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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北士幫] 【分享&注意】改裝法規 [列印本頁]

作者: spathmcm    時間: 2009-7-13 04:20 PM     標題: 【分享&注意】改裝法規

在別的網站有看到人家PO的資訊!
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大家一路平安!
大家要注意囉!!
   
經過613日的協調會之後,原本交通部預定71日交通新法取締規範,因為有關渦輪、機械增壓裝置,以及煞車碟盤、卡鉗的問題尚未具體共識,所以無法趕在71日前公佈詳細的施行規範。但是警政署面對7-9月暑假期間的來臨,為了有效遏止飆車活動,但是又為了避免產生先前員警取締標準不一的問題,所以警政署特別公佈了較明確的取締車輛設備變更規範,以期基層員警在取締時,能夠遵循統一的規範與原則,以避免造成擾民的情況。

** 在應注意事項中所列之項目,為取締重點項目,未列於其中的其他變更項目,則不予取締。

汽車部分







大家可以記住或列印
這樣遇到條子時可以吐他們
也可以省下很多麻煩


作者: spathmcm    時間: 2009-7-13 04:21 PM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     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     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      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      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      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      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鐧,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作者: Ben.chung    時間: 2009-7-13 04:23 PM

一般頭燈直上 HID 的朋友們要小心了 . 聽說列為重點取締項目 ...
作者: kcmotor    時間: 2009-7-13 04:24 PM

氮氣導入裝置俗稱香菇頭
作者: spathmcm    時間: 2009-7-13 04:25 PM

kcmotor 發表:
氮氣導入裝置俗稱香菇頭

明明就是"氧氣"導入裝置
氮氣也差太多了吧
作者: brett    時間: 2009-7-13 04:27 PM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我記得這好像是假的...
還是必須配合吧!
作者: trf    時間: 2009-7-13 04:34 PM

kcmotor 發表:
氮氣導入裝置俗稱香菇頭

這是哪一個天才官員想出來的啊?
難怪我們的國家不會進步!
作者: 阿賢    時間: 2009-7-13 05:31 PM

spathmcm 發表:
3.     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     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     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1207242

上面是知識+的連結

下面引用知識+

有些警覺性高的警察,會請你車子熄火後留在車內,避免遭受你的攻擊。
引擎號碼在引擎室裡需打開引擎蓋,不接受稽查罰900
故障三腳架在後車箱,不接受稽查罰900
警察自有辦法請你接受稽查,交通罰單很好開的
這跟妨礙公務沒有關係
總結
除非是菜鳥警察可能會被所述唬住
不然你只是自找麻煩
保障自己的權利很重要
但一昧對抗可能只是讓自己自討沒趣
另外開單舉發交通違規並非實施臨檢
警方不需填寫異議書給你
除非臨檢一開始你就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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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給車友參考
作者: patricklee    時間: 2009-7-16 12:09 AM

法規歸法規.......
條子要你配合你也是要做
不然他拿出的阿里不達法條比你還多
你的還比不贏他.........
別忘了他們是有執照的流氓...........
作者: blade    時間: 2009-7-16 12:33 AM

遇到警察 好的一切好說 不好的送你一張罰單 唉
不管怎樣還是多配合吧 誰叫我們是小老百姓
作者: 木頭    時間: 2009-7-16 12:42 AM

這個~這個~
一定,確定,肯定~~
要影印起來放在車上!!!
以備不時之需!!
作者: 糙靈呆    時間: 2009-7-16 12:48 AM

kcmotor 發表:
氮氣導入裝置俗稱香菇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