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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哈拉] 愛車一族:看緊荷包!-遇到警察重型機車要注意 [列印本頁]

作者: alisa    時間: 2009-4-22 11:26 AM     標題: 愛車一族:看緊荷包!-遇到警察重型機車要注意

台灣汽車機車駕駛人權益促進會提醒您,景氣不佳紅單要更注意,車輛違規全面錄下來,汽機車全多錄才回警局,一一開紅單,政府收入好的很。


非常重要!別跟錢過不去喔-非常重要!速傳給所有通訊錄裡的朋友吧!不管你是騎機車或者是開汽車的請注意!


全國(Taiwan台灣)將實施紅燈越線處罰條例,凡是在等待紅燈時超出白色禁止越線者將處以900元的罰金。還有紅燈右轉---$5400元(這是目前交通警察的重點工作之一) 注意喔!



本月2 0日起,走路未靠右邊,罰台幣600元。沒有車的人,通知一下有車族吧!趕快通知你的親朋好友吧!最好印一張,能提醒自己。

1 .闖紅燈由1800-3600元,調為3600-7200元!
2 ....超速由1200-2400元,調為6000!+!每超速1公里加罰100元!若限速60,你開80,則需付 6000+(80-60)*100元。

3.駕駛一般道路,未繫安全帶,調為1500元。4.6歲以下兒童,單獨留在車內,由0調為3000元。

看到警察重型機車要注意


少花錢就是多賺錢,如果這樣拍照,

真的就太超過了,交通警察的職責是維持交通,不是開罰單........


****看到警察重型機車要注意

這是什麼啊?   還有螢幕和錄影設備註.......
原來... 違規車輛通通錄下來~
回警局一一開紅單~
作者: qmonavy    時間: 2009-4-22 11:55 AM


作者: 威將    時間: 2009-4-22 11:59 AM


作者: Saber    時間: 2009-4-22 01:45 PM

...................:18 :18
作者: namascar    時間: 2009-4-22 02:44 PM

搶錢搶ㄉ太兇ㄌ吧...
今天才收到一張超速未滿20公里ㄉ一千六...是賺到ㄌ嗎...
不知何時還會發消費卷???
作者: 小尤    時間: 2009-4-23 12:51 AM

太誇張ㄌ吧~~
作者: Andy(牛仔)    時間: 2009-4-23 03:36 AM

namascar 發表:
搶錢搶ㄉ太兇ㄌ吧...
今天才收 ...

大大你還想要讓你的紅單
變成消費卷亂發放給大眾ㄇ
作者: 小帥    時間: 2009-4-23 10:26 AM

有點小問題:

其一:
                〔記者蔡彰盛、李立法、黃立翔/綜合報導〕
一封自稱「台灣汽車機車駕駛人權益促進會」的電子郵件提及,警方在重型機車加裝監錄系統,每次巡邏後再依所錄到的違規內容開單,被網友抨擊搶錢。
高科技抓違規 全都錄
該郵件所稱的警用重型機車,在機車前方加裝2個監視鏡頭,還有中央處理器與硬碟,儀表板上也有相關功能配置。國內警方重機並無此配備,經追查,原來是中國公安的重機。

其二: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 ,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
        以下罰鍰。

        這個5400,是汽車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一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小型汽車期限內繳納1700超過期限30日為3600超過期限31~60日為4500超過期
          限61日以上為5400元。
        機車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是罰4500。

●以上記違規點數3點,汽機車駕駛人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照二次,再違反上述條款之一者,吊銷駕照一年。

其三:

          走路未靠右邊,罰台幣600 元。 ~~這應該是子虛烏有的事情!

其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 ,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   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   元以下罰鍰。         

大概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