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哈拉]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列印本頁]
作者:
Cs-hu 時間: 2010-8-1 09:34 AM 標題: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本來就應該這樣了...............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更新日期
10 / 08/01 04 : 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八十三歲老婦過馬路,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花費十萬元,她狀告騎士,騎士沒事,她反而被檢察官起訴,她為什麼這麼倒楣?
八旬婦左腿骨斷成三截
原來,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老婦黃秀群的兒子獲知後氣憤指出,母親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後,左腿脛骨斷成三截,現在走路還一拐一拐,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又說,母親住院期間女騎士不聞不問,他們才提告。
馮姓女騎士受訪時表示,她很感激檢察官還她清白,並反駁指案發後她就去醫院探視黃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檢認定撞人騎士無過失
起訴書指出,婦人黃秀群於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前穿越馬路到對街時,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左腳脛骨骨折及頭部多處擦傷;馮女則右臉及頭部挫傷。
檢察官調出監視器發現,黃婦為圖方便,捨左側相距約廿三公尺的斑馬線不走,卻從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直接穿越馬路,是事故主因,認定她有過失。
檢察官也查知,馮女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法界指出,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女騎士無過失,判處老婦有罪,女騎士還可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向黃姓老婦求償醫藥費及車損。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呼籲,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本案黃婦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的主因,檢察官才將她起訴。
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台灣人大多認為撞人的一定理虧,本案則顛覆此一觀念,類似案例過去亦有。
九十八年三月,男子許振家在北縣穿越馬路時貪圖方便,未依規定走斑馬線且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再遭後方轎車撞死。刑事部分,許某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民事部分,高院判他賠兩百一十一萬元。 九十四年六月, 游姓女子駕車撞死蘇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婦違規在先,且突然從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才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她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作者:
cheng4111 時間: 2010-8-1 09:46 AM
Cs-hu 發表:
本來就應該這樣了...............
過馬路沒 ...
早該如此了
很多老人都以為路是他家開的
直接走在馬路中間
如果行人什麼都最大
那要自殺的都去給車撞就行了
這樣還能有理賠
作者:
小賭 時間: 2010-8-1 10:01 AM
朋友的弟弟騎機車,有一個三歲多的小朋友,突然從路邊衝到馬路上,
正常人一定都會撞到小弟弟,對方父母要求20萬賠償。
後來法官判朋友的弟弟賠償壹萬元整,不得上訴!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0-8-1 10:25 AM
本來就是這樣阿......不然斑馬線畫假的喔?
作者:
jorserf 時間: 2010-8-1 11:10 AM
傑德斯 發表:
本來就是這樣阿......不然斑馬線畫假的喔?
+1
作者:
c.ch 時間: 2010-8-1 12:20 PM
這是應該的,
嚇阻一些白目行人..
作者:
wert 時間: 2010-8-1 01:38 PM
cheng4111 發表:
早該如此了
很多老人都以為路是他家開的 ...
傑德斯 發表:
本來就是這樣阿......不然斑馬線畫假的喔?
+1
作者:
Lyrist 時間: 2010-8-1 02:05 PM
在事故發生的當時 ...
誰不應該出現在那裡誰就要負責 ...
作者:
州捅 時間: 2010-8-1 04:51 PM
早該如此 
作者:
SDIA 時間: 2010-8-1 06:44 PM
世界還是有天理的
作者:
aemix86 時間: 2010-8-2 08:07 AM
幹的好
作者:
遠天亦有鳴 時間: 2010-8-2 02:42 PM
good job ~~
作者:
只剩 時間: 2010-8-2 02:59 PM
很多老人 都以為馬路是他家的....只能說 活該
大快人心阿....
作者:
果汁慶 時間: 2010-8-3 09:35 AM
請多多利用斑馬線喔...安全
作者:
卓一 時間: 2010-8-3 01:05 PM
本來就應該要先看是誰違規在先...
他不違規,我們又怎麼會撞到哩....
作者:
KAKU 時間: 2010-8-3 01:45 PM
判決得很適切!
應該要秉公依法處理! 
作者:
ppaannggp 時間: 2010-8-3 01:51 PM
台灣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