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ST LINE] 先這樣 (小鄧大事件存證信函暫訂稿) [列印本頁]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12:51 PM 標題: 先這樣 (小鄧大事件存證信函暫訂稿)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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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 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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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宗成立
副 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坤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為請求 貴公司速為處理賠償事宜,以保消費者權益並及貴公司商譽如說明事。
說明:
一、查本俱樂部鄧姓會員(下稱為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其所有之FOCUS ST車輛送至福特中太汽車公司(下稱為中太公司)溪園廠維修,近一個月仍未修好交車,卻突於3月12 日告知車主該車業已失竊,事後中太汽車公司經車主詢問,始稱該保養廠未設置監視錄影系統,亦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並將鑰匙留置車內。如此荒謬之管理及作業,顯違一般常情,而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之門,並煙滅證據之嫌。
二、中太公司於該車失竊近一週後,遲至3月18日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未曾積極主動協調賠償事宜。車主乃憤而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經消保官於3月24日陪同至中太公司協商,該公司亦僅提供參考方案,並拒絕賠償同款車輛,亦不提具體賠償金額。
三、中太公司係 貴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為 貴公司整體服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貴公司應與中太公司對車主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為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免貴公司商譽受害,希 貴公司於函到後速派主管人員依車主要求妥善處理此一賠償事件。否則本會所屬會員將不排除團結抵制 貴公司,以保自身權益。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鄧姓車主申訴要求如下:
一 、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保養廠做維修保養服務,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業及服務。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失。
二、送廠維修車輛因經銷商保養廠有1、未設監視錄影系統。2、將車主鑰匙留置在車上。3、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等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主購買加裝配備之損失,而不同意依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之賠償方案。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依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惡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消費者可請求原廠支付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四、請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並改善管理制度,以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
作者:
李彥儒 時間: 2008-4-1 01:03 PM
這太扯了....原廠維修廠裡竟然沒裝監視器
鑰匙留在車上
現在丟了車不認賠 要賠也只賠折舊
那以後是要我們人跟車都留在那等到車處理好嗎?
兩隻眼睛盯著技師把車搞好才對嗎?
作者:
可樂瓶 時間: 2008-4-1 01:09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12:51 PM 發表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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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宗成立
...
推))))))))))))))))讓福特吃點苦投 要你買車的時候是依各笑臉 當你要 要求保固維修又是另一種臉 出事情ㄌ要她們負者 她們更是另一種嘴臉 好像公司大都不會有錯 錯的永遠是我門消費者 這次我門要團結讓福特總公司知道她們的經銷商是多爛 不負者任
作者:
alen0207 時間: 2008-4-1 01:10 PM
堅持到底~~不要輕易放過他們
作者:
s651127 時間: 2008-4-1 01:13 PM
這下子福特要好好的檢討了...
如果沒給各滿意的交代,這下子他們就糗大了!!
作者:
Ben.chung 時間: 2008-4-1 01:15 PM
希望事情能圓滿落幕 ....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1:21 PM
真是讚!
FSC真是臥虎藏龍!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1:26 PM 標題: 建議寫簡單一點
抱歉, 昨天在KC稿的有點晚, (今天還得麻煩阿剛和JF幫我再裝一次防傾桿)
回到家據說王建民還要先發...
所以.......
就拖到今天早上才修改的...
要加什麼提出來再加吧...(不過個人會建議寫簡單一點, 畢竟手上有牌也不要太早打)
作者:
bcbckey 時間: 2008-4-1 01:28 PM
本會所屬會員將不排除團結抵制貴公司??
將小佛開去經銷商的門口附近
開始賣車嗎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1:29 PM
先簡單的就好,
請你與Michael研究一下,
看看最終確定版是哪個?
以便網路特戰隊進行下一波行動。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1:31 PM 標題: 溫和的手段"??...
唉...
大公司除了賠錢會心痛以外, 底下幾個人被抓去關根本不痛不養...
所以, 讓公司賺不到錢算是比較"溫和的手段"??...
反正, 寄出去就等中太的回覆...
寄出去的同時要去督促警局趕快把案件移送成案。
並且如果中太沒有善意的回應, 就要將之列為刑事被告 (對...這是赤裸裸的威脅!!)
竊盜和侵占...(有足夠的證據懷疑溪園場內神通外鬼侵占小鄧大的愛車)
作者:
stds 時間: 2008-4-1 02:02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1

PM 發表
並且如果中太沒有善意的回應, 就要將之列為刑事被告
請問一下,法人如何成為刑事被告?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2:05 PM
原帖由
stds 於 2008-4-1 02

PM 發表
請問一下,法人如何成為刑事被告?
告法人代表、或負責的業務主管、業務負責人,
都可以。
作者:
Pigliu 時間: 2008-4-1 02:08 PM
請問一下
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宗成立
副 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周坤財
這兩個是否須要互換??
必竟中太才是需要負責的單位
怕弄反了 反而被忽略掉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2:22 PM 標題: 理論上...
理論上...是告比較大, 比較有錢的...
而且既然是負連帶責任, 那當然是告層級比較高的...
PS. 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僅限於不夠大的公司...
ex, 比如像台塑...產品有問題是不能告王永慶的, 因為公司太大, 層級太遠, 和產品沒有直接關係...
作者:
stds 時間: 2008-4-1 02:27 PM
原帖由
lenin 於 2008-4-1 02

PM 發表
告法人代表、或負責的業務主管、業務負責人,
都可以。
對不起,我應該這樣問:
我國實務上對於"法人犯罪能力"的見解?
如果還停留在"法人無犯罪能力",那就有點糗。
如果有空間可以發揮,那倒值得一試。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2:51 PM 標題: 看有無直接關係...
我國刑法僅處罰"行為人", (看有無直接關係)
所以, 理論上公司不會犯罪,
例外規定才有處罰公司代表人 ex, 會計, 稅法 (監督責任)
處罰法人大都是歸咎民事責任, 刑事上亦多為罰金的規定...
不過, 行為人和公司有關的情況下,
確定刑事部份成案定罪, 事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人是逃脫不掉責任的。
作者:
stds 時間: 2008-4-1 03:00 PM
感謝解答
作者:
jerryfocus 時間: 2008-4-1 03:24 PM
有沒有可以簽連署書的地方呢
也是一小份力量吧
有的話算我一份
作者:
Asuradagpx 時間: 2008-4-1 03:31 PM
加油~~~請有法律專長的族友多多出力
若有須要連署的話,算小弟一份~~~
作者:
Michael0825 時間: 2008-4-1 03:45 PM
謝謝小律師提供修改意見..
綜合修改版本如下, 我想先這樣吧 !
這次公函不是存證信函, 主要是向六和公司提出訴求,
未來也可視處理進度再由小鄧寄存證信函給中太汽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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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ST-Line字第09704000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貴公司授權經銷商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送至該公
司保養廠維修之車輛(車號:3638-RJ車型:FOCUS ST)遺
失案,經車主與該公司洽商賠償事宜並等待數週後,仍未依
車主請求妥善處理,本團體對該公司處置方式及過程強烈表
達不滿和遺憾,敬請 貴公司儘速指派負責主管協助處理本
案,以免損及 貴公司之形象及商譽,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車友俱樂部鄧姓車主於今年2月中將車輛送至中太汽車公司
溪園廠維修,經數週零件待料及維修後,該公司於3月12日竟
告知車輛失竊。隨後車主立即向警方報案,事後中太汽車公司
經車主詢問,始稱保養廠未設置任何監視錄影設備,前一晚亦
未開啟保全防盜系統,並將鑰匙留置於車內。該公司管理鬆
散,漠視顧客車輛安全,可謂離譜至極;如此荒謬管理作業,
顯違一般常理,而有刻意為竊賊大開方便門之嫌。
二、中太汽車公司遺失該車輛後,處理過程草率缺乏誠意,失竊近
一週後遲至3月18日僅委託保險公司代為處理,未積極重視車
主權益協調賠償事宜。鄧姓車主乃向台北縣政府消保官申訴,
經消保官於3月24日陪同至中太汽車公司協商,該公司僅提供
參考方案,並以國內已無庫存車為由拒絕賠償同款型式車輛,
亦未提出具體賠償金額。
三、貴公司素以重視顧客滿意度及提升專業服務品質(Quality Care)
為經營理念,但 貴公司之經銷商中太汽車公司卻如此漠視顧客
權益,事發至今已近三週,卻一再拖延仍無賠償車主損失之誠
意,其處理方式不僅嚴重危及福特汽車公司之商譽,並十分令
人失望及遺憾。
四、車輛進廠維修竟意外遺失是廣大車主無法置信及接受之事,為
防消費者權益受損,並避免 貴公司商譽受害,希冀 貴公司儘
速指派負責主管依據鄧姓車主申訴要求(詳附件)妥善處理本
案。中太汽車公司係 貴公司授權之經銷商,為 貴公司整體服
務之一環,依消費者保護法, 貴公司應與中太汽車公司對車主
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尚未妥善處理並獲致具體協商
結論前,本團體擬考慮通報各福特車系車主,將中太汽車公司
列入不受歡迎之經銷商。
正本: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FOCUS Sport Club ST-Line車友俱樂部
附件
一、消費者購買福特六和汽車公司生產製造銷售之車輛,並送回福特六和汽車公
司授權之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維修保養,係信賴企業經營者及其經銷商之專
業及服務,但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卻未盡妥善保管顧客財產之責,遺失所交
付維修之車輛。消費者完全依企業經營者及經銷商之指示送廠,並無任何過
失。
二、因中太汽車公司保養廠有下列幾近惡意之重大過失:
1. 將車主的鑰匙留置在車上。
2. 解除保全系統後未重新設定,導致竊賊輕易將車輛開走。
3. 未設置監視錄影設備。
因此車主要求中太汽車公司賠償同款式FOCUS ST新車一輛,並一併賠償車
主購買加裝配備之損失,而不同意中太汽車公司以所謂「折舊後價格」之賠
償方案,亦無法接受以其它車型作為賠償條件。(因車主不是賣車,無所謂
折舊問題,該車對車主的價值遠超過折舊後價格。)
三、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解釋,福特汽車公司保養廠有如上「惡
性幾近故意」的重大疏失,車主可請求支付原車價最高三倍的懲罰性賠
償。
四、福特六和汽車公司應訂定車輛進廠保養維修及交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嚴格
要求所屬經銷商確實執行及改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度發生車輛遺失事件,讓
廣大車主能夠安心回原廠保養、維修。
作者:
小鄧 時間: 2008-4-1 03:51 PM
感謝 冷小ㄚ 發揮其專長,
謝謝大家的支持!
剛才中太有和我聯絡,約4/10消保官辦公室談細節~(其實蠻久的)
我想我應該要先問清楚如何賠償,
不然到時又沒有滿意的答覆,很浪費時間!
怕又是拖延戰術,後續的動作可能還是要繼續!
作者:
jamche9 時間: 2008-4-1 03:59 PM
堅持下去!各位加油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4:14 PM
原帖由 小鄧 於 2008-4-1 03:51 PM 發表
感謝 冷小ㄚ 發揮其專長,
謝謝大家的支持!
剛才中太有和我聯絡,約4/10消保官辦公室談細節~(其實蠻久的)
我想我應該要先問清楚如何賠償,
不然到時又沒有滿意的答覆,很浪費時間!
怕又是拖延戰術,後續的動 ...
4月10日,
會不會太久了點?
要剛好被偷滿一個月,才開始跟被害者談喔?
10天的時間,
車友大概會自動運作到總公司抓狂,
是不是請對方先提一下,他們的方案有哪些?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4:18 PM 標題: 呃...先不管內容如何...
呃...先不管內容如何...
"FOCUS Sport Club ST-Line 車友俱樂部" 都不會是公家機關, 所以不會是公函...
"一般信函"理論上也不會公開, 公開的話就不能稱為信函...
並且, 寄這類文件不論格式是什麼, 都有通知對方若不積極處理, 將進行下一部動作的目的,
也就是說, 如果當不幸進入了訴訟程序, 這些都會成為證據...
這是存證信函的意義......
當然, 郵局的存證信函是經過郵局紀錄, 跟律師函什麼的有些不同...不過目的相同...
...
最後是說,
寄這類書函給法人都僅能寄給法定代表人, 所以受文者一定得是自然人。
畢竟法人是不會收信的...
正本, 副本通常也該列在文件一開始...
還有, 如果掠過連帶關係的話, 那福特六和為何要負責呢??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04:32 PM 標題: 有個訊息是正面的,
不過, 有個訊息是正面的,
至少是在消保官那談, 有個中間者, 也沒有叫你們到他們的地盤去談...
算是好的開始...
要談的話, 先算好一個自己可接受的合理價格再去給對方殺吧...
這點很重要...要合理, 要讓對方有還價空間...
不然就失去這次談判的意義了...
作者:
lenin 時間: 2008-4-1 04:45 P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04:32 PM 發表
不過, 有個訊息是正面的,
至少是在消保官那談, 有個中間者, 也沒有叫你們到他們的地盤去談...
算是好的開始...
要談的話, 先算好一個自己可接受的合理價格再去給對方殺吧...
這點很重要...要合理 ...
小鄧要求也沒很多,
感覺上是對方一開始就亂殺。
作者:
hza 時間: 2008-4-1 04:55 PM
大公司的齒輪都比較鬆??
車被偷一個月才要開始協商?

作者:
冷小丫 時間: 2008-4-1 10:53 PM
要上談判桌前的第一個要求, 也是唯一的一個要求...
永遠永遠不要高估自己手上有的籌碼!!
作者:
jerryfocus 時間: 2008-4-2 12:27 AM
原帖由 冷小丫 於 2008-4-1 22:53 發表
要上談判桌前的第一個要求, 也是唯一的一個要求...
永遠永遠不要高估自己手上有的籌碼!!
這點很受用
也謝謝小律師的熱情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