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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趣味] 錢難賺 [列印本頁]

作者: monkey    時間: 2010-9-2 11:22 PM     標題: 錢難賺

台中縣一名今年高職剛畢業的江姓少年,前往大里市塗城路一家奶茶店打工,店長告知時薪只有七十五元,還要他簽下「上班未滿三個月離職,要扣十五天薪水」的合約,江男求職心切簽下,八月中旬要領薪水時,店長告知只能領兩百多元,江男向本報投訴,批奶茶店壓榨工讀生。

女店長否認扣工錢 也沒要求制服費
記者找到該名女店長,坦承當時確實請江男簽下該合約,但辯稱是為了避免員工流動性太高。她否認扣下工錢,也沒要他付制服費。
台中縣政府勞工處條件科長賈學明強調,依據「勞基法」第廿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不合法的合約,即使簽訂也沒效力,江姓少年不用擔心。
賈學明表示,月薪基本工資是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時薪最低則要九十五元,制服更不宜由員工出錢,該名雇主已違反多項規定,江男可向勞工處申訴,將會要求限期發放薪水,若不發放可處六千元至六萬元罰款,還可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江姓少年表示,他不僅簽了約,上班後又發現排班不固定,女店長都是前一晚才打電話告知隔天上班時間,且常常做一天休息兩三天,一直做到七月底才上了十七天班。他八月十七日打電話要領薪水,女店長先說錢在老闆那裡,後來又告知因上班不滿三個月要扣十五天薪水,還說再扣掉制服、飲料做錯賠償費,只能領二百多元,過了兩天父親陪同前往理論,店家還是沒給錢。
作者: 州捅    時間: 2010-9-3 01:43 AM


作者: ash19831983    時間: 2010-9-3 02:34 PM


作者: 馬汀    時間: 2010-9-3 04:04 PM

錢真的難賺,不過,

他所簽訂契約,若與母法(勞基法)抵觸,是無效的,

雇主,亦不得因此扣勞工薪資。

雖然勞基法目前已廢除試用期,

但,並非不得設試用期,

只是使用方式不同!!

但部分契約,若不抵觸母法,還是成立的!!

故,還是要看契約內容才准,

若採聘僱方式或臨時工方式,

也許契約是成立的!!

但是就是不能未做滿三個月,因此去扣他的錢!!

除非,你有辦法列出,哪些是訓練經費....等?

才有辦法扣,但一般商家,沒那麼厲害!!

去吧,去社會局勞資協商吧!
作者: aemix86    時間: 2010-9-3 10:17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