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外觀] 請問有人因為AAI空力套件的排氣管被警察開單嗎? [列印本頁]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0-5-9 10:12 PM 標題: 請問有人因為AAI空力套件的排氣管被警察開單嗎?
小弟我昨天晚上
被礁溪分局員警又開了一張"排氣管損壞"
這是第二次了
昨天分局長還說要開我"變更排氣管",我私下跟員警說明開立"排氣管損壞"
我從06年3月25日交車到現在
短短在4月跟5月9日被開了兩張"排氣管損壞"
我使用的是06年AAI空力套件 以及置中雙尾管,因為排氣管凸太出來(約9公分) 在此借用台中車友"饅頭"的車身照(我的車是橘色的)

警察硬是要開"變更排氣管"
我4月份向宜蘭、羅東原廠提出這件事情
要求開立證明
當然,他們都說"因為你的車不是跟我們買的我們沒辦法開立證明"
好,要我回花蓮廠提出證明,但是當初的業務員早就離職了,且花蓮廠當初也遷址了,部分人員也異動了
請教一下各位,那我要向誰提出抗議會比較好??
昨天被開立違反電信法就算了,就給我出這招,我心情真的不是很好
饅頭,不好意思,跟你借一下圖!!
作者:
阿勢 時間: 2010-5-9 10:23 PM
我以前是AAI的空力套件~~但是在前年已經撞爛了~是沒遇過你這件事情~~不過AAI的空力套件好像只有北區才有他們是跟經銷商配合的~~不然你打電話問總廠看看吧
作者:
饅頭 時間: 2010-5-9 10:27 PM
不會吧~我都沒事~
這組排氣管是原廠跟AAI配合ㄉ~
我看你去把排氣管燒裡面一點好瞜~
還有我不是桃園的饅頭
我是台中ㄉ~那天還跟你說我從台中北上
你都沒注意聽
作者:
食曼豆頁 時間: 2010-5-9 10:30 PM
排氣管的罰單不是要有監理單位配合才能開單嘛
作者:
無敵 時間: 2010-5-9 10:31 PM
何不縮至跟保桿切齊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0-5-9 10:32 PM
饅頭 發表:

不會吧~我都沒事~
這組排氣管是原廠跟 ...
不好意思
拍謝~~~
我改了....
作者:
傑德斯 時間: 2010-5-9 10:33 PM
無敵 發表:
何不縮至跟保桿切齊
我這幾天就要找鐵工廠把管子燒短
作者:
夠壞堂 時間: 2010-5-10 01:53 AM
可改裝項目
1.車輛外觀顏色&彩繪
如有顏色上的變更超過30%,需依規定至監理站辦理車身顏色變更,彩繪並不需要變更,但是須注意彩繪面積盡量不要超過原車行照上登錄車體顏色的30%~
2.車身高度
交通新法附件15,第3條第1項規定,車身高度可辦理變更,不過車身高度變更只能降車身不能升高,所以將車身高度撐高的改裝越野吉普車再一般道路與交通法規裡是絕對不合法的,第4條第1項內規定排氣管高度需離地面10公分高度,所以在降車身前也須確認排氣管高度需高於地面10公分,如有改裝避震器降車身的話,法規裡容許原車高正負3%的寬容度不需去監理站辦理變更,以MINI COOPER來說原廠高度為140.7公分高,所以最低不得低於136.5公分,也就是說能降的高度為4.2公分~
3.空力套件
依規定可直接變更,不需至監理站辦理變更,但列入監理站驗車項目之ㄧ,依照交通新法97年7月1日附件15,第4條地1項規定,空力套件(含汽車裙部(側裙)/擾流版/尾翼相關空力套件變更可不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但變更(改裝&加裝)後應符合1.不得突出車身兩側/前後方,以致影響行車安全2.不得有銳利邊角3.不得阻礙駕駛人的視線,所以有關拖車勾外露或是車牌尖型螺絲都屬於有銳利邊角及突出車身~
4.HID氣體式放電頭燈
交通新法附件2第3項規定,汽車頭燈可變更為氣體式放電頭燈,但變更需原車輛製造廠/車輛代理商或車輛修理廠出具改裝證明及改(加)裝設備之統一發票,並經由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辦理變更登記,若改裝HID無辦理變更,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汽車重要設備(車身/底盤/引擎/電系(包括頭燈))未依規定變更或調換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9600元以下罰鍰,開單舉發~
5.更換引擎
換引擎當然是可以又合法,但條件是要與原車同形式及相同排氣量,且來源必須合法並在有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廠商更換,換裝後必需至監理機關單位重新登記引擎號碼,所以這一項所說的可以並不是指改裝,而是維修方面,引擎整顆掛掉當然可以以維修名義更換,但更換不同形式與排氣量是絕對不可行的,所以有人會想,像喜美車系更換雙凸B16A&B16B一樣是1.6那就錯嚕,Lancer車係想更換4G63一樣是不可行的,因為這些引擎與台灣販售車輛規格不一樣~歐系車在這一方面似乎就比較吃香~
不可改裝項目
1.輪胎鋁圈尺寸
此項依法無據,只要不要大的誇張或超出輪拱超的離譜一般而言警察不太會找麻煩,至於驗車(監理站),由於輪胎尺寸為檢驗項目之ㄧ,且目前並無規定可辦理輪胎尺寸變更,因此想通過監理站只要不要太誇張,基本上都可以過~
2.方向燈顏色
交通新法附件2第1項汽/機車不得變更設備規格項目規定,車身外不得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膠紙,也就是說加裝非原廠霧燈或其它燈飾有色方向燈等,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中規定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以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前後方向燈也應盡量保持黃色,至於側邊方向燈就比較無所謂~
3.外掛渦輪/機械增壓/NOS
交通新法附件2第一項汽/機車不得變更設備規格項目規定,汽車引擎不得加裝機械增壓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該規定不難看出這3種套件,是絕對不合法的~
4.香菇頭
依照警政署在去年發給各單位警員一份取締汽車變更注意事項中,在引擎項目中機械增壓/渦輪增壓/氮氣導入裝置(香菇頭)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規定為不可變更項目,但漏洞是香菇頭不一定是氮氣導入裝置,如有收到罰單去監理所申訴幾乎都會成功,驗車方面,改裝香菇頭一定不會過的,如果有集氣箱的話幾乎都會簡單帶過不會太刻意去刁難,沒有集氣箱就無法通過驗車了~
其餘常見改裝交通法未規定項目
1.引擎室拉桿
安裝拉桿可增加車身剛性,此項目在交通法規裡並不存在,此項目物品不屬於牽扯到底盤結構桿與懸吊系統部分,而依法又無相關規定不能改裝,所以此改裝是OK 的~
2.逆電流/矽導線/強化點火
以上項目依法也無規定不能改裝,並無相關法條~
3.晶片改裝
晶片改裝大致上可分為外掛晶片或改寫原車晶片內程式,通常這部份的改裝並無法舉證尤其是改寫原車程式,根本看不出個所以然,除非警察有辦法拿一台馬力機放著臨檢,所以也無法取締,而基本上,我也一直認為晶片程式改寫其實不算改裝,只是把車子原本該有的動力用更完美的程式表現出來~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希望各位車友在面對臨檢時能夠了解自己有哪些部分是合法的,也能知道自己觸犯了哪一條法規,不會被辛苦臨檢的警察杯杯唬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原廠販售的改裝品未必是可以合法改裝的~例如VW 的ABT~MINI 的JCW~所以原廠所販售的特仕車所配備的改裝品通常會遊走上述改裝條例的邊緣~例如不降車身不改鋁圈尺寸等等...
轉載處:http://tw.myblog.yahoo.com/jw!nXAC8euGGBh_a2zJf6Y9OsSvq2xYgcEy/article?mid=518
還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車輛精品改裝協會:http://www.taspa.com.tw/index.htm
作者:
夠壞堂 時間: 2010-5-10 01:55 AM
最新消息處
協會針對法規仍舊在持續努力中,沉寂了一段時間,協會網站沒有更新,是協會在準備更多的資料以及尋求更多的幫助,這次的協調會是由沈智慧立法委員主持的。
參與人員:
沈智慧立法委員及其特助
陳俊杉理事長
高銘壯秘書長
交通部官員
公路總局官員
警政署官員
經濟部商業司官員
針對改裝車,協會提出下列問題:
香菇頭僅是空氣濾清器的一種,公路總局也認同,但認為僅是零件更換,無需文字規定在可變更項目中,但警察取締的規範中,仍為主力取締項目之一,原因在於認為是氮氣導入裝置,許多申訴都已通過,希望可更改取締規範。
警政署回答:目前香菇頭已行文至全省的警察單位日後將不取締。關於基層員警對於汽車改裝取締,實務執行與法令規定仍有落差,警政署警政署會加強教育訓練,減少執行爭議,對於集體競速與飆車,警政署將會更加強取締。
改裝避震器與HID需檢附購買發票、店家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內需有汽車修理或相關之合法店家。目前並無汽車改裝業,因此希望可增加「汽車改裝」的行業別,讓汽車改裝可名正言順的合法。
經濟部商業司回答:增加行業別,請協會先行凝聚共識,訂定行業別名稱,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這點協會已著手進行了。
鋁圈加大是目前改裝的主流項目,可是監理單位驗車仍以原廠宣告的尺寸來檢驗。
公路總局回答:對於改裝車驗車,公路總局自去年7月後,曾多次開會針對驗車實務加強宣導,其中也包括鋁圈尺寸等,只要標準升級尺寸,外徑改變不超過2%,且不突出原廠葉子板即可。
渦輪、機械增壓、自排改手排,這三樣應建立規範,而非禁止。
公路總局回答:有關機械、渦輪增壓及自排改手排等汽車設備改列可變更項目,請協會提供相關安全、技術資料及檢驗規範供公路總局做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參考。
警方取締飆車行為,改裝排氣管通常會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43條第三項製造噪音來開立罰單,皆是以人耳或目視口徑大小為標準,因沒有會同相關單位以儀器鑑定,申訴都會通過,但是排氣噪音的規定似乎有商確的地方。
立法委員回答:本次會議涉及土地使用分區及車輛噪音疑義,留待下次會議時,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環保署出席說明。
本次協調會經過將近二個小時的討論,可歸納出下列幾點結論:
1.
有關飆車的問題,警方仍然會按照既定的政策,實施有效的取締方式,但是前提之下是針對確實有飆車行為的車輛,而非將改裝車一律皆認定為飆車族。因此,也請各位喜愛車輛改裝的車主,請大家確實遵守道路安全規則,並尊重其他用路人的權益與安全。
2.
有關警察取締改裝項目的認知問題,警政署除了會持續加強各基層員警的認知之外,也將加強基層員警的教育訓練,未來不排除由立委招集,將針對各地區的員警,以地區性協調會的方式,將強雙方的溝通。
3.
針對目前仍列為不可改裝項目的增壓系統與自排改手排的問題,協會將持續研擬這兩個項目的檢驗規範,並將安全檢驗規範提送交通部與公路總局,作為修正道路安全規則的參考。
4.
由於地目變更的問題並不容易解決,因此在營業登記項目中,要增加汽車修護的項目並未如想像中的簡單,並且汽車改裝與傳統汽車維修業仍有許多的差異性,所以交通部延續前次協調會的內容,仍然希望能夠以增加行業別的方式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目前協會已經著手來進行增加業別的作業,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有明確的結論。
5.
本次協調會中,有許多議題並非此次邀請單位的權責範圍,因此下次協調會將針對這些項目邀請主管機關出席,其中最重要的項目就是更換排氣管所產生噪音的問題,下次也將擬請環保署的相關人員出席,希望將改裝排氣管的問題,能夠有效率的解決。
作者:
低調奢華 時間: 2010-5-10 02:02 AM
改裝本來就是為了安全為考量的換裝
台灣政府卻一直停留在古代
不過這也因為台灣官員都是老人家的關係吧!!
我們應該學學日本
訂定一個專屬改裝的驗車法規
作者:
ㄚ生 時間: 2010-5-10 02:06 AM
低調奢華 發表:
改裝本來就是為了安全為考量的換裝
台灣 ...
恩+1
作者:
seiko1020 時間: 2010-5-10 02:19 AM
該不會是你那天拿完鋁圈回家,被開的吧= =
饅頭的車在某個夜市都吵成那樣了....應該是你們那邊的警察比較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