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趣味] 罰單申訴單已不管用..填此函寄回不能不用繳600元! [列印本頁]
作者:
INER 時間: 2007-8-7 02:32 PM 標題: 罰單申訴單已不管用..填此函寄回不能不用繳600元!
罰單申訴單 這太棒了!!
如果你有逾期停車單 只要填此函寄回停車逾期600元寄發的
監理所就可申訴! 不用繳600元! 只要繳原停車費即可!
致 :基隆監理站
主旨:
本人 (ID: ),車號 7269-ED 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於基隆市仁一路,不依規定繳費,而被基隆市警察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一項十一款處罰一事,本人特此聲明〔異議〕
說明:
1 本人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駕車駛離基隆市仁一路時,並未查見繳費通知單,所以並非不依規定繳費,而是未見到通知單,不知道要繳費。
2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証檢舉
六、其他違規行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証據資料者
3 本件違規事實乃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此種違規情形,並非屬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之情形(參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汽車臨時停車、停車時,
應遵守之規定,則違規停車,應屬違反上開規則之行為),自無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所列舉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舉發機關逕行舉發,並依逕行舉發程序以郵寄方式送達受處份人,其舉發程序
於法尚有未洽。
4 本件逕行舉發程序於法無據,且不合法之舉發,與未舉發無異,原處份機關未加以審酌上情,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裁處受處份人罰鍰六佰元,尚有未洽。
5 請原處份機關另為適法之處份。
立書人:
地 址:
作者:
AsLaN.曉嵐 時間: 2007-8-7 02:45 PM
這招早不能用了吧?
聽說逾期未繳,還會再寄一次還兩次的掛號到你家。
作者:
INER 時間: 2007-8-7 02:53 PM
原帖由 blue1223 於 2007-8-7 02:45 PM 發表
這招早不能用了吧?
聽說逾期未繳,還會再寄一次還兩次的掛號到你家。
喔.....這樣呀..................那就讓大家知道這招不管用了嘍 
作者:
Ben.chung 時間: 2007-8-7 04:13 PM
好像蠻久前就不管用了啦 ! 人民百姓道高一尺 . 政府官員魔高一丈 ! 
作者:
陸軍中校 時間: 2007-8-7 04:17 PM
政府是很黑的

作者:
pioneer21t 時間: 2007-8-7 04:20 PM
好像是三四月時候有張停車單因為過期還沒繳,
但到現在怎麼還沒來ㄚ.
作者:
AsLaN.曉嵐 時間: 2007-8-7 04:43 PM
原帖由
pioneer21t 於 2007-8-7 04

PM 發表
好像是三四月時候有張停車單因為過期還沒繳,
但到現在怎麼還沒來ㄚ.
去停車管理處網站查查啊