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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欠稅101年「大赦」 1800多億一筆勾銷 [列印本頁]

作者: Eri3388    時間: 2010-5-6 03:58 PM     標題: 欠稅101年「大赦」 1800多億一筆勾銷

根據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超過5年沒還,就可以一筆勾銷。因此初估有1千8百多億的欠稅,在101年3月以後,都可以不用還。  財政部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要求下,不得已公布了欠稅大戶名單,針對個人欠稅1千萬以上、企業欠稅5千萬以上的名單公布在網站上,但卻是百般保護,因為欠稅既沒有總歸戶,也只公布7天,公告7天之後就會撤掉公布。財政部表示,「因為公布欠稅名單,可能會影響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這樣不太好。」財政部對於欠錢不還的人,可說是「貼心」入微!
  財政部長李述德今(5)日在回答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詢時表示,新舊欠稅總計有3千多億,日前公布欠稅大戶積欠金額是1,308億,但即將在民國101年3月一筆勾銷的欠稅,有1千8百多億。
  李述德並指出,新舊欠稅3千多億看起來很多,但其實是多年累積下來的,每年新增欠稅比率大約是4.14%,表示政府可以收到的稅款還有95%以上,所以欠稅情況並沒有很嚴重。
  李述德也強調,財政部跟行政執行署都很努力清理欠稅,新舊欠稅總金額有3千多億,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追討的欠稅,約有2千億;另一類則是還在調查中的欠稅,有1千多億。
  給欠稅納稅義務人「大赦」的條款,是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明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也就是說,依法在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的欠稅案件,只要欠稅人有辦法拖到101年3月4日以前不還,那筆欠稅就一筆勾銷、不用還了。
  同時,依據同法新增第23條第4項條文規定,修法後(96年3月5日)新發生的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加計稅捐機關徵收期間5年,最長15年,逾期也不得再執行,即可還給欠稅人「自由」、「清白」之身。根據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超過5年沒還,就可以一筆勾銷。因此初估有1千8百多億的欠稅,在101年3月以後,都可以不用還。
  財政部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要求下,不得已公布了欠稅大戶名單,針對個人欠稅1千萬以上、企業欠稅5千萬以上的名單公布在網站上,但卻是百般保護,因為欠稅既沒有總歸戶,也只公布7天,公告7天之後就會撤掉公布。財政部表示,「因為公布欠稅名單,可能會影響欠稅的納稅義務人資金調度,這樣不太好。」財政部對於欠錢不還的人,可說是「貼心」入微!
  財政部長李述德今(5)日在回答立法院財委會立委質詢時表示,新舊欠稅總計有3千多億,日前公布欠稅大戶積欠金額是1,308億,但即將在民國101年3月一筆勾銷的欠稅,有1千8百多億。
  李述德並指出,新舊欠稅3千多億看起來很多,但其實是多年累積下來的,每年新增欠稅比率大約是4.14%,表示政府可以收到的稅款還有95%以上,所以欠稅情況並沒有很嚴重。
  李述德也強調,財政部跟行政執行署都很努力清理欠稅,新舊欠稅總金額有3千多億,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追討的欠稅,約有2千億;另一類則是還在調查中的欠稅,有1千多億。
  給欠稅納稅義務人「大赦」的條款,是民國96年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明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也就是說,依法在96年3月5日以前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的欠稅案件,只要欠稅人有辦法拖到101年3月4日以前不還,那筆欠稅就一筆勾銷、不用還了。
  同時,依據同法新增第23條第4項條文規定,修法後(96年3月5日)新發生的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加計稅捐機關徵收期間5年,最長15年,逾期也不得再執行,即可還給欠稅人「自由」、「清白」之身。

真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阿:15
作者: 州捅    時間: 2010-5-6 04:06 PM


作者: 豬傻弟    時間: 2010-5-6 04:10 PM

看來想要連任還是要做些事,1800多億由全民買單??????

:15 :15 :15 :15 :15 :15 :15
作者: mikehu    時間: 2010-5-6 04:11 PM

Damn...那我也決定從今年開始不繳稅了。

經過我們家立法院開會後通過公投法,
公投結果是100%贊成獨立,所以從現在
開始,在我們家的範圍內,已經獨立的國家,
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用繳稅給中華民國了...
萬歲~~~
作者: Odin    時間: 2010-5-6 04:14 PM

可以這樣又不早說...
那今年大家就開始不要繳稅了...
真是莫名其妙的政府...
錢要不回來就算了,
還直接一筆勾銷的勒...
作者: William    時間: 2010-5-6 04:15 PM

有錢的欠大稅,一般老百姓根本沒法欠
作者: chris0150    時間: 2010-5-6 04:16 PM

好吧~從今年開始不報ㄌ!!
作者: tony0323    時間: 2010-5-6 04:49 PM

chris0150 發表:
好吧~從今年開始不報ㄌ!!

小老百姓欠稅被法拍
有錢人欠稅卻法拍不到

法令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作者: Ben.chung    時間: 2010-5-6 07:17 PM

唉 ...
不合時宜的法律真的該改一改了 !
作者: aemix86    時間: 2010-5-6 08:14 PM

趕羚羊ㄌㄟ
那我繳個屁啊....

:18
:18
:18
作者: 小霖-Lin    時間: 2010-5-6 11:28 PM

大戶就是有錢也被扣不掉
像要扣一般百姓...
都來硬的!
媽的
腦殘政府
作者: tony0323    時間: 2010-5-7 01:02 AM

小霖-Lin 發表:
大戶就是有錢也被扣不掉
像要扣一般百姓.. ...

小老百姓沒有 "靠" 所以好處理嘛!!
作者: RC    時間: 2010-5-7 04:19 AM

這個新聞出現的非常弔詭
標題更是下的非常辛辣
根據司法院公報 :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96 年3 月21 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71 號  總統令
http://www.judicial.gov.tw/publish/paperd/9605/pdf/9605%E3%80%80_15_%20%E4%BF%AE%E6%AD%A3%E3%80%8C%E7%A8%85%E6%8D%90%E7%A8%BD%E5%BE%B5%E6%B3%95%E3%80%8D%E7%AC%AC%E4%BA%8C%E5%8D%81%E4%B8%89%E6%A2%9D%E6%A2%9D%E6%96%87.pdf
總統頒布日期就剛好是97年(2008)總統大選日前第365天
怎麼看都覺得像是個畢業前的超級大放送
不過仔細看了內文,各位到也不用擔心!!!

內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
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
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
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
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
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
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
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
,不得再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
,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簡單的說就是,五年內你若沒來跟我討錢,那這筆帳就一筆勾銷.
如果你有來跟我討錢,但是再來五年內你並沒有強制我要繳,再過五年後又一筆勾銷了.


我覺得很合理耶! 是你不跟我討的,誰會記得五年前賺多少繳多少?
這對於我們小老百姓,真的一點好處都沒有嗎?
試想
你有沒有可能收到一筆八年前的欠稅單?
八年之後要你補繳八年前你都不記得的稅? 或者根本找不到單據?  或者好像有繳過? 哪可能沒有繳?
或者根本你曾經沒有報廢的車輛? 突然要你補繳十年前的燃料稅? 牌照稅?
這個條款根本就是 禁止翻舊帳條款 ,所有人都適用不分大小.
每個人都有避稅的權利,如果五年內你不認真的作稽查,五年之後就當賺到啦.


為何大家看新聞都只看標題呢?
作者: GUCCI    時間: 2010-5-7 04:28 AM

RC 發表:
這個新聞出現的非常弔詭
標題更是下的非常 ...

請教阿西老師...那今年到底要不要報稅阿~~
作者: RC    時間: 2010-5-7 04:40 AM

GUCCI 發表:



請教阿西老師...那今年到底要不要報 ...

唉....我只能說......你今年就別報稅試試看........
作者: GUCCI    時間: 2010-5-7 04:51 AM

RC 發表:


唉....我只能說......你今年就別報稅試 ...

.......太久沒關心社會新聞了...

不知道罰單可不可以不繳~~

幻想中.........
作者: Eri3388    時間: 2010-5-7 07:21 AM

RC 發表:
這個新聞出現的非常弔詭
標題更是下的非常 ...

所以我才說
人不要臉就天下無敵瞜!!!
一般人一欠稅 肯定馬上被追討
健保費也是

但 只要是碰到 有權有勢的 那就不一樣瞜
像北市高市欠的那麼多健保費
都是已知的事 卻沒消沒息

法律漏洞看來在台灣真是屢見不顯
阿共那邊看敢不敢欠稅
那怕大戶也是一樣...
作者: 東方浪人    時間: 2010-5-8 10:25 AM

我早就不繳稅了…
都是寄法院扣薪我才要繳…
我的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