申訴~
如果只是查身份~你只需出示證件~
開引擎蓋、後箱的部份就得有搜索單~
如果沒有硬要你配合的話也可以請他開立臨檢過程書(正式名稱我記不太得了要查一下)
所以不是過程讓你不開心就變濫用職權了~
真的濫用也有管道跟方法應對~
但針對這版大發的開槍事件~小弟認為應該跟你碰到的不是同類型的警察
作者:
edjoni 時間: 2010-10-12 10:57 PM
拒檢本就是心裡有鬼
乾脆殺一殺下去當鬼好ㄌ 哈哈哈
作者:
stanley501 時間: 2010-10-12 10:58 PM
當警察顧慮太多
就是壞人的天下了
警察有時候要用點強制力
顧慮太多 只會被看雖小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2 11:05 PM
一直以為大陸公安才這樣想,原來台灣人也是這樣,
壞人不是人????壞人沒有人權???誰說的???若他沒有人權,法律不保障他,他又為何有義務守法,若他沒有義務守法,又何來犯法???死神向前衝 發表:
1.當自己身為警察遇到同樣ㄉ情形.....我很難 ...
作者:
Ben.chung 時間: 2010-10-12 11:10 PM
那幾個年輕人看起來就不是善類 .
沒直接給他們一人一槍算是仁慈了 ... 
作者:
kenny6515 時間: 2010-10-12 11:17 PM
shihchenchen 發表:
一直以為大陸公安才這樣想,原來台灣人也是這 ...
是阿~~~台灣人也是這樣想沒錯ㄚ~~~你不是台灣人??壞人想要什麼人權~~~當壞人對你或你家人有了傷害的行為~~~你還可以大聲的說我原諒他~~~因為那ㄍ壞人也有人權~~~省省吧~~~一個國家如果處處講人權~~~廢死刑~~~那個國家治安會好???新加坡治安為什麼會好~~就是情理法他法放在第一個~~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台灣人民如果接受這個論點那我想法務部長王清峰當初也不用下台
作者:
kenny6515 時間: 2010-10-12 11:24 PM
以為背後有個幫有個堂~阿尼基叫他們去收帳就天不怕地不怕~連警察都沒在鳥~一般人警察臨檢就配合一下出示一個證件而以~有那麼難嘛~真是此地無銀3百兩~
作者:
abcdpage 時間: 2010-10-12 11:30 PM
shihchenchen 發表:
一直以為大陸公安才這樣想,原來台灣人也是這 ...
試問 ...
如果影片中的員警是你 你有何更好的方式處置
作者:
roach0320 時間: 2010-10-12 11:33 PM
小弟之前當替代役
同事指揮交通時
不小心喵了一台車子一眼
想不到那台車就下車嗆聲要打人
好家在我們交通隊一個無線電一喊
七八台警車就去了解狀況了
最後也是把那痞子帶回去查驗身分
台灣社會這種"野小人"真的不少
逞凶鬥狠的

作者:
mtv236 時間: 2010-10-12 11:39 PM
通通抓去勞改吧
作者:
ash19831983 時間: 2010-10-13 12:15 AM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3 12:24 AM
小弟是不是台灣人???那敢????對了,這群敗類,那去斃了算

kenny6515 發表:
是阿~~~台灣人也是這樣想沒錯ㄚ~~~你不 ...
作者:
erictai7138 時間: 2010-10-13 12:40 AM
"是阿~~~台灣人也是這樣想沒錯ㄚ~~~你不是台灣人??壞人想要什麼人權~~~當壞人對你或你家人有了傷害的行為~~~你還可以大聲的說我原諒他~~~因為那ㄍ壞人也有人權~~~省省吧~~~一個國家如果處處講人權~~~廢死刑~~~那個國家治安會好???新加坡治安為什麼會好~~就是情理法他法放在第一個~~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台灣人民如果接受這個論點那我想法務部長王清峰當初也不用下台"
是的..現在多數台灣人的確是向上述這麼想的..這也是我們悲哀的地方..
法律本來也就是要某程度符合人民情感...這和是不是台灣人沒關係..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心中其實只有應報思想..你只想要報復那個"壞人"..
今天我家人被殺..我也會很想報復那個"壞人"..道德上我也無法原諒..只因為我就是一般人..無法做到那種大智慧的寬恕~
所以..就因為這樣..我們的法律就應該要判那個"壞人"死刑..?
今天不講別的..只講大家最直接的反應~報復心態..
那萬一判錯了怎麼辦?大家以為三審定讞..法官的認事用法就一定正確?
現在不是要罵法官..而是時常事實錯綜複雜..真相難辨...
法律本來就是種假設...是假設就會有假設錯誤..古今中外誤判的事情一直在上演..現在有.以後也還會有..這就是邏輯上的真理
人死不能復生..被誤判死刑的人..他死了就死了..
那這個壞人死刑犯是誰殺死的?
是法律?是國家?是立法委員?別忘了..今天中華民國一切國家行為的主權權來自於人民..就是你我..
被誤判死刑的"壞人"..其實就是很迂迴的被你我殺的...這樣的結論咋聽下很荒謬~
那是因為..那些被誤判枉死的人..你我看不到..聽不到..摸不著..所以我們繼續抱持著應報思想~
寧願錯殺一萬..也不願放過萬一..治亂世用重典.....以為就效果會很好...
效果到底好不好..即便舉出數據我想也說服不了人..不然我們也就不會還有死刑了.
法律是種多數決的產物...不代表正確..我個人很是佩服王部長的學者風範...能敢逆向講出自己的觀點..
當然~也得罪了多數台灣人民...得罪了一位受害者媽媽~讓他說出"政府要廢死刑?~五都是不想選了是吧"
如此完全無因果關係..手段目的的不當連結...我想是應報思想的極致了.....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
問題就在於人一定會做壞事..只是程度不同罷了..
今天如果這樣規定..駕駛動力車輛違規左右轉..處死刑..
或者..公開場所吸煙有違他人健康者..處死刑..
各位看倌你抽煙嗎?你抽煙的話..有這樣規定你會不會擔心法有多重?
當然.我舉這例子是很極端的...
作者:
IAMJX 時間: 2010-10-13 12:42 AM
影片中一群人靠過來要救同事(或朋友時)
警察已被重重包圍並與員警有身體上之接觸
足有相當理由認有奪槍之虞 使用警械並無不妥之處
作者:
erictai7138 時間: 2010-10-13 12:55 AM
IAMJX 發表:
影片中一群人靠過來要救同事(或朋友時)
...
我可以跟你說~那種狀況下..如果是我..我會主張正當防衛..前提是那警察的強制手段不能是合法..
我會去強調被抓手的那人並無任何不法有形力的實現...
所謂警察的強制手段合不合法不是他有講什麼就算的..至少是可以事後被司法審查的~最後司法說了算..
當好人本來就比較累...因為好人要遵守很多規則..壞人不用..
一旦好人使用壞人的技倆將壞人繩之以法..那他還是好人嗎?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3 12:56 AM
明明就是討論這個員警開槍是否不妥~
各位聰明的大德別再偏離主題以致變成嘴炮大會~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3 01:02 AM
erictai7138 發表:
我可以跟你說~那種狀況下..如果是我..我 ...
你講了一堆不相干的…似乎只會引起更多的話題
主要的你是否可以就這位員警開槍是否妥當做回應?
你可以參考我的回復~
也請其他大大別再節外生枝了…大家都是好族友
作者:
噗噗-Duncan 時間: 2010-10-13 01:06 AM
基本上小弟不喜歡警察
但更討厭小流氓
如果是我~我會想丟手榴彈
作者:
marco7sti 時間: 2010-10-13 01:19 AM
萬一搶槍了誰負責??
萬一那位警察掛了誰負責??
只會是個社會新聞吧!!
就像旁邊看戲的喊熱一樣!!
要統要獨喊得聲嘶力竭
真正前線打仗的是那些軍人!!
問過他們願意沒有??
怎麼不自己出來打打看
局外人~永遠可以道貌岸然!!
不過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看法嘛....這也只是我的看法
認真就輸了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07:37 AM
他沒犯法之前法律當然保障他ㄉ人權~
你這樣的說法很奇怪..........沒犯法之前他是壞人嗎?????????
公安?????
你錯ㄌ~現在公安也快變的跟台灣警察一樣........還是會被打.........
等你成為受害者........我就不信你還能主張壞人是有人權ㄉ~
shihchenchen 發表:
一直以為大陸公安才這樣想,原來台灣人也是這 ...
作者:
O_dOg 時間: 2010-10-13 08:07 AM
小弟發表個意見 ※純屬個人意見 看看就好
shihchenchen 發表:
壞人不是人????壞人沒有人權???
是...壞人是人、壞人也應該有人權 可是壞人的權利不應該跟好人的權利是一樣的...因為是"壞人"
若他沒有人權,法律不保障他,他又為何有義務守法,若他沒有義務守法,又何來犯法???
這個因果關係好像相反了吼 ...
法律保障所有人 前提是守法
不守法 還想尋求法律的 庇護/保障 ...
再說吧 = =
以上個人見解 如有誤請各位大大糾正 !!
作者:
O_dOg 時間: 2010-10-13 08:55 AM
回覆 #25 留言 警察遇到攻擊時,應有軟性的攻擊武器,如糊焦噴霧,警棍,電激槍...召集大群人馬等
我剛剛找了一下資料 ... 中華民國警察 除了警棍與配槍外 應該沒有您所說的這些 " 軟性武器 "
從影片當中看來,2名警察面對 至少4~5名民眾 你以為警察都是藍波 ?每個都能赤手空拳 1打2 . 1打3 ?
面對敵眾我寡的情況 當然是以 聲.光.火力 兼具的配槍 對空鳴槍 最有威嚇的能力
胡椒噴霧 ... 又不是民間保全公司 中華民國警察 沒有人在配胡椒噴霧的吧 ...
電 擊 槍 ... 每支電擊槍每次擊發只能制服一人 , 你要每個警察 身上都配2.3把電擊槍嗎 ?
警 棍 ... 好吧 我真的不知道 只憑警棍一口氣能制服多少人 ...
召集大群人馬 ... 遠水救不了近火 等你支援警力到場 當事人警察可能已經倒在地上了吧 = =
回覆 #28 留言
為何事後那些警察又不上手拷拷那些危險分子
你不知道這些 " 民眾 " 後來都被帶回警察局嗎 ?
ㄎㄎ
阿 我認真了 ...
我輸了
作者:
豬傻弟 時間: 2010-10-13 09:05 AM
警察幹的好!!那些壞人都抓去關!!!
作者:
晴天霹靂 時間: 2010-10-13 09:40 AM 標題: ...
這才是警察咩 ~~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3 09:41 AM
一個警察怎對9個人
當他是葉問可以打十個哦
不開槍怎行使公權力
公權力是給守法的人用的
這些人該慶幸生在台灣
在美國直接就開槍了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3 09:51 AM
+1000000000000
我認為....只要有想要對警察動手的意圖及行為出現,
警察就該拿槍出來甚至是對空鳴槍警告了!不管是對方空手或是有拿其他武器.....
台灣實在太自由了,自由到都敢對執法人員嗆聲,
臨檢就乖乖把證件拿出來就好了,什麼話也別多說,
若沒違規或做壞事有什麼好怕的勒~~
壞警察也是有的~~如果遇到刻意刁難執法不當,
現在很多申訴管道,媒體傳播也很發達,要整他也不難吧!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10:35 AM
這個主題明明就顯的不夠公正............
他們那群人並不是單純未帶身分證..........是暴力討債吧~
不能只PO對單一方面有利的影片
為什麼不把前因後果敘述清楚????????????
如果我說錯ㄌ...我道歉~!!
eertrc452000 發表:
明明就是討論這個員警開槍是否不妥~
各位聰 ...
作者:
[JA] 時間: 2010-10-13 11:00 A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這個主題明明就顯的不夠公正............:0 ...
人權壓~~ 這就是前面幾位車友講的人權
當天秤上失衡了,社會公理失衡了,受害者被侵犯了,針對現行犯還需給予相同人權? 而不行使警察權?
那要警察幹嘛?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1:13 AM
abcdpage 發表:
試問 ...
如果影片中的員警是你 你有何 ...
我會先請求支援
直接開槍我覺得太不妥當
如果你剛好經過~結果流彈剛好又打到你
你覺得你會覺得開槍無問題??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1:17 AM
IAMJX 發表:
影片中一群人靠過來要救同事(或朋友時)
...
但是怎麼看影片就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然後在對方無反抗下馬上來個奪臂勾
今天是你無反抗下被這樣對待...
你朋友不會去阻止??
會眼睜睜看你被壓制??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11:24 AM
現在ㄉ社會沒機會讓你請求支援........
我看過澎湖ㄉ海巡安檢員被大陸漁工拿刀架著...無線電被丟入海中.....然後開始被玩.........
只因為大陸漁工不爽安檢員每天都過去點名(為ㄌ防止大陸漁工偷渡入境或無故失蹤)
等到他被玩完回到安檢所才有所謂ㄉ支援.........前提是...他平安活著~
那個大陸漁工ㄉ下場是...........在議員面前被一堆人狂扁~:18 :18 :18otis0824 發表:
我會先請求支援
直接開槍我覺得太不妥 ...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3 11:33 AM
otis0824 發表:
但是怎麼看影片就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
難道要放暴力討債走?
作者:
howman73 時間: 2010-10-13 11:38 AM
小弟認為是標題下的不足以敘述實情@@"
如果標題是下...
"警察執法暴力討債集團~嫌犯拒絕臨檢~警察開槍示警!!"
就一整個變成很單純的社會新聞了@@"
我想應該問題就沒這麼多了....
這是小弟的淺見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3 11:50 AM
otis0824 發表:
我會先請求支援
直接開槍我覺得太不妥當
如果你剛好經過~結果流彈剛好又打到你
你覺得你會覺得開槍無問題?? ...
otis0824 發表:
但是怎麼看影片就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然後在對方無反抗下馬上來個奪臂勾
今天是你無反抗下被這樣對待...
你朋友不會去阻止??
會眼睜睜看你被壓制?? ...
如果因為怕流彈傷到人警察就不能開槍,那警察配槍幹嘛?
這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想要開槍的....
台灣到處都是人,要到沒有人的山中才能開槍嗎?
如果對方一開始配合的話警察會去壓制他?
請不要本末倒置了.....
記得我當兵的時候,社會上曾發生一件憲兵被打死並搶走M16步槍的案件,
那一段期間我們營區站哨都是站雙哨,而且根本就是直接上彈匣,連保險都沒關,
(因為要真正擊發還要先拉拉柄上將子彈膛,而且彈匣前兩發還是空包彈)
真正有緊急情況....哪有那麼多時間讓你慢慢來,
可能都已經被打死了或者槍被搶走了....
對照這影片的情況,那時確實有眾人一擁而上的可能,
搞不好連槍都可能被搶了~~對空鳴槍先發制人只是剛剛好而已~~
作者:
晴天霹靂 時間: 2010-10-13 11:54 AM 標題: ...
otis0824 發表:
我會先請求支援
直接開槍我覺得太不妥 ...
對方都壓過來了 支援個什麼? 你有想過若被奪槍 之後被反開勒?
我認為警察這樣還不夠狠勒~~
作者:
ADA 時間: 2010-10-13 12:05 PM
~唉~現代人~
警察先生應該是氣瘋了....
但為啥警察先生大白天要臨檢這些人ㄌㄟ....
我相信警察是好人~因為我遇到的都是好人....除了要拖我車的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06 PM
Blueheart 發表:
如果因為怕流彈傷到人警察就不能開槍,那警察配槍幹嘛?
這警察也不是一開始就想要開槍的....
台灣到處都是人,要到沒有人的山中才能開槍嗎?
如果對方一開始配合的話警察會去壓制他?
請不要本末倒置了.....
記得我當兵的時候,社會上曾發生一件憲兵被打死並搶走M16步槍的案件,
那一段期間我們營區站哨都是站雙哨,而且根本就是直接上彈匣,連保險都沒關,
(因為要真正擊發還要先拉拉柄上將子彈膛,而且彈匣前兩發還是空包彈)
真正有緊急情況....哪有那麼多時間讓你慢慢來,
可能都已經被打死了或者槍被搶走了....
對照這影片的情況,那時確實有眾人一擁而上的可能,
...
如果今天我走在路上..警察要我隨便出示證件
為何我一定要配合??...
照你這樣說...警察就能抓我的手然後準備壓制我..之後對空鳴槍??
"就單純從這影片來說"
一群人無攻擊性武器...只有出一張嘴..
警察吵不嬴然後先動手..
這就是有爭議的地方...
警察接到通報是可以合理懷疑有問題
但是在對方沒實際犯罪時..他也只是一般人民
(或許你會砲我難道要等他們犯罪再抓?)
在台灣..沒辦法...對方還沒犯罪時你能告他什麼??
更何況沒攻擊性武器在身上要告他什麼??
難道你沒看到影片中另一名警察一直再蒐證...
他應該有足夠時間請求支援不是嗎??
今天如果只是不配合出示證件...警察壓制你或是有拉扯
你朋友在旁邊時不會把你們拉開??
這樣你或是你朋友就被懷疑搶槍...這不是很瞎??
以上討論只是單純從這短短幾分鐘影片討論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08 PM
晴天霹靂 發表:
對方都壓過來了 支援個什麼? 你有想過 ...
那為何會壓過來??
站在後方的另一個警察在幹麻??
影片一開始為何不請求支援??
等到壓過來在支援太晚了...
那影片一開始不就請求支援...
不就不會發生後續的事??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10 PM
jeff.1128 發表:
難道要放暴力討債走?
當下你有什麼證據控告他暴力討債??
沒證據只能放人~不然只能請對方協助調查
但對方協不協助就看自己意願...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11 P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現在ㄉ社會沒機會讓你請求支援........

...
但是從影片來說~警察一開始就能請求支援不是嗎??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3 12:11 PM
howman73 發表:
小弟認為是標題下的不足以敘述實情@@"
如果標題是下...
"警察執法暴力討債集團~嫌犯拒絕臨檢~警察開槍示警!!"
就一整個變成很單純的社會新聞了@@"
我想應該問題就沒這麼多了....
這是小弟的淺見...
+1
我也覺得這"影片內的"標題下的有問題,
而且有故意之嫌.....似乎刻意不說那些人是暴力討債集團,
至於樓主的標題....應該是照抄的吧....可能不知道實情啦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16 PM
Blueheart 發表:
+1
我也覺得這"影片內的"標 ...
我也同意~
不過無論是否為暴力討債?
警察就依照接到線報有人暴力討債
如果那些黑衣人已經犯罪了..那用槍是合理的
但如果那些黑衣人還未暴力討債...
這時只能合理懷疑罷了...請對方協助配合調查...
無法以壓制動作協助吧??
作者:
小欣 時間: 2010-10-13 12:18 PM
警察大人干的好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3 12:19 PM
otis0824 發表:
當下你有什麼證據控告他暴力討債??
沒 ...
警察會到現場就一定是有人報警
那為什麼有人報警
不就有人鬧事才報警
警察行使公權力有什麼不對
非要有人被暴力討債逼到自殺
才又說警察都不處理嗎?
個人觀感
純屬討論
作者:
晴天霹靂 時間: 2010-10-13 12:23 PM 標題: ...
otis0824 發表:
那為何會壓過來??
站在後方的另一個 ...
站在後面那一個一直在動憨~我一直有看到阿
所以只有一個警察再唱獨角戲 當然要夠殺一點
為什麼會壓過來 你沒看到一群人在向他挑釁嗎?
還拉袖角錄影片 要是他拉我袖角 我就先一拳給他了~
根本是襲警 我是警察耶 他有啥資格這樣拉我?在國外他們早就被KO了~
只可惜台灣公權力真的 哀....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26 PM
jeff.1128 發表:
警察會到現場就一定是有人報警
那為什麼有人報警
不就有人鬧事才報警
警察行使公權力有什麼不對
非要有人被暴力討債逼到自殺
才又說警察都不處理嗎? ...
沒錯~
有人報警後警察只能去了解狀況
如果對方已經鬧事了..這行使公權力並沒有問題
但是如果對方準備鬧事途中...警察只能依法之能監控或以盤查威嚇甚至回警局調查
但如未帶攻擊性武器是可以拒絕...
畢竟警察如果接到消息不正確?
那些人真的只是像影片中所說的要去吃東西勒??
沒辦法...這就是台灣...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34 PM
晴天霹靂 發表:
站在後面那一個一直在動憨~我一直有看到阿
所以只有一個警察再唱獨角戲 當然要夠殺一點
為什麼會壓過來 你沒看到一群人在向他挑釁嗎?
還拉袖角錄影片 要是他拉我袖角 我就先一拳給他了~
根本是襲警 我是警察耶 他有啥資格這樣拉我?在國外他們早就被KO了~
只可惜台灣公權力真的 哀.... ...
警察也只是人民的公僕...最大的還是人民
只要還未犯罪時人民都有行使基本的權力
他拉衣角在影片中警察也並未阻止...
這就算襲警??
如果你一直要比國外的話...
如果你今天真的在國外..合法擁有槍械..有人一直對你挑釁...你就能對空鳴槍??
那你應該關不完了吧
沒辦法...我們就是生在台灣
作者:
marco7sti 時間: 2010-10-13 12:37 PM
當員警盤查未帶證件
行跡又可疑的時候....帶回分局協助調查應該不為過吧!!
那不配合的.....那不就是妨礙公務嗎??.....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只可憐了一些善良百姓!!:18 :18 :18 :18
如果發言的人是受害者....他絕對恨不得這種人抓去關起來
多得是施害者逍遙法外的.....換作是你~你能滿口仁義道德大言不慚嗎??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2:45 PM
marco7sti 發表:
當員警盤查未帶證件
行跡又可疑的時候.... ...
在盤查證件時請求協助調查你可以不配合
因為證件是私人物品...
不構成妨礙公務
除非你已經有足夠可以判定犯罪意圖
例如你手上拿著開山刀~或是你車內酒味濃厚...
不配合警察是可以告你妨礙公務的...
以前開車臨檢警察可以要求出示行照駕照
但是現在勒??
這時警察就能開槍??
我並非仁義道德人事
我也痛恨小混混...
就只是單純從影片中討論罷了~~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3 12:46 PM
otis0824 發表:
如果今天我走在路上..警察要我隨便出示證件
為何我一定要配合??...
照你這樣說...警察就能抓我的手然後準備壓制我..之後對空鳴槍??
"就單純從這影片來說"
一群人無攻擊性武器...只有出一張嘴..
警察吵不嬴然後先動手..
這就是有爭議的地方...
警察接到通報是可以合理懷疑有問題
但是在對方沒實際犯罪時..他也只是一般人民
(或許你會砲我難道要等他們犯罪再抓?)
在台灣..沒辦法...對方還沒犯罪時你能告他什麼??
更何況沒攻擊性武器在身上要告他什麼??
難道你沒看到影片中另一名警察一直再蒐證...
他應該有足夠時間請求支援不是嗎??
今天如果只是不配合出示證件...警察壓制你或是有拉扯
你朋友在旁邊時不會把你們拉開??
這樣你或是你朋友就被懷疑搶槍...這不是很瞎??
以上討論只是單純從這短短幾分鐘影片討論 ...
您真認為他們是閒閒走在路上的一般民眾嗎?
警察本來就有對可疑人物進行盤查的責任,
裡面的黑衣人一開始還想碰警察的身體勒~~
警察當然會怕被奪槍或攻擊啊~~
誰說空手就無法攻擊人啊!空手要打死人都有辦法....
當警察要壓制帶回警局時~~就是乖乖讓他壓制不要反抗,
這樣才可以避免衝突擴大~~
如果覺得他處理不當,還是有方法可以申訴他不是嗎?
而不該一堆朋友想要去要跟警察動手....
光是這個就算是妨礙公務了!當然可以告~~
我只能說~~如果照您這種標準,台灣不需要有警察了~~
裡面的人說什麼要配合出示證件....但是證件卻一直不拿出來,
如果不能強制帶回警局的話....再來100個警察又如何?
支援有何用?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3 12:55 PM
Blueheart 發表:
您真認為他們是閒閒走在路上的一般民眾 ...
+1
我同意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01:01 PM
當下.........能完美且有條不紊ㄉ處理每件事情ㄉ人~我想應該稱為:神人~(是你嗎?我佩服~)
我之前在桃園遇到有人砸麵包店也是先追人
等到人不見ㄌ才突然想到...........我應該先報警ㄉ.............
套一句老人家說ㄉ話:早知道.........就做皇帝ㄌ~
吳宗憲也說過: 千金難買早知道/萬般無奈想不到..............

otis0824 發表:
但是從影片來說~警察一開始就能請求支援 ...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1:02 PM
Blueheart 發表:
您真認為他們是閒閒走在路上的一般民眾嗎?
警察本來就有對可疑人物進行盤查的責任,
裡面的黑衣人一開始還想碰警察的身體勒~~
警察當然會怕被奪槍或攻擊啊~~
誰說空手就無法攻擊人啊!空手要打死人都有辦法....
當警察要壓制帶回警局時~~就是乖乖讓他壓制不要反抗,
這樣才可以避免衝突擴大~~
如果覺得他處理不當,還是有方法可以申訴他不是嗎?
而不該一堆朋友想要去要跟警察動手....
光是這個就算是妨礙公務了!當然可以告~~
我只能說~~如果照您這種標準,台灣不需要有警察了~~
裡面的人說什麼要配合出示證件....但是證件卻一直不拿出來,
如果不能強制帶回警局的話....再來100個警察又如何?
支援有何用? ...
依影片上面來說你哪隻眼睛看到他們是暴力集團或是犯罪了?
影片上一開始要碰警察的衣角警察也並讓他們碰與拍攝不是嗎??
舉個例子來說
今天或許你準備想去飆車
去的途中還未違規狀態下就被警察接獲線報攔下來...
警察要帶你回警局..你會想跟他回去??
(畢竟你還未飆車)
警察這時又很兇的要你拿證件~
這時如果你奇蒙子又不是很爽..你是可以不拿的
然後他壓制你後鳴槍...你覺得勒??
我度濫小混混~
我更不想幫影片的人說話
只是再討論用槍時機罷了!!
除非對方已經犯罪或是有明顯犯罪意圖不是嗎??
我只能說~~依照你的標準來看~~那台灣更不需要有法律了~~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1:05 P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當下.........能完美且有條不紊ㄉ處理每件事 ...
所以沒有人是神人...
也沒有完美到有條不序的楚理每件事的人
你認為警察在此影片中處理完全是神人沒有瑕疵??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01:06 PM
在盤查證件時請求協助調查你可以不配合
因為證件是私人物品...
不構成妨礙公務
這是誰跟你說ㄉ????????????
律師嗎?警察嗎?還是知法玩法ㄉ人.............我很好奇???
otis0824 發表:
在盤查證件時請求協助調查你可以不配合 ...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01:07 PM
我不是強調ㄌ嗎...............?
不然我幹嘛開頭就先寫這一段................
不說ㄌ~說ㄌ也沒用........................

otis0824 發表:
所以沒有人是神人...
也沒有完美到有條 ...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1:14 P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在盤查證件時請求協助調查你可以不配合
因 ...
法律~
就像是你開車被攔檢..
已經取消警察要求出示證件你一定要出市..
難保你不怕遇到假警察?
姑哥一下就查到的了...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1:18 P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我不是強調ㄌ嗎...............?

:0 ...
我也只是用你的話阿
兩派人馬都有瑕疵嘛!!
那些少年有義務要拿出證件
警察有權力要少年出示證件
但是法律呢??
作者:
DarkStar 時間: 2010-10-13 01:22 PM
敗類...朝他大腿開兩槍也剛好而已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3 01:26 PM
DarkStar 發表:
敗類...朝他大腿開兩槍也剛好而已
這個好笑
+1+1
作者:
晴天霹靂 時間: 2010-10-13 01:38 PM 標題: ...
DarkStar 發表:
敗類...朝他大腿開兩槍也剛好而已
說的好ㄚ ~~
作者:
晴天霹靂 時間: 2010-10-13 01:40 PM 標題: ...
otis0824 發表:
警察也只是人民的公僕...最大的還是人 ...
拜託 重點他是警察 不是國外誰有槍就能對空鳴槍好嗎?
拉衣角 同時你有看到 一個警察 他還能跟那麼多人嘴砲嗎?
對空鳴槍剛好而已~ 重點是 旁邊的混混拉他衣角的 不是當事人穿粉紅色衣服的~
人民最大= = 那要警察阿SIR幹麻?= = 給他臉不要臉 冷潮熱諷的 就欠開槍咩~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3 01:47 PM
otis0824 發表:
依影片上面來說你哪隻眼睛看到他們是暴力集團或是犯罪了?
影片上一開始要碰警察的衣角警察也並讓他們碰與拍攝不是嗎??
舉個例子來說
今天或許你準備想去飆車
去的途中還未違規狀態下就被警察接獲線報攔下來...
警察要帶你回警局..你會想跟他回去??
(畢竟你還未飆車)
警察這時又很兇的要你拿證件~
這時如果你奇蒙子又不是很爽..你是可以不拿的
然後他壓制你後鳴槍...你覺得勒??
我度濫小混混~
我更不想幫影片的人說話
只是再討論用槍時機罷了!!
除非對方已經犯罪或是有明顯犯罪意圖不是嗎??
我只能說~~依照你的標準來看~~那台灣更不需要有法律了~~ ...
影片沒說他們是暴力集團或是有犯罪沒錯......
但警察覺得他們很可疑才要他們出示證件不是嗎?
(有人是說警察經報案後才到的~~影片中無法得知)
裡面的人說什麼要配合出示證件....但是證件卻一直不拿出來,
不就是這樣警察才要把他強制帶回警局的嗎?
還有...我說的是那黑衣人,不是說那個要拍臂章畫面的人,請看清楚我的發言....
這黑衣人一開始還想碰警察的身體,警察叫他不要碰~~
警察會開槍是因為對方反抗,已經是妨礙公務了....
甚至那時還有點一發不可收拾的樣子,似乎要一堆人一擁而上的樣子,
不先發制人那應該怎樣?又不是一開始就拿出槍來,這個您都不說....
在很多歐美國家的警察臨檢車輛時,駕駛人一開始就只能把手放在方向盤上,
如果有很快速的不恰當動作(例如要伸手拿東西),他們就掏槍出來了,
如果不先掏槍出來,有可能死的就是警察.....只要乖乖配合就好了!
多年以前我就曾遇到兩個爛警察想要開我闖紅燈的罰單,
說他們是爛警察是因為我確信我過路口的時候不是紅燈,
後面有一台機車被攔下來也是覺得很冤枉~~我也是乖乖出示證件,
他們說我闖紅燈,我就請他們出示錄影畫面或照片,他們提不出來~~
說要帶我回警局~~我就回說...沒關係!帶我回警局...我時間很多!
但是你們就是要提出證據證明我違規....要不然我會申訴.....
最後他們就是乖乖的放我走,也莫可奈何~~
我的車子也沒改裝啦~~也不怕他們刁我
我只是據理力爭,不是要跟警察對抗....
我是覺得遇到臨檢,先配合出示證件再說.....
不配合當然事情會越來越大條
作者:
狄昂 時間: 2010-10-13 01:47 PM
Blueheart 發表:
+1
我也覺得這"影片內的"標 ...
標題我是照抄
只是想讓大家看看是否有過當?
時機!!
貼上來討論並無多想
一時得來這麼多議題
受驚了

作者:
marco7sti 時間: 2010-10-13 01:50 PM
也對啦......
等那些人真正"開始"收帳的時候才能執法是吧!!
那我想警察也準備等著被報案人砲轟吧~都報案了~來了還不處理!!
出了什麼事...倒楣的又是警察...
真雖小~盤查也被砲~不查也被砲....
http://mymedia.yam.com/m/632053
真的不要做警察

作者:
晴天霹靂 時間: 2010-10-13 01:55 PM 標題: ...
marco7sti 發表:
也對啦......
等那些人真正"開始& ...
哇靠 好好聽ㄟ~"~ 聲音好像吳宗憲~~哈~~
酷斃了~
作者:
kenny6515 時間: 2010-10-13 02:29 PM
otis0824 發表:
法律~
就像是你開車被攔檢..
已經取消 ...
這段是真的假的阿~~那以後開車遇到臨檢我就坐在車上說我怕假警察~~所以我不想出示證件~~但是我不會~~(合理的)攔檢我都會配合~~出示一下證件~~檢查完以後警察都還會跟我點ㄍ頭說聲謝謝~~好來好去~~互相尊重~~這也是警察的職責~~當然也有很壞很ㄋㄧㄠ的警察~~但我想那畢竟是極少數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3 02:30 PM
以為著上警服就是好人,警察的對立者就是壞人 - 這個推論只能說幼稚
台中那些警察不是跟黑道一起打牌,才數月而已,又忘了
更可怪的是:以為法律只保護好人,不保護壞人,真是笑死人,打開六法全書看一下,那法律這樣規定的,太好笑了
作者:
kenny6515 時間: 2010-10-13 02:55 PM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心中其實只有應報思想..你只想要報復那個"壞人"..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逞罰~~就叫報復???
今天我家人被殺..我也會很想報復那個"壞人"..道德上我也無法原諒..只因為我就是一般人..無法做到那種大智慧的寬恕~
所以..就因為這樣..我們的法律就應該要判那個"壞人"死刑..?你家人被殺~~不然你覺得該判什麼~~罰金12000還是勞動服務30天???
今天不講別的..只講大家最直接的反應~報復心態..法律判的不叫報復~~舉例::今天你砍我一個~~萬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才叫報復!!
那萬一判錯了怎麼辦?大家以為三審定讞..法官的認事用法就一定正確?
現在不是要罵法官..而是時常事實錯綜複雜..真相難辨...警察不會去蒐證嘛~要有證據證人~不是警察抓來跟法官說他有罪就有罪的!!
法律本來就是種假設...是假設就會有假設錯誤..古今中外誤判的事情一直在上演..現在有.以後也還會有..這就是邏輯上的真理
人死不能復生..被誤判死刑的人..他死了就死了..真有那麼多誤判~現在法官判人都不用罪證跟證物證人的就對了!!!
那這個壞人死刑犯是誰殺死的?法官ㄚ~~不然勒~~而且罪證確鑿~~那就是死有餘辜!!
是法律?是國家?是立法委員?別忘了..今天中華民國一切國家行為的主權權來自於人民..就是你我..
被誤判死刑的"壞人"..其實就是很迂迴的被你我殺的...這樣的結論咋聽下很荒謬~國家行為的主權來自於人民~被誤判死刑的"壞人"..其實就是很迂迴的被你我殺的~這有什麼關聯????
那是因為..那些被誤判枉死的人..你我看不到..聽不到..摸不著..所以我們繼續抱持著應報思想~現在媒體那麼多~~如果真有誤判你想要看不到..聽不到..那還真是不太可能~~各家媒體一定把它當寶一樣挖~~所以你想太多了!!!!!!
寧願錯殺一萬..也不願放過萬一..治亂世用重典.....以為就效果會很好...你是在說秦始皇時代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不是嘛!!!!!!!!!!!!!!!!!!
問題就在於人一定會做壞事..只是程度不同罷了..
今天如果這樣規定..駕駛動力車輛違規左右轉..處死刑..
或者..公開場所吸煙有違他人健康者..處死刑..對啦~違規左右轉判死刑~公開場所抽菸直接爆頭~然後殺死人了判罰6000~強暴者判罰3000~~你不能硬凹嘛~罪有輕重沒聽過嘛!!!!!!!
各位看倌你抽煙嗎?你抽煙的話..有這樣規定你會不會擔心法有多重?
當然.我舉這例子是很極端的...你自己知道就好~根本就是一個硬凹亂湊的說法~~文不對題~~0分!!!!!!!!!!!!!!!!!
作者:
jeff.1128 時間: 2010-10-13 04:37 PM
kenny6515 發表: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 ...
認同~!!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05:05 PM
ME TOO~

kenny6515 發表: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 ...
作者:
小雲 時間: 2010-10-13 05:18 PM
如果那個警察是"導火線"裡的那位馬警官的話.那些人應該會被秒殺吧:18~~~哈哈
PS:緩和一下氣氛,開個小玩笑~各位大大請別砲我~


作者:
水電工 時間: 2010-10-13 05:56 PM
等有一天 家門口或是家裡樓下 站了一群人
看起來手上沒有攜械 看起來也沒有行兇跡象 也沒立即的製造危險
有人報了警 對方一群人不願意配合盤查 拒絕出視證件 還跟警察大小聲
到後來不了了之 對方依舊一群人站在門口或是樓下
不小心家裡又有小孩、兒子、女兒、老婆、爸媽要出門
會放心?
不知道如果剛好住在那 心裡有何感想?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0-10-13 06:15 PM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3 06:37 PM
如果那個濫權警察真認為有危險,為何最後不上手拷?這就證明他是反應過度了,車友在此不知還爭什麼?
假如真被視為可疑犯,隸捕前要說明涉嫌犯何事,他的權利何在?這都是隸捕前的基本工作,但都沒做,這就知道,這群濫權警察心知理虧,明明是一般的日常爭執,卻有人開槍,真是笑死人...
更扯的是,子彈頭還要由那些十惡不赦的敗類幫忙檢...這都是重要呈堂證據,當事警察要拍下彈頭的位置,且要自己檢起來,要用手套,放在膠袋中,這群濫權警察,不但以槍口對準人民,而且極度不專業,做錯事又有護衛隊保護,小弟也想去混個警察養老啊
Blueheart 發表:
影片沒說他們是暴力集團或是有犯罪沒錯 ...
作者:
dragon0266 時間: 2010-10-13 06:43 PM
這事情發生在美國
那些人應該早就當場射殺了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3 07:58 PM
才一個上班天就多這麼多回覆了~
我又出來說說話囉~
看完這些回覆~提供一個大家都有的想法供大家思考…再決定要不要再評論下去吧~
便當 、飲料…這是在你需要他的時候你會這樣稱呼它…
當你不需要的時候(吃完、喝完)大家會給他一個稱呼…垃圾或廢棄物~
我想表示的是什麼很明白了吧~
很多人、事、物都是這樣~這是人性~沒辦法~
沒事的話你也不會需要找警察~也不知警察為何在當下要這樣~比如臨檢~碰到比較仔細的警察~有人會不爽~有人會一笑置之~
你應該覺得警察對你而言可有可無吧~
今天你被搶了、被打了、被奇怪的人追著~有需要了~才會叫"警察"~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3 08:12 PM
shihchenchen 發表:
如果那個濫權警察真認為有危險,為何最後不上手拷?這就證明他是反應過度了,車友在此不知還爭什麼?
假如真被視為可疑犯,隸捕前要說明涉嫌犯何事,他的權利何在?這都是隸捕前的基本工作,但都沒做,這就知道,這群濫權警察心知理虧,明明是一般的日常爭執,卻有人開槍,真是笑死人...
更扯的是,子彈頭還要由那些十惡不赦的敗類幫忙檢...這都是重要呈堂證據,當事警察要拍下彈頭的位置,且要自己檢起來,要用手套,放在膠袋中,
這群濫權警察,不但以槍口對準人民,而且極度不專業,做錯事又有護衛隊保護,小弟也想去混個警察養老啊 ...
如果不是那警察的對空鳴槍,你以為那些人會那麼乖嗎?
我看是未必....幾乎快一擁而上了啊....
開槍後他們最後乖乖的,完全跟開槍前不一樣耶...當然就沒必要上手銬啊!
警察也說他們想一擁而上才對空鳴槍的不是嗎?
對空鳴槍的行為本來就是一個警告及嚇阻作用,
難道警察要槍枝被搶了或被攻擊才可以使用槍枝嗎?
那時搞不好命都沒了~~還能做什麼?
他們是不是爛警察自然由大眾去評斷,
這是一個公共論壇~~我只說出我的看法,
幫警察講話我也不會得到什麼好處,我有什麼好爭的?
極度不專業?實在不曉得您所謂的專業標準是怎樣~~
如果您有興趣當警察,那當然歡迎啊~~
就去考吧
....現在很多人不想當警察了!
小弟我也曾經在半夜被十幾個警察及憲兵臨檢,
他們拿很多隻槍對著我,我就是冷靜乖乖配合而已啊....
沒做什麼虧心事怕什麼勒~~又不是沒看過槍~~
作者:
shihchenchen 時間: 2010-10-13 08:17 PM
eertrc452000 發表:
才一個上班天就多這麼多回覆了~
我又出來說 ...
想結束這無謂的爭執.....
大家都是車友,FSC的大家庭,
小弟只想表示,犯法的可能是警察...
影片中的路人,不當之處是:他應順從警察之命令,不妥再投訴也不遲...
但台灣就是這樣,警察與民眾打成一片,經過派出所,民眾常在裡面聊天喝茶,在臨檢遇到行人來平息,在南部實在很平常....
民不與富爭,富不與官闘,小弟遇到臨檢,比誰都乖,
路人沒有明顯而即是危險行動,警察實不應該開槍:18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08:17 PM
支持你去當警察~加油~!!!!

shihchenchen 發表:
如果那個濫權警察真認為有危險,為何最後不上 ...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9:28 PM
[quote]Blueheart 發表:
影片沒說他們是暴力集團或是有犯罪沒錯......
但警察覺得他們很可疑才要他們出示證件不是嗎?
(有人是說警察經報案後才到的~~影片中無法得知)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裡面的人說什麼要配合出示證件....但是證件卻一直不拿出來,
不就是這樣警察才要把他強制帶回警局的嗎?
還有...我說的是那黑衣人,不是說那個要拍臂章畫面的人,請看清楚我的發言....
這黑衣人一開始還想碰警察的身體,警察叫他不要碰~~
黑衣人一開始要碰警察身體
但他並無出言挑釁
聲音開大一點黑衣人還一直理性的說: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就是在勸架吧!!
他有什麼不對??
今天有你跟人吵架然後對方朋友無挑釁動作然後碰你~又一直跟你說不好意思
你就會開槍或揍人??
警察會開槍是因為對方反抗,已經是妨礙公務了....
甚至那時還有點一發不可收拾的樣子,似乎要一堆人一擁而上的樣子,
不先發制人那應該怎樣?又不是一開始就拿出槍來,這個您都不說....
對方有反抗從影片中看到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對方並無反抗動作...然後警察講一講就來個勾脖子...
大家才會一擁而上的拉開
那請問誰先動手的??這你怎麼不說??
在很多歐美國家的警察臨檢車輛時,駕駛人一開始就只能把手放在方向盤上,
如果有很快速的不恰當動作(例如要伸手拿東西),他們就掏槍出來了,
如果不先掏槍出來,有可能死的就是警察.....只要乖乖配合就好了!
但這影片是發生在台灣吧??
歐美可以帶槍~台灣不能...
為何一直要提到歐美??
那你乾脆搬到歐美不就好了...
多年以前我就曾遇到兩個爛警察想要開我闖紅燈的罰單,
說他們是爛警察是因為我確信我過路口的時候不是紅燈,
後面有一台機車被攔下來也是覺得很冤枉~~我也是乖乖出示證件,
他們說我闖紅燈,我就請他們出示錄影畫面或照片,他們提不出來~~
說要帶我回警局~~我就回說...沒關係!帶我回警局...我時間很多!
但是你們就是要提出證據證明我違規....要不然我會申訴.....
最後他們就是乖乖的放我走,也莫可奈何~~
我的車子也沒改裝啦~~也不怕他們刁我
我只是據理力爭,不是要跟警察對抗....
我是覺得遇到臨檢,先配合出示證件再說.....
不配合當然事情會越來越大條
你有"義務"要配合...
但你可以拒絕或請求舉證...
除非你是現行犯或是準現行犯
就像是你自己說的~警察無法提出證據也乖乖放你走
那如果這時他壓制你然後又對你鳴槍...執法無過當嗎??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9:33 PM
kenny6515 發表:
這段是真的假的阿~~那以後開車遇到臨檢我就坐在車上說我怕假警察~~所以我不想出示證件~~但是我不會~~(合理的)攔檢我都會配合~~出示一下證件~~檢查完以後警察都還會跟我點ㄍ頭說聲謝謝~~好來好去~~互相尊重~~這也是警察的職責~~當然也有很壞很ㄋㄧㄠ的警察~~但我想那畢竟是極少數 ...
是的
你可以請警察先提出他證件
並要求他告知你你有無違法行為
如果他都講不出來只是單純爽度想臨檢你..
那你是能不出示證件的...
你有義務要出示證件
但只是義務而已
今天你有天遇到一開始就很兇的警察..那你就現場打申訴專線吧!!不要出示證件...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9:39 PM
水電工 發表:
等有一天 家門口或是家裡樓下 站了一群人
...
樓下聚一群人警察到也只能柔性勸導驅離
因為警察很難判定他們是來幹麻的
就像如果有六七個人每天坐在樓下等你
但就只是等你沒出言恐嚇或是暴力大聲喧嘩之類的
你覺得警察能怎辦??
最多只能柔性勸導不是嗎??
畢竟警察無法判定有無不良企圖...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9:39 PM
dragon0266 發表:
這事情發生在美國
那些人應該早就當場射殺了
只可惜這發生在台灣....
作者:
kenny6515 時間: 2010-10-13 09:42 PM
shihchenchen 發表:
想結束這無謂的爭執..... 大家都是車友 ...
真的~~大家都是車友~~只是觀點不同~~只是警察也不是那麼好當~~你看影片中那些人的態度~~對警察都敢這樣屌兒啷噹了~~那怕改天在路上不小心與他有行車碰撞~~下車可能就直接K人了~~我只是覺得對執行公權力的警察態度都可以這樣了~~那對一般老百姓勒????
我也很支持你去當警察~~順便看一下如果遇到類似事件你會如何處理

作者:
kenny6515 時間: 2010-10-13 09:44 PM
otis0824 發表:
是的
你可以請警察先提出他證件
並要 ...
可能我比較俗辣~~遇到警察我都不敢叫他先出示證件~~但或許是因為我都遇到還不錯的~~如果遇到無理的警察~~或許我也會叫他拿出證件~~順便拍他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9:58 PM
Blueheart 發表:
如果不是那警察的對空鳴槍,你以為那些人會那麼乖嗎?
我看是未必....幾乎快一擁而上了啊....
開槍後他們最後乖乖的,完全跟開槍前不一樣耶...當然就沒必要上手銬啊!
他們一開始就很壞嗎?只是嘴砲吧!!
影片中是警察勾脖子後大家才去拉開的吧
嘴砲就要被開槍??這樣才會乖乖的...那毒舌一堆人不就身中多槍了...Blueheart 發表:
警察也說他們想一擁而上才對空鳴槍的不是嗎?
對空鳴槍的行為本來就是一個警告及嚇阻作用,
難道警察要槍枝被搶了或被攻擊才可以使用槍枝嗎?
那時搞不好命都沒了~~還能做什麼?
一擁而上拉開後15秒才開槍??
如果是一開始就想搶槍那為何不一被拉開就掏槍出來開??
威嚇的話不是開一槍就好..為何連開那麼多槍
你們一直說他說被搶槍
如果今天當是被搶槍那會立即開槍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
後面另一個警察還會繼續錄影??同伴有難不相救??
Blueheart 發表:
他們是不是爛警察自然由大眾去評斷,
這是一個公共論壇~~我只說出我的看法,
幫警察講話我也不會得到什麼好處,我有什麼好爭的?
極度不專業?實在不曉得您所謂的專業標準是怎樣~~
如果您有興趣當警察,那當然歡迎啊~~
就去考吧

....現在很多人不想當警察了!
最不專業的就是另一個還在錄影的警察吧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09:59 PM
kenny6515 發表:
可能我比較俗辣~~遇到警察我都不敢叫他 ...
我也會配合出示證件...
但是遇到比較ㄋㄧㄠ的警察
我就會ㄋㄧㄠ回去!!
人是互相的嘛!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3 10:12 PM
像您這樣ㄉ人才如果去當警察一定是萬民之福~
這個社會靠您ㄌ~

otis0824 發表:
他們一開始就很壞嗎?只是嘴砲吧!!
影 ...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0:14 PM
死神向前衝 發表:
像您這樣ㄉ人才如果去當警察一定是萬民之福 ...
我才不想去當警察勒
法律約束了太多好警察的權利
當法官來個釋憲不就問題都沒了嗎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3 10:20 PM
otis0824 發表:
他們一開始就很壞嗎?只是嘴砲吧!!
影 ...
又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
他們一開始就很壞嗎?只是嘴砲吧!!
影片中是警察勾脖子後大家才去拉開的吧
嘴砲就要被開槍??這樣才會乖乖的...那毒舌一堆人不就身中多槍了...
你那隻眼睛看到他嘴砲被開槍?
我只看到他的同行友人上去拉扯警察,警察才拔槍的~
再來他只是對空射警示槍~何來中槍?就算要中槍也是情況再惡化下去吧~
一擁而上拉開後15秒才開槍??
如果是一開始就想搶槍那為何不一被拉開就掏槍出來開??
威嚇的話不是開一槍就好..為何連開那麼多槍
你們一直說他說被搶槍
如果今天當是被搶槍那會立即開槍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
後面另一個警察還會繼續錄影??同伴有難不相救??
拉開後就拔槍啦~對空嗚槍還是上句話~警示作用~表示他們再有進一步的惡化行動就會以槍制人~
一開始就想搶槍?這點有點不能理解你的看法為何如此…警察何以得知他們一開始就有可能搶槍?當然有他認為該拔槍的時機才拔槍呀…
威嚇開一槍…你看一下並不是所有人都趴下了呀…所有人都趴了的話當然就不開啦…
我們也沒一直說他被搶槍…只是在"同行友人上前拉扯的情形下,有其中一份子會趁機搶槍的可能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還有疑問嗎?他一拔槍就有嚇阻作用了…~之後15秒開槍是警示…表示有人再上前想做進一步的行動他就會開槍射人(所以才要求趴下呀…)
錄影的部份~應該是有要求要全程記錄~以便日後佐證用吧~(別說路人也是證人…但沒比全程錄下更直接有力吧…)
再說警察真的不當開槍~濫用公權~那麻煩請查一下這位警察之後是否有被處份申誡之類的~新聞很好找吧?各位持警察開槍不當的意見大大們~
作者:
JeffreyTsai 時間: 2010-10-13 10:22 PM
這種情況, 換作是在美國或大陸,
這些人早就被就地處理了,
台灣實在自由過頭了...
唉....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0:34 PM
eertrc452000 發表:
又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
我只看到他的同行友人上去拉扯警察,警察才拔槍的~
再來他只是對空射警示槍~何來中槍?就算要中槍也是情況再惡化下去吧~
警察拔槍彈是有必要開槍嗎??
這不是討論"開槍是否過當"?
中槍是指嘴砲區...
eertrc452000 發表:
拉開後就拔槍啦~對空嗚槍還是上句話~警示作用~表示他們再有進一步的惡化行動就會以槍制人~
一開始就想搶槍?這點有點不能理解你的看法為何如此…警察何以得知他們一開始就有可能搶槍?當然有他認為該拔槍的時機才拔槍呀…
威嚇開一槍…你看一下並不是所有人都趴下了呀…所有人都趴了的話當然就不開啦…
我們也沒一直說他被搶槍…只是在"同行友人上前拉扯的情形下,有其中一份子會趁機搶槍的可能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還有疑問嗎?他一拔槍就有嚇阻作用了…~之後15秒開槍是警示…表示有人再上前想做進一步的行動他就會開槍射人(所以才要求趴下呀…)
錄影的部份~應該是有要求要全程記錄~以便日後佐證用吧~(別說路人也是證人…但沒比全程錄下更直接有力吧…)
再說警察真的不當開槍~濫用公權~那麻煩請查一下這位警察之後是否有被處份申誡之類的~新聞很好找吧?...
搶槍並非我的看法
我只是引述一堆人的話"因為搶槍才會開槍"..
甚至連後來支援時警察也這麼說...
麻煩請進入狀況~不然就先爬個文再回
再來你說威嚇開一槍...我不知道你是哪隻耳多聽到只有一槍...
麻煩再從看一次影片好嗎
錄影部分是在討論很多人都說因為被搶槍才會開槍
連影片中警察也都這麼說...
今天社會上有警察真的被搶槍...旁邊警察不但沒幫忙還在錄影..這就是你所謂要當日後佐證??
檯面下一堆黑警查貪汙收賄...如果沒被處分記申誡..或是新聞還沒報那就代表沒不對??
那你的邏輯有點說不過去唷!!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3 10:45 PM
otis0824 發表:
警察拔槍彈是有必要開槍嗎??
這不是討 ...
eertrc452000 發表:
又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
我只看到他的同行友人上去拉扯警察,警察才拔槍的~
再來他只是對空射警示槍~何來中槍?就算要中槍也是情況再惡化下去吧~
警察拔槍彈是有必要開槍嗎??<<<就說是警示了…你的眼真的該去看一下了~你真的有"仔細"看我打什麼嗎?
這不是討論"開槍是否過當"?
中槍是指嘴砲區...
eertrc452000 發表:
拉開後就拔槍啦~對空嗚槍還是上句話~警示作用~表示他們再有進一步的惡化行動就會以槍制人~
一開始就想搶槍?這點有點不能理解你的看法為何如此…警察何以得知他們一開始就有可能搶槍?當然有他認為該拔槍的時機才拔槍呀…
威嚇xxxx看這裡>>>威嚇開一槍…你看一下並不是所有人都趴下了呀…所有人都趴了的話當然就不開啦…
我們也沒一直說他被搶槍…只是在"同行友人上前拉扯的情形下,有其中一份子會趁機搶槍的可能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還有疑問嗎?他一拔槍就有嚇阻作用了…~之後15秒開槍是警示…表示有人再上前想做進一步的行動他就會開槍射人(所以才要求趴下呀…)
錄影的部份~應該是有要求要全程記錄~以便日後佐證用吧~(別說路人也是證人…但沒比全程錄下更直接有力吧…)
再說警察真的不當開槍~濫用公權~那麻煩請查一下這位警察之後是否有被處份申誡之類的~新聞很好找吧?...
搶槍並非我的看法
我只是引述一堆人的話"因為搶槍才會開槍"..
麻煩請進入狀況~不然就先爬個文再回
<<<你才該爬一下吧…第一頁就有我的文了~你說呢?我還拉法條咧~你說呢?
再來你說威嚇開一槍...我不知道你是哪隻耳多聽到只有一槍...<<<我也沒說威嚇開一槍~我是指"你說威嚇開一槍就好啦"所以我回什麼不想再打了~自已看吧~
麻煩再從看一次影片好嗎
<<<麻煩看清楚我打什麼好嗎?
錄影部分是在討論很多人都說因為被搶槍才會開槍
連影片中警察也都這麼說...
今天社會上有警察真的被搶槍...旁邊警察不但沒幫忙還在錄影..這就是你所謂要當日後佐證??<<不然你有更好的講法嗎?為何他不幫忙的講法?
檯面下一堆黑警查貪汙收賄...如果沒被處分記申誡..或是新聞還沒報那就代表沒不對??<<台面下那是台面下的~台面下的怎麼會上新聞咧?上新聞就不是台面下啦~你是真不懂還裝不懂呀~小新聞不說啦~我是指這個"警察當街開槍"事件都上新聞了~也算大條的吧?你覺得媒體不會追個二三天嗎?現在那條大新聞媒體不追的二三天的…阿扁的都追成以年計算了…
那你的邏輯有點說不過去唷!!<<我覺得你的發言自打嘴巴成份較多哦…回復看仔細點吧~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3 11:07 PM
eertrc452000 發表:
警察拔槍彈是有必要開槍嗎??<<<就說是警示了…你的眼真的該去看一下了~你真的有"仔細"看我打什麼嗎?
這不是討論"開槍是否過當"?
中槍是指嘴砲區...
警示開了約七槍??真是有夠威的警示阿
eertrc452000 發表:
拉開後就拔槍啦~對空嗚槍還是上句話~警示作用~表示他們再有進一步的惡化行動就會以槍制人~
一開始就想搶槍?這點有點不能理解你的看法為何如此…警察何以得知他們一開始就有可能搶槍?當然有他認為該拔槍的時機才拔槍呀…
威嚇xxxx看這裡>>>威嚇開一槍…你看一下並不是所有人都趴下了呀…所有人都趴了的話當然就不開啦…
我們也沒一直說他被搶槍…只是在"同行友人上前拉扯的情形下,有其中一份子會趁機搶槍的可能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還有疑問嗎?他一拔槍就有嚇阻作用了…~之後15秒開槍是警示…表示有人再上前想做進一步的行動他就會開槍射人(所以才要求趴下呀…)
錄影的部份~應該是有要求要全程記錄~以便日後佐證用吧~(別說路人也是證人…但沒比全程錄下更直接有力吧…)
再說警察真的不當開槍~濫用公權~那麻煩請查一下這位警察之後是否有被處份申誡之類的~新聞很好找吧?...
搶槍並非我的看法
我只是引述一堆人的話"因為搶槍才會開槍"..
麻煩請進入狀況~不然就先爬個文再回

<<<
你才該爬一下吧…第一頁就有我的文了~你說呢?
這能代表什麼?...你第一頁又沒討論到"因為搶槍才開槍"..因此你說不同意我說搶槍才開槍..我才叫你爬文...爬你第一頁幹麻阿??
再來你說威嚇開一槍...我不知道你是哪隻耳多聽到只有一槍...<<<我也沒說威嚇開一槍~我是指"你說威嚇開一槍就好啦"所以我回什麼不想再打了~自已看吧~
你沒說威嚇開一槍??...那請你看你上面自己打的的紅字..
麻煩再從看一次影片好嗎

<<<
麻煩看清楚我打什麼好嗎
我是在看影片..至少開七槍..看你打什麼能看得出開幾槍嗎??
錄影部分是在討論很多人都說因為被搶槍才會開槍
連影片中警察也都這麼說...
今天社會上有警察真的被搶槍...旁邊警察不但沒幫忙還在錄影..這就是你所謂要當日後佐證??<<不然你有更好的講法嗎?為何他不幫忙的講法?[/quote]
因此為何一開始不請求支援以優勢警力驅離?...一定要開槍?一堆人甚至覺得被搶槍才開槍..那錄影那警察沒瑕疵??
[quote]
檯面下一堆黑警查貪汙收賄...如果沒被處分記申誡..或是新聞還沒報那就代表沒不對??<<台面下那是台面下的~台面下的怎麼會上新聞咧?上新聞就不是台面下啦~你是真不懂還裝不懂呀~我是指這個事件都上新聞了~你覺得媒體不會追個二三天嗎?
那你的邏輯有點說不過去唷!!<<我覺得你的發言自打嘴巴成份較多哦…回復看仔細點吧~ ...
烏龍新聞那麼多...官官相護更多...新聞播的都是對的..那就不會有腳尾飯了
我自打嘴巴??呵呵....舉例吧!!
對了~討論時麻煩編輯一下...不然我好累
作者:
wind1107 時間: 2010-10-14 01:15 AM
我認為還好耶
給他看證件就好了阿~ 沒帶跟他去一趟就好了....
看那些人也知道不是啥好人!~ 會被臨檢一點也不意外...
有一段警察要帶人走 一群人都衝過來 誰知道她們要幹麻
當然是用最有效的方法阻止他們阿!~ 警察叫人過來才乖乖的
靠~ :15
作者:
州捅 時間: 2010-10-14 01:58 AM
DarkStar 發表:
敗類...朝他大腿開兩槍也剛好而已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4 08:35 AM
otis0824 發表:
警示開了約七槍??真是有夠威的警示阿: ...
懶得跟你打嘴炮了~
降我的格而已~
明眼人看得出來你根本來找碴的就好~針對我的問題也沒正面回答~只是一直鑽牛角尖~
你自已玩吧~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4 09:20 AM
otis0824 發表: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
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要拿法條這邊也有啦~~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otis0824 發表:
黑衣人一開始要碰警察身體
但他並無出言挑釁
聲音開大一點黑衣人還一直理性的說: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就是在勸架吧!!
他有什麼不對??
今天有你跟人吵架然後對方朋友無挑釁動作然後碰你~又一直跟你說不好意思
你就會開槍或揍人?
要勸架用講的就好,而且那時只是「吵架」,根本沒開打~~~
黑衣人最大的不對就是不該碰觸警察的身體,請搞清楚該名警員是在「執勤」,
被盤查者任意碰觸警察的身體,本來就會讓警察誤以為是要奪槍或攻擊,
這是可是基本常識.....otis0824 發表:
對方有反抗從影片中看到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對方並無反抗動作...然後警察講一講就來個勾脖子...
大家才會一擁而上的拉開
那請問誰先動手的??這你怎麼不說??
otis0824 發表:
對方有反抗從影片中看到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對方並無反抗動作...然後警察講一講就來個勾脖子...
大家才會一擁而上的拉開
那請問誰先動手的??這你怎麼不說??
警察就是依據上面所講的第七條第四款要將那個人帶回,
當他要帶回時,那個人就是有反抗動作啊!請看33秒到1分23秒這一段吧!
不僅反抗,其他人還想動手,還有人口出髒話呢~~
影片中還有一段對話:
警:我沒有說你不能出沒 ,我現在告訴你,我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我不能夠確認你的身分,我要帶你回勤務處所所,
因為你報的資料我沒辦法確認是不是真實的?
民:憑什麼確認?你憑什麼確認?憑什麼確認? ~ 我懶得理你啦
警:請你不要離開,我要查驗你的身分,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要使用強制力
otis0824 發表:
對方有反抗從影片中看到是警察先抓住對方的手
對方並無反抗動作...然後警察講一講就來個勾脖子...
大家才會一擁而上的拉開
那請問誰先動手的??這你怎麼不說??
執勤人員不能動手啊?那要警察做什麼?警察就是依據上面所講的第七條第四款要將那個人帶回,
即使警察先動手也是在執行公權力,大家一擁而上的拉開就是在妨礙公務挑戰公權力,這個你不懂嗎?otis0824 發表:
你有"義務"要配合...
但你可以拒絕或請求舉證...
除非你是現行犯或是準現行犯
就像是你自己說的~警察無法提出證據也乖乖放你走
那如果這時他壓制你然後又對你鳴槍...執法無過當嗎??
那是因為他們誣賴我闖紅燈,又拿不出證據,所以我才說那兩個是爛警察啊!
至少我是乖乖配合拿出證件不是嗎?而且我也同意他帶我回警局啊!
我是合於法規的~~他有必要壓制我嗎?又怎麼會需要對空鳴槍呢?你講這個會不會太好笑了啊
這影片中最大的問題就是這幫人都不肯乖乖配合查驗,甚至還想跟警察動手呢!
否則事情怎會需要鬧到動空鳴槍~~怎麼我遇到的就不會呢?
otis0824 發表:
他們一開始就很壞嗎?只是嘴砲吧!!
影片中是警察勾脖子後大家才去拉開的吧
嘴砲就要被開槍??這樣才會乖乖的...那毒舌一堆人不就身中多槍了
他們是不是很壞我不知道...讓大家評斷吧!
這段影片也是不完整,前面還有什麼沒錄到(或刻意剪掉)蠻耐人尋味的
~~用的標題也不適當(反正是那幫人拍的,當然囉!)
請不要模糊焦點...警察根本不是因為嘴砲就開槍,
上面已經講很多了....你不想仔細看我也沒辦法.....
如果警察會因為嘴砲就開槍,怎不把FSC上的嘴砲網友抓來開槍?otis0824 發表:
你們一直說他說被搶槍
如果今天當是被搶槍那會立即開槍吧
會過15秒後再開槍??
後面另一個警察還會繼續錄影??同伴有難不相救??
otis0824 發表:
最不專業的就是另一個還在錄影的警察吧
大家講的不是警察已被搶槍,而是有被搶槍之可能,
都已經開槍壓制了,一大堆人蹲在地上,此時需不需要幫忙...另一個警察當然自己會判斷!
他覺得那時已壓制而繼續錄影有什麼不對?
警察有錄影這幫人都這麼囂張了,若沒錄影之後豈不是無證據,
到時又說警察開槍打民眾~~或警察毆打人啊!(這種畫面在台灣太常上演了,動不動就說警察打人)
這幫人知道可以申訴當初就應該好好配合,若這樣警察會開槍嗎?
而且他們也知道訴諸媒體,若警察的行為真有不當,還可上法院告警察瀆職呢....
如果對警察執勤不滿,明明有很多管道可以懲罰他,不需要把事情鬧大,
卻偏偏要在他執行公權力的時候反抗他,這不是自取其辱嗎?搞不好還得吃上官司呢....根本就是活該!
話說警察開槍還得寫報告呢~~你以為他真喜歡開槍嗎?
作者:
死神向前衝 時間: 2010-10-14 09:26 AM
+1~

Blueheart 發表:
要拿法條這邊也有啦~~
警察職權行使法 ...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4 09:35 AM
Blueheart 發表:
要拿法條這邊也有啦~~
警察職權行使法 ...
B大
你看他回我的文~
覺得他根本來找碴的~重點不回答~淨回一些有的沒的
"威嚇開一槍就好啦"明明是他的疑問為什要開那麼多槍~我跟他解說~他就反過來說"威嚇開一槍"是我講的…
跟他討論只是降格、浪費力氣而已…
作者:
chungkao 時間: 2010-10-14 09:40 AM
ㄚ就態度的問題~大家各退一步就好了嘛~~何必搞到那麼嚴重
作者:
Blueheart 時間: 2010-10-14 09:50 AM
eertrc452000 發表:
B大
你看他回我的文~
覺得他根本來找碴的~重點不回答~淨回一些有的沒的
"威嚇開一槍就好啦"明明是他的疑問為什要開那麼多槍~我跟他解說~他就反過來說"威嚇開一槍"是我講的…
跟他討論只是降格、浪費力氣而已…
謝謝e大您的提醒與建議~~我會改進的
這~~就讓眾網友去公評啦~~~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4 12:03 PM
Blueheart 發表:
要拿法條這邊也有啦~~
警察職權行使法 ...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這就是執法過當
但如果有前因那可就是另外一回事~
畢竟我想我們只是在討論這短短9分多鐘影片內容
這內容無法告知那些人是討債人士...
只能看出一堆不能配合警察盤查的小孬孬~
我討論觀點在於:不能配合警察盤查..就被開槍...這樣就算執法過當!
就類似檳榔西施顏如意...他反抗更嚴重..那個好警察只是壓制就被罵成那樣
如果今天那好警察在開槍...我想這不就沒完沒了
討論這麼久我覺得結論不就是:
1.法律條文需要修改或釋憲...
2.貼圖影片要完整~
不是嗎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4 12:10 PM
eertrc452000 發表:
B大
你看他回我的文~
覺得他根本來找碴的~重點不回答~淨回一些有的沒的
"威嚇開一槍就好啦"明明是他的疑問為什要開那麼多槍~我跟他解說~他就反過來說"威嚇開一槍"是我講的…
跟他討論只是降格、浪費力氣而已…
...
觀點不同罷了!
如果觀點不同就覺得我是來找碴的...
那大家以後如果有觀點不同的文章就別回了...
何時只能成為一言堂的論壇??
如果跟我討論只是降格~那請別再回了~
因為我在回下去對我來說只是個汙辱...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4 12:13 PM
Blueheart 發表:
謝謝e大您的提醒與建議~~我會改進的 :2 ...
反正我們又不是當事人~
何必要為了影片中小孬孬和鐵漢子浪費口舌
感謝你跟我討論這麼久~
理性的討論我想這也是互相交流之一
不像有人覺得討論就會降格之類的...哀...論壇乾脆給他開好了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4 12:16 PM
chungkao 發表:
ㄚ就態度的問題~大家各退一步就好了嘛~~何必 ...
認真就是輸了~
所以何必認真哩
因此沒有你說的那麼嚴重的事啦
純粹交流純粹喝咖啡
作者:
eertrc452000 時間: 2010-10-14 12:38 PM
otis0824 發表: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這就是執法 ...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這就是執法過當
所以我說單"純"這影片中這根本沒執法過當
但如果有前因那可就是另外一回事~
畢竟我想我們只是在討論這短短9分多鐘影片內容
這內容無法告知那些人是討債人士...
只能看出一堆不能配合警察盤查的小孬孬~
我討論觀點在於:不能配合警察盤查..就"被"開槍...這樣就算執法過當!
b大法條都搬出來了~警察也有在說他是在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何來執法過當之有?你的國文造詣也要加強了~被開槍不就是指有人中槍嗎?他對空嗚警示槍,請問"被"開槍的是誰?上面的小鳥?
就類似檳榔西施顏如意...他反抗更嚴重..那個好警察只是壓制就被罵成那樣
如果今天那好警察在開槍...我想這不就沒完沒了
又在自打嘴巴了~你現在又說沒完沒了~我前面早就說過"媒體定會追個二三天"這跟你說的"沒完沒了"不是沒二樣,就你說這個顏如憶還不是追個二三天嗎?你前面還在說什麼烏龍新聞那麼多...官官相護更多...新聞播的都是對的..那就不會有腳尾飯了,那你的意思應該是這個顏如憶的新聞是烏龍新聞囉?跟你現在說的"沒完沒了"還真難相符~
討論這麼久我覺得結論不就是:
1.法律條文需要修改或釋憲...
修改成你說的"過當"嗎?以當下的法條就是合理~少在那偏離主題~每次都來這套不累呀~
2.貼圖影片要完整~
就算不完整我也不覺得執法過當
不是嗎
話說你說...
出示身份證要配合但可以拒絕你有"義務"要配合...
但你可以拒絕或請求舉證...
你都說是"義務"了,當兵也是"義務"你也可以說不要呀~只是被關嘛~
這個也一樣呀~你不執行你應盡出示身分證的"義務"那你就回所裡配合查身份而已呀~如果他有配合又會衍生出後面的問題嗎?
再問你~(反正你只會挑問題回答~重點你也不回答)那他不拿出來~也不肯回所裡配合查身份~那是要怎樣?放人嗎?(這跟他們是誰無關,誰都一樣)
除非你是現行犯或是準現行犯
就像是你自己說的~警察無法提出證據也乖乖放你走
那如果這時他壓制你然後又對你鳴槍...執法無過當嗎??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個有些問題哦~有些似乎是你多加的哦!我怎麼看就是沒有
"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我就佛心的貼全文吧!(又要我po法條了…)
警察勤務條例【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7年6月12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7年7月2日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85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568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9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66190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12231號令修正公布第5~7、11、12、15、17、19、24、25條條文 |
【法規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本法之依據)【相關規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戶口查察作業規定*警察機關勤務督察實施規定
第二條(本法之作用)第三條(警察勤務之實施)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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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勤 務 機 構
第四條(警察勤務機構之區分)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
第五條(警勤區之意義)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
第六條(警勤區之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
第七條(勤務執行機關)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
第八條(勤務隊及警衛派出所)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
第九條(警察分局之任務)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
第十條(警察局之任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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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勤 務 方 式
第十一條(警察勤務之方式)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
第十二條(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
第十三條(巡邏勤務之實施)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
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順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 |
第十四條(機動隊之編組)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並得保留預備警力,機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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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勤 務 時 間
第十五條(勤務時間及劃分)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其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警察局定之。 |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
前項延長服勤、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酌予補假。 |
第十六條(服勤時間之分配)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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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勤 務 規 劃
第十七條(勤務規範)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
第十八條(勤務執行) 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
第十九條(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之分別實施)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分駐所、派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
第二十條(專屬勤務)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構成轄區、點、線、面,整體勤務之實施。 |
第二十一條(執行特別勤務) 勤務機構因臨時執行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
第二十二條(勤務指揮中心之工作)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警力,執行各種勤務。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或他案件時,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
第二十三條(裝備機具之配備) 回索引>>
第六章 勤 前 教 育
第二十四條(勤前教育之種類)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
第二十五條(勤前教育之內容)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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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勤 務 督 導
第二十六條(督導及獎懲)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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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專業警察機關執勤之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於各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各該專屬勤務時準用之。 |
第二十八條(施行細則) 各級警察機關應擬訂實施細則,陳報其上級警察機關核准施行。 |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可憐的好警察~這麼盡忠職守~還要被說"執法過當"…
作者:
otis0824 時間: 2010-10-14 01:03 PM
eertrc452000 發表:
因此我覺得的單"存"從影片中看 ...
別再降你的格了~~呵呵
我也不想汙辱我自己
作者:
何小虎 時間: 2010-10-14 07:21 PM
什麼都沒看到,只看到一堆沒有被壞人欺負過的人在替壞人說話!!!
什麼叫做"還沒做壞事前,他只是一般人"
那警察幹麻巡邏?幹麻臨檢??又幹麻做盤查動作????
今天你如果遇到飆車族你會去考慮說:他們可能只是騎快一點嗎??還是他們有可能會砍我嗎??
別鬧了~
照那什麼中的說法,是等到人家砍到你之後才可以抓它嗎??
或是警察在執法時,只要是覺得不對都可以上前制止嗎??
那請問法官如果判你朋友死刑,妳覺得不對,妳是不是要去打法官?
說這麼多不是屁話嗎??叫你拿身分證出來你就拿,別沒事找事情做!
就算沒帶,資料總該寫給警察吧!! 別再那裡不懂還說一大堆鳥人權!!
那個什麼中的,妳要炮我你就炮,我就是爭對你那些鳥理論說的!!
作者:
牛哥 時間: 2010-10-15 12:14 AM
全部圍上來是怎樣,要襲警喔!
沒開在垃圾上,算剛好而已
開了也算合法,俗啦就是俗啦,
開了叫他趴下不也要趴,
會紅
ㄟ,不會叫條子開在他身上.
未紅
ㄟ,只會嘴炮,失氣啦!
較小價差,漏氣啦.:15
這警察太古意了,都不會不小心走火,打死一兩個.
不然也少一兩個敗類
作者:
love2330628 時間: 2010-10-15 12:24 AM
流氓有錯....可是 警察 好像有點激動
畢竟 在大街上 開槍 是我看到也會傻眼
而且 開完槍.... 馬上 喊支援 有點 弱掉了= =
其實警察 應該心裡也怕怕的吧
這年頭 警察 難當 都 會做出一些 驚人舉動
作者:
erictai7138 時間: 2010-10-15 04:36 AM
kenny6515 發表:
"壞人要什麼人權"..講這句話.. ...
"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逞罰"~~就叫報復???
你說的這句話我這樣解讀不知道你接不接受?
你說"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懲罰"..我解讀成你認為所以刑法刑罰的目的在於衡平犯人因其犯行所有的罪責..以實現正義..
社會的正義就好像是個天平...
犯罪就是破壞天平的平衡..所以刑罰就是國家施一重量在失衡的天平一端..以期回復原來的絕對正義..
你贊同上面我說的嗎?
如果贊同..那你就是支持應報理論...
應報裡論的意義約略是上述的說法..這不是我講的..論述者最具代表就是康德..黑格爾了吧..
此理論優點在..設定國家發動刑罰權力的界線..刑罰絕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大罪不能小罰..反之亦然..
而且此理論其實和治亂世用重典的想法是牴觸的..
簡單講..治亂世用重典..就是把人當成平亂世的工具..為達到平亂世這目的..小罪也可能大罰..反正目的達到就好~
應報理論最被批評的~應報理論要求絕對正義.即便在各案中刑罰對社會秩序和平之維護沒幫助..甚至會造成社會損害的副作用時
也還是要罰..這就是你說的"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懲罰"...
應報理論對刑罰執行並沒有建設性的整套概念..諸如怎麼幫助受刑人出獄後更生..遠離犯罪..
絕對的應報只會造成麻木不仁..增加再犯機率..有害犯罪預防..
當然~刑罰的目的還有很多理論..至少還有預防理論..不說了..已經離題很遠了..
你家人被殺~~不然你覺得該判什麼~~罰金12000還是勞動服務30天???
等我家人真的被殺我去開庭再跟你說~消費一下我家人讓你開心一點好了..看個案適用刑法271吧..
法律判的不叫報復~~舉例::今天你砍我一個~~萬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才叫報復!!
上面講的理論都存在於台灣刑法思維中..法律是人民間接立法出來的..當人民的思想大多都是應報理論
你覺得立出來的法律..他會不會有應報的色彩在裡面?
你舉的例..今天你砍我一個~~我事後也砍你一個~不故國家的刑罰權而動用私刑~這當然是報復阿@@
如果是晚上我跑去砍你全家~這已經不只是報復囉..更是慘無人道~罪不可赦阿~~
所以這樣才是你心中的報復喔..超恐怖~放下屠刀吧大哥@@..
警察不會去蒐證嘛~要有證據證人~不是警察抓來跟法官說他有罪就有罪的!!
當然你講的是正確的..法律講證據..但就是這樣..很多案件的證據就是找不到或不夠強..可能是時間久遠..現場被破壞..一大堆可能
不是每個警察都是明偵探柯南..社會現實也不是每件事實都一定找得到真相..這很無奈但就是這樣..
真有那麼多誤判~現在法官判人都不用罪證跟證物證人的就對了!
曾經有檢察官跟我說過..他有天無聊看看..隨便翻翻卷宗..就看到一件可以非常上訴的案件..
就是這麼多誤判..不然盧映潔老師也不會在節目上說她可以舉很多誤判的例子..
法官ㄚ~~不然勒~~而且罪證確鑿~~那就是死有餘辜!!
好一個報應阿!!!
國家行為的主權來自於人民~被誤判死刑的"壞人"..其實就是很迂迴的被你我殺的~這有什麼關聯????
連結是很遙遠..看你怎麼看..所以我用很迂迴來表示..但連結遙遠不代表沒有..
現在媒體那麼多~~如果真有誤判你想要看不到..聽不到..那還真是不太可能~~各家媒體一定把它當寶一樣挖~~所以你想太多了!!!!!!
媒體?!當記者的法律常識提升一點再來說吧..
你是在說秦始皇時代嘛!!!!!!!!!!!!!!!!!!!!!!!!!!!!!!!!!!!!!!!!!!!!!!!!!!!!!!!!!!!!!
亂世用重典..這句話現在台灣有多少人在講或聽過..搞不好你買早餐都會聽到隔壁老王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不是嘛!!!!!!!!!!!!!!!!!!
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如果這個如果成立..的確不用擔心..
反面解釋你的用語..所以~所以一個人會做壞事..就會擔心法有多重囉?
問題就在於這個"如果"古今中外就是不可能成立..一點機率都沒有..
就說我這個市井小民好了..闖紅燈..違規停車..亂丟垃圾..這種小奸小惡的事情我不是沒幹過..
但我絕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守法標準或之上..
我也知道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但長大後人性就是這樣..
我還剛好沒抽煙..不然還很可能會多個違反菸害防制法..
對啦~違規左右轉判死刑~公開場所抽菸直接爆頭~然後殺死人了判罰6000~強暴者判罰3000~~你不能硬凹嘛~罪有輕重沒聽過嘛!!!!!!!
我沒有硬拗...我舉這極端的例子只是要說明.."一個人如果不做壞事..何必擔心法有多重?"這句話有多麼天真..
以上的回復是真的離題了..但我還是希望可以多讓大家參考一些東西..逆水行舟真的很累@@..只希望大大們別把我淹死~
我一開始也只是po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希望可以讓族友看看~因為講到臨檢一定會講到這號解釋..
很多族友舉的警察相關法條..其實法條本身是有問題的..以法律位階來看..當然是以535解釋為準則
再貼一次...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現在都已經到第681號解釋了..535號這也是很多年以前的案件了..
至於解釋名詞和論證..我打到這裡已經沒力了...各位就隨意看看吧@@...
作者:
小雲 時間: 2010-10-15 03:28 PM
erictai7138 發表:
"只想要他受到應有的逞罰" ...
大大~我的刑法跟刑訴應該要多多跟你學習~好強!!
作者:
birtsong 時間: 2010-10-15 03:58 PM
沒身分証不是可以帶回警局嗎?
拿個身分證而以 配合一下嘛!
耍什麼流氓?
警察百百種有好也也壞
影片中的少年仔也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